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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
分类 文学艺术-传记-传记
作者 彭树华
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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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潘汉年案平反昭雪后,有关他的文章见诸报端的很多,主要是一些宣扬他在我党情报战线上所作的杰出贡献和纪念性的文章,而对铸成这一冤案的原因却讳莫如深,这方面的文章很少见到。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潘汉年案的合议庭审判员,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这一桩大失误时有反思,常萦系于心,不能释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促使作者将有关潘汉年案审判前后的一些情况,尽其所知追忆记录下来。

内容推荐

本书是一起重大案件的审判实录,也是对我国审判工作的历史反思。

潘汉年案不仅重大,而且特殊。特殊在:第一,它涉及党和国家许多重要机密;第二,被告人是一名担任过重要职务、做出过特殊贡献的高级干部;第三,这是由毛主席亲自核定、党中央交办的案件。这几个特殊性决定了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

当时人治盛行,法治不申,审判不独立,实行“先批后审”,中央或地方党委先审批、法院后审判,法官和法院只能按上级的决定办案。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潘汉年冤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从潘汉年案得出的基本教训,应该世世代代牢牢记住。

目录

一、受命

二、秦城审阅案卷

三、向党组汇报

四、谢老纵论古今

五、特殊审判

六、违心判决

七、“文革”风波

八、平反昭雪

九、追忆与思考

十、一颗明星的升起与陨落(潘汉年简历)

后记

试读章节

“爱怎么说就怎么说,无非是说我这个人一贯右倾。大不了说是个‘漏网右派’。”丁汾没好气地和王德茂顶起嘴来。

我看这种气氛,觉得留在那里实在没有必要。因为我和王德茂本来就很少接触,平时又无工作关系,很少有和他谈话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我更是不敢说什么。于是我找了个借口,说:“我在办公室里还有点事要办,你们慢慢聊,我先走了。”说罢转身便离开了他们。

丁汾说的无非是“右倾”、大不了是个“漏网右派”,这不是气话,的确有人曾这样说她,她心里有委屈,说了这些话,王德茂当然不会怪她。但他觉得丁汾这样说话很不应该,心里有委屈、有怨气也不能这样说话。

说起丁汾的怨气,还得从头说来。从1957年到1960年,这几年从“反右派”到“反右倾”,人民法院的工作出现了严重失误。1955年以来,实施宪法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法制建设的成果被冲垮了,法院干部的思想被搞乱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

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响应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谢觉哉院长亲自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反右派”斗争,特别是“大跃进”以来法院工作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总结经验,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一个写作班子,撰写《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总结》(简称《四年总结》)。丁汾是这个班子的成员之一,另有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俞炎,刑事审判庭审判组组长甘学标。他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先后四易其稿,写出了这个《四年总结》。在肯定了四年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曾经发生的误我为敌,盲目重判,不遵守法制的“左”倾错误,并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经验教训:

(一)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别人民内部和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严格区别反革命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两类矛盾交织在一起性质很难分辨的案件,可以有意识地暂作人民内部的犯罪问题处理。

(二)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做指导。执行政策要经常注意防止“左”和右的偏向。“宁‘左’勿右”、“‘左’比右好”、“‘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等观点都是错误的。反“左”或反右都必须实事求是,不切实际的反右或反“左”都会给干部思想造成混乱,给工作带来危害。

(三)人民法院既要独立进行审判,又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但是如果在审判活动中违反了法律,党组织和上级法院都有权对它进行监督,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原则的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能够防止在认定事实上的片面性和在执行政策、法律上可能发生的偏差,保证办案质量。

(四)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审判作风。是否采取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弄清案情和核实案情,是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这无论对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都不例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口供,都要认真调查核对,务求得出正确的结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的残余作风,必须彻底清除。P026-027

序言

潘汉年案平反昭雪后,有关他的文章见诸报端的很多,主要是一些宣扬他在我党情报战线上所作的杰出贡献和纪念性的文章,而对铸成这一冤案的原因却讳莫如深,这方面的文章很少见到。我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潘汉年案的合议庭审判员,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这一桩大失误时有反思,常萦系于心,不能释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促使我将有关潘汉年案审判前后的一些情况,尽我所知追忆记录下来。

潘汉年案是奉命审判的,法院只办理法律手续,对案件的事实不负责审查。这样的审判方式,反映了在那个特定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难以独立审判的问题。通过对潘汉年这桩冤案的历史反思,我们应深刻总结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政治制度、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本书承蒙王老(怀安)慨言赐序,王老是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毛泽东主席任命的由沈钧儒等十七人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他在序言中情真意切地指出:“根除‘左’倾思想,结束人治,实行法治,是正确的治国之路,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从潘汉年案得出的基本教训,应该世世代代牢牢记住。”这是一位老司法工作者、备受司法界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老副院长的警示,谨向他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本书脱稿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局级研究员张憨、张向阳同志予以审读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谨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后记

潘汉年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半个多世纪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潘汉年案判决到今天也已经四十六年了。经过中纪委复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潘汉年无罪,平反昭雪,也已有二十七年了。

长期以来,潘汉年案一直受人关注。特别是平反以后,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各种宣传报道很多,有写文章的,有拍电视的,有写书的,各种形式应有尽有,物不平则呜嘛。

一时社会上众说纷纭,有的说潘汉年案是这个人一手炮制的,有的说潘汉年的罪是那个人罗织的。口诛笔伐,受指责的人很多。最高人民法院也少不了挨骂。作为审判潘汉年案的审判人员,我们自然有一种负罪感。

潘汉年冤案,由于人们并不完全知情,所以说什么的都有,甚至长期做司法工作的一些老同志,都对当时为什么会对潘汉年判刑,很不理解。记得1996年,曾汉周副院长因患血管瘤住医院治疗期间,我到北京医院去探望他,正好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老副院长也来看他。因为那时社会上正在播放关于潘汉年的电视剧,我们也谈到潘汉年案的问题。这位老副院长带着无法理解的疑惑责问我们:“你们当时怎么判得下去!”曾汉周副院长无可奈何地说:“潘汉年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谁心里都明白,但在当时谁也不敢说个不字。我们法院是奉命办案,有什么办法。”我不知深浅地说了一句:“周总理都救不了潘汉年,谁能救得了他。”接着我们说了一些审判潘汉年案前后的情况,谈了一些鲜为人知的事。这时在一旁一直听着我们谈话的曾汉周夫人说:“你们说的这些情况不写出来,将来还有谁知道,谁能说得清楚。”话说到此,大家再没有说下去,就改变了话题。

此后,曾汉周副院长多次和我谈起潘汉年案。他说:“潘汉年案错判,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应该让人们,特别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会错判,这对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是有益的。”他要我搜集材料,好好回忆,把事情经过如实地写出来。为此他也给我提供了一些材料。

丁汾对潘汉年案的错判,思想负担更重。她说:“参加革命几十年,半生从事法院审判工作,一向谨慎,严肃执法,最怕错判案子,冤枉好人。这辈子记不清办了多少案件,纠正过多少错判的案子,自问还是一个称职的审判员,唯独对潘汉年案作了违心审判。一世清明,毁于潘汉年一案,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在她病危期间,还念念不忘这件事,她一再叮嘱我,一定要把潘汉年案的审判真相写出来,让世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与潘汉年案有牵连的是饶漱石、扬帆,潘汉年的问题,直接同饶漱石、扬帆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当时毛主席把他们定为反革命集团,法院对他们分别判了刑(没有按反革命集团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潘汉年、扬帆的问题都先后平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宣告他们无罪,但饶漱石的刑罪问题当时没有处理。

曾汉周副院长很关心饶漱石的判刑问题,多次问我:“饶漱石案改判了没有?”我说:“我在位的时候没有改判,后来是否改判了,我不清楚。”他说:“饶漱石、潘汉年、扬帆三个人的犯罪问题是牵连在一起的。潘汉年案改判了,扬帆案改判了,饶漱石案犯罪部分不改判,恐难经得起历史检验。”他问我知不知道,不改判的原因是什么。我说:“不知道。”“只是听说在1980年中央酝酿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时候,中央某领导人说,揭露高、饶的问题没有错,所以没有复查饶漱石问题。”究竟是不是这样,不得而知。他说:“他也耳闻,但高、饶反党联盟和饶漱石被判刑的问题是两码事。”

后来,这个问题得到了证实。杨尚昆生前在回忆处理高、饶事件的文章中,这样写道:“1980年3月19日,小平同志在《决议》起草小组谈到高、饶事件明确表示,揭露高、饶问题没有错。”“1981年6月22日,小平同志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期间,评价已基本定稿的《决议(草案)》时,再次提到高、饶反党联盟。他说:‘高、饶事件的基本结论是维持了……”’(见《作家文摘》2001年7月17日第465期文章《杨尚昆回忆处理高饶事件》)

为什么潘汉年案改判了,扬帆案改判了,而饶漱石犯罪的案不改判,现在议论的人好像不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也将慢慢淡忘。但曾汉周是主持审判这个案件的,他忘不了,他晚年还时常记挂,这正是一个老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感。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近四十年,保证办案质量,防止错判,确实是我时刻铭记在心的信念。为此,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法律和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我都认真执行,不敢有丝毫疏忽或懈怠。但是这还不够,要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关键还在于必须真正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写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侧记,是我离休后想要做的一件事,加上有曾汉周副院长和丁汾同志的嘱托,我更不敢懈怠。这项工作本应早日完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拖再拖,迟迟到今天才把书稿编写出来。

是为记。

200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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