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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无冤录今译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元)王与
出版社 海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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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这是一本无言的记录,这是一些逝者的低语。

《无冤录今译》用遗留的蛛丝马迹还原事实真相;肉体的铁证让断头无序的案件,显露出真相的晨光。

古人的智慧穿越千年,依然如暗夜烛火,璀璨耀眼。

现代法医学与古代法医学跨时空的交流,让我们看到古人的智慧,也看到今日科技的进步。本书由甘建一等译著。

内容推荐

《无冤录今译》——一本无言的记录,一些逝者的低语。

《无冤录》是古代的法医学专著,由元的代王与撰写。初刊于至大元年(1308年),于1323~1346年间又经王与修订再版。该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今古验法不同”至“病死罪囚”,共13项,是王与自己的经验;第二部分题为卷上,自“尸帐式”至“初覆检验关文式”,共17项,为元代的检验制度;第三部分题为卷下,包括“检覆总说”及“发冢”共43项,是根据儒吏考试程式(结案式)、洗冤、平冤二录汇编而成,系原文引用,没有王与个人发挥之处。明代《无冤录》的流传有三种形式:①由羊角山叟将元椠《无冤录》重刊,加入序言。此书后来流传国外,成为朝鲜、日本的检验专书。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很大的贡献;②不著撰人名氏并无序跋的《无冤录》,见《新刊无冤录》及《四库总目法家类存目》所载浙江巡抚采进本《无冤录》二卷;③被割裂的《无冤录》,下卷改名为《平冤录》,第一部分及卷上合刊为《无冤录》,如胡文焕的《新刻无冤录》,崇祯本《无冤录》,《善本书室藏书志》所载的《无冤录》,《宋元检验三录》中的《无冤录》等。现今容易得到的完整《无冤录》有《枕碧楼丛书》(1909年)本《无冤录》,《无冤录辑注》(1915年),《敬乡楼丛书》(1929年)本《无冤录》等,后两本是朝鲜《新注无冤录》在我国的重刊。

《无冤录》大体上是吸收总和《洗冤集录》而成。但门类上有所调整,体例上有所改进,内容上有所充实,并对某些尸体现象和旧说法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辨正,在原有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认识和新的观点。《无冤录今译》不仅是了解、研究古代法医成就和元代司法检验制度的重要文献,而且检验尸体的经验与程序,至今仍然值得法医学工作者参考和借鉴。本书由甘建一等译著。

目录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王与自序

前言

上卷

 论辨

一、今古验法不同

二、自缢字义

三、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四、检验用营造尺

五、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六、中毒

七、辨亲生血属

八、食气嗓之辨

九、张知州辨明恶逆

十、昼夜之分

十一、亲老无侍儿徒以上罪名

十二、妇人怀孕死尸

十三、病死罪囚

 格例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下卷

 一、检复总说

 二、验法

 三、妇人

 四、小儿尸首胞胎

 五、勒死

 六、自缢死与勒死通

 七、落水投河死附落渠死

 八、相殴后落水死

 九、棒殴死附拳等

 十、刃伤处

 十一、刺死

 十二、尸首异处

 十三、拳手足踢死拳手所伤,《结案式》在诸伤门

 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剁手指并咬手指死

 十六、毒药死

 十七、火烧死

 十八、汤泼死

 十九、病患死

 二十、冻死

 二十一、饿死

 二十二、杖疮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惊吓死

 二十五、撷死

 二十六、压死

 二十七、马踏死附牛角触

 二十八、车碾死

 二十九、被人针灸当下身死

 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咬死

 三十二、酒食醉饱死

 三十三、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死

 三十五、蛇虫伤死

 三十六、男子作过死

 三十七、白僵乾瘁尸

 三十八、虫鼠犬咬伤

 三十九、死后仰卧停泊微赤色

 四十、坏烂尸

 四十一、无凭检验

 四十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四十三、发琢

附录一

 一、明人羊角山叟序

 二、新注无冤录序

 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四、《沈碧楼丛书》本沈序

 五、《敬乡楼丛书》本后记

 六、王与生平事略及《无冤录》成书年代问题考辨(杨奉琨)

 参考文献

附录二

 一、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二、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

 三、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

 四、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

 五、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

 六、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

后记

试读章节

检验尸体的难处,前人早已阐述得清清楚楚。验尸中一些奇异的尸体现象被记载于古籍中,为什么《折狱龟鉴》这样的经典著作中却没有记载呢?而《洗冤录》中有这般的记载:“有孕妇被杀或因难产胎儿滞留在腹中而身亡者,尸体掩埋在地窖内,由于土质潮湿,以及地窖内温度高,尸体很容易腐败,头面部肿胀,浑身也膨胀增大,尸体的骨骼相连处的关节和骨缝被撑开,孕妇腹内的胎儿可以从里面脱出来。”我在担任盐官案牍的时候,那是至治三年的春天,在崇德州石门乡有一位名叫沈观女的孕妇死了。殡葬人员给沈观女穿戴好衣服后,按当地风俗抬放入棺材内,沈观女是怀孕后死亡的,大家全都知道,人棺时也看得清清楚楚。人棺后,沈观女的亲属对死因有质疑,要求开棺验尸,当棺盖揭开后,只见腹中的死胎已掉落在裤裆里。虽然此案已经认真仔细地检验,没有发现其他异常的地方,细细思考,与《洗冤录》中所说的不一样,扪心自问,也无法解释。那年夏天,有一位孕妇落水身亡,初次检验时见胎儿在孕妇腹中,她的亲属将尸体领回,但没有及时落土安葬,第二次检验时,死胎也从孕妇腹中掉落出来。上面两个案例,均是孕妇死亡后,没有放置在地窖内,然而死胎都从母亲的腹中掉落出来,这样的情形在《洗冤录》中没有提到,于是我将其记录,供大家阅读参考。

[译后感]

王与是一个善于读书、善于观察和总结的学者。在《洗冤录》中曾记载孕妇死后胎儿落入裤裆的案例。“其尸经埋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他在法医实践中,也发现孕妇死亡后,腹中的胎儿掉落在裤裆内,死者均没有埋入地窖,而是“原殡殓入棺”、“一孕妇落水尸”。他没有大惊小怪,认为以《洗冤录》中的理论无法解释,因为两例死者的埋葬方式与《洗冤录》的案例不同,难以受到“地水火风吹”。王与细细思考,虽然没有得出中肯的解释,但他却将这种尸体现象如实记录在书中,供后人探讨。

这种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之为死后分娩,因死后分娩不常发生而引起人们的误解。其实这是孕妇死亡后一种正常的尸体现象,也是尸体腐败的一种征象。腐败是人死后机体组织蛋白质因腐败菌的作用而分解的过程。当腹腔内腐败气体不断增多,可使横膈升高到3、4肋骨。腐败气体压迫胃、肠,使胃、肠的内容物循食管、咽部排出,这是死后呕吐。腐败气体压迫小骨盆底,可使直肠中粪便排出,有时肛门脱垂。妇女死亡后,腐败气体可使子宫和阴道受压迫而脱垂;孕妇死亡后,腐败气体压迫子宫,可使胎儿从腹腔中脱落,这就是死后分娩(图12)。

某一年夏季,有一怀胎6月的孕妇死亡,按当地风俗,须将尸体入棺后停放三天,每晚有人当值守灵。第二天深夜,守灵的人听见棺内“砰”的一声,以为棺内死亡的孕妇显灵了,吓得撒腿就跑,次日,这件事四处传扬,当地人心不安。为了查证此事的真相,征得死者亲属同意后,将棺盖揭开,只见死者裤裆内鼓鼓的,原来是胎儿坠入裤裆中。此刻,孕妇的亲属认为当孕妇没死的时候,就将她入棺,到处申诉。后来请当地法医检验,认定为死后分娩。

早在元代,王与就记录了死后分娩的案例,可见我国的法医先辈们对尸体现象的观察与研究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准。P50-52

序言

因为法医学教学的需要,我经常查阅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的著作及相关文献,久而久之,对古代法医学的发生与发展萌生了浓厚的兴趣,也由衷地钦佩法医先辈们对法医学孜孜不倦地追求、探索与治学精神,是他们率先开创了我国法医学的先河。

春秋战国时期,神州大地上有一支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实际上就是仵作的前身。他们尽职尽责地在各地衙门里从事司法检验工作。根据尸体征象判断死亡方式,研究如何检验干尸、怎样显现生前伤、如何观察细微的骨折等等。在科技不发达的封建社会时代里,正是仵作们一丝不苟地工作,使获取的检验证据,弥补了某些官僚的主观臆断、轻信口供的办案缺陷。

秦朝的《贼死爰书》记载: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验尸的官员)某往诊。爰书日:“男子尸在某室南首,正偃(仰身),某头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耍,广各一寸,皆血中斧类,脑角出页皆出血,……衣布禅群、襦各一,其襦背直疳者,以刃决二所,应痏。……男子丁壮,肤白,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由此可见令史的爰书写得很详细,记录了尸体的损伤情况,分析推断死者衣着破损与损伤痕迹的关系,死者的个体特征等,这段爰书是立案的依据,也是早期的法医学检验材料。在战国时期,我国的法医学已经初具规模,并应用于实际检案中。社会在进步,法医学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许多地方官佐运用它侦破、鉴别了许多疑难案件,这些经典案例是法医学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后汉时,扬州刺史严遵巡视时,见一位妇人因丈夫失火被烧死而失声痛哭,严遵侧耳倾听,妇人哭声惧而不哀,严遵觉得事有蹊跷,非常怀疑,命仵作等人即刻检验,竟发现有苍蝇聚集于死者头部,将发髻散开,一枚铁钉钉入死者头部,显然,这个妇人谋害了丈夫,妇人不得不叩首服罪。试想,假若严遵对非正常死亡的人的死因不刨根问底,不进行尸体检验,阴间又会有一个屈死的冤魂。五代时期,有个常年在外经商的商人,家中妻子被杀,却找不着头颅,妻子娘家的人以此为由扭住刚回家的女婿报官。商人经受不住严刑拷打,糊里糊涂就认下杀妻罪。然而,结案时,太守府衙里一名从事感到此案蹊跷,他向太守说明该案的疑点,建议复查。太守便命令辖区内的仵作行人必须说清近日替人安葬中有无可疑情节。一仵作报告,前几日某大户豪绅办丧事,只说死了奶妈,可灵柩极轻,像是无物。太守闻言,便遣人挖墓开棺,只有一女人头颅在棺材内。从牢中提出商人辨认,不是商人妻子的头颅,太守收捕大户讯问,豪绅大户无奈地供出:杀了自家奶妈,后将头颅装棺埋葬,并以无头尸体假做商人妻子,好将商人妻养于密室。案情告破,被判处极刑的商人无罪释放。这是仵作行人协助办案较早的文字记载。

五代十国的岁月中,仵作干的是营殡殓丧葬的活儿,宋代充当衙门检验官员的助手,元明时期成为正式检验鉴定的吏役,清代出现专门针对仵作们的培养与奖励制度。虽然检验的地位提高了,但他们在官署内仍无一席之地,他们的官方身份被讥为“贱役”,从事的尸体检验工作被视为“贱业”,属于所谓“下九流”。然而,正是这些贱役的职业司法化,以及贱役从事检验死伤技术的专门化,使仵作的工作在命案侦破中无人替代。

兴趣就是动力,我成了图书馆资料室的常客。一天,偶尔从学校图书馆的书架上看见杨奉琨先生的《无冤录校注》一书,拿在手中,就舍不得放下来,我细细地阅读起来。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杨先生对这本书倾注了许多心血,也仿佛看见元代著名法医学家王与对法医事业的专注与执著。王与撰写的《无冤录》问世后,不仅成为中国古代检验三录之一,而且被朝鲜、日本等国作为检验专用书籍。王与像宋朝的法医学家宋慈一样,将毕生的精力贡献给祖国的法医学事业,为我国法医学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我从事法医检案工作多年,每一宗案件的鉴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的是业务能力的高低。提高法医检案水准,在于平时工作中的总结,更在于不断地学习。古为今用,也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无冤录》中许多检验方法与治学精神至今仍旧值得借鉴。如棒殴死一章:“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方长圆,皮有微损。”王与虚心向先辈学习,但不拘泥,他认为:“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损益之。”《无冤录》承前启后,书中某些内容与《洗冤录》《平冤录》相似,但毕竟不是同一作者所著,各有侧重。我请来几位志同道合的同行,大家相互传阅《无冤录》,逐字逐句分析讨论,不知不觉中都获益匪浅,于是一合计,拟定以杨奉琨先生校注的《无冤录》为蓝本,将它译成白话文,便于更多的读者阅读它、了解它。虽然,我们的古文根底很肤浅,对元代历史的了解不像这方面的专家学者那样渊博深邃,但我们一直从事法医检案工作,对于法医学的掌握与应用理解颇深,因此从法医专业的角度来诠释《无冤录》是我们的长处。为了加深读者们对法医学的了解,每一章后附有译后感,它既是我们阅读《无冤录》的心得体会,也是普及法医学知识的一种方式。大家凭着对法医学史的热爱,对法医先辈的尊重,一字一句,一段一章地阅读、理解、翻译,有志者事竟成,书写出来了,我们欣喜之余又多了一分担心,因为本书的释义能否做到“信、达、雅”,需尊敬的读者来品评,更期望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后记

《无冤录》和《洗冤集录》两本法医学经典著作涵盖了法医病理学的大部分内容,它们不但是研究古代法医学史的重要文献,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法医病理学参考书籍。可以说法医学的发生、发展是在法医病理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礼记》与《吕氏春秋》中记载了战国时代(公元前475~221年)的法医病理学工作“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汉朝的蔡邕曾解释:“皮日伤,肉日创,骨日折,骨肉皆绝日断。”在云梦竹简中记载了秦代的法律条文和治狱的案例。其中有关于外伤、流产、麻风病的检验,有现场尸体位置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尸体检验中完整地记载了他杀和缢死的案例,提出“不周项”“椒郁色”为缢死索沟的特征。唐代和宋代的法律对尸体检验有明确的_要求。宋代规定了初检和复检制度,颁布了《验尸格目》与《检验正背人形图》,制定了对检验不实者的处置办法。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中对尸体外表检查有相当详细的记录,像缢死与勒死的索沟情况、溺死尸体外表特点、钝器伤与锐器伤、自伤与他伤、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区别、致命伤与非致命伤、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区别等等;对于雷击死的体表的雷击纹、中毒死和其他的死亡征象亦有详细的描述,这些都是法医病理学的范畴。《无冤录》至清代洗冤录诸书的共同特征是在《洗冤集录》成就的基础上对法医病理学的进一步总结。

法医病理学的进步离不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开展极大促进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1532年,德王查理五世颁布了加罗林法典,特别强调法医检验中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从而使法医病理学由体表观察深入到人体内部,从局部病理的观察发展到全身改变的综合分析,形成了现代法医病理学的雏形。此后,通过大量的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的发展非常迅猛,许多法医病理学专家观察了各种损伤、窒息、烧伤、电击、中毒的体内改变,极大地丰富了法医病理学内容。由此可见解剖在法医病理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在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规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施其余必要处分。”1913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订的《解剖尸体规则》中有“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法医病理学的工作任务之一是检验尸体,明确死因。也许人们会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特别是法医病理工作的人都深切地体会到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是一项十分复杂、责任重大的工作。为什么呢?因为它不但关系到死者的归因,而且还关系到生者是否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负有赔偿的责任。查明死因必须通过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来确定,由此可见,法医学尸体检验以及解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长期的法医学实践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法医学尸体检验与解剖必须要标准化、规范化,才能更准确、:更快地完成法医病理学的任务。因此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标准附后,供读者与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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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