作者运用传统物权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充分考量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社会公共性、独占垄断性等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细致的分析。作者提出了专利许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性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其与物权相比尽管有诸多的个性差异,但确存不少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适用于专利许可领域。针对我国目前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缺失权利变动公示功能,造成了实践中大量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冲突,作者提出在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时,采取契据登记式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与其所引起的权利变动的公示登记合二为一,使登记既具有合同信息的备案功能,又具有权利公示功能,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作者还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限制性条款、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完善我国专利许可法律制度,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法律形式。鉴于我国理论界把许可合同作为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对待,未能将其法律问题研究引向深入的现状,笔者通过借鉴物权法、专利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基本理论,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功能进行了分析。首先立足于专利权和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特征分析,以此作为起点来分析专利许可合同的功能、性质。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其与物权相比尽管有诸多的个性差异,但确存不少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对专利许可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少德国学者将物权法的原理应用于工业产权的解释和实践中。本章借鉴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原理阐述了专利许可合同是设定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债权合同,其履行结果属于一个权利变动范畴,重点在于为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同时,也揭示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提出专利许可使用权为用益性知识产权,类似于用益物权,其并非债权。明确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上述性质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
第三章研究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登记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属于合同登记中的备案式登记,缺失对专利许可合同所引起的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功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造成了大量的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审判实践中,该问题非常突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律界对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后所引起的权利变动未能给予正确的理解,在制度层面上,是专利许可合同中登记所应承载的权利公示功能的缺失,最终导致了上述权利的冲突。本章在借鉴国外专利许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在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时,采取契据登记式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与专利许可合同引起的权利变动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公示登记合二为一进行登记,使登记既具有合同信息的备案功能又具有权利公示功能。经过登记公示,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更为周全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债法上的问题,即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二是权利变动方面的问题,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对于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和无权许可人得到授权时,该许可合同无效。这也是司法界中的通常做法。但这种做法完全未考虑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权利个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与专利制度鼓励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相背离。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等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和借鉴,在保护善意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理念下,合理地平衡专利权人、善意被许可人的利益,笔者提出,除被许可人与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无效外,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可参照物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决。
第五章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一类特殊条款——限制性条款。首先分析了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指出专利权具有专有、独占、垄断的权利个性使得许可合同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这是导致限制性条款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其次,“合同自由”理念的变迁和专利权具有社会公共性等特点,共同构成了对限制性条款规制的法理基础。同时分析了对限制性条款的民法、专利法规制之不足,提出应加强竞争法方面的规制。再次,通过对限制性条款竞争法规制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完善对限制性条款的竞争法规制提供了借鉴。最后,通过对我国目前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制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如何完善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完善,使得专利许可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使得竞争秩序得到了净化。
第六章是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论述了专利权许可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违约责任。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原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适用于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同样存在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通过厘清专利许可合同中法律赋予许可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避免被许可人过分信赖法律的保障而忽略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违约救济方面,因专利权人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故在违约的救济上,对被许可人的技术弱势地位应予考虑;并提出在专利许可合同违约救济上,可适用惩罚性救济措施,以确保许可合同的履行和专利技术能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