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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给管理人看的81堂法律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赵立永
出版社 哈尔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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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讲述的虽然是法律知识,但更是管理活动,是从法律中寻求管理准则。全书以“企业设立、员工使用、运作经营、管理控制、财会税务、争议解决、债务清欠、责任避免”八个章节系统地介绍了管理人必备的法律知识,几乎涵盖了全部管理活动。

全书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示操作”为逻辑结构,不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更进一步指明了操作实践。

本书不仅穿插了大量的事例,而且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阐述,避免了晦涩的法律理论,便于读者掌握。

内容推荐

三十年的改革造就了数不尽的商界风云人物,但又有多少曾经的风云人物依然在经济舞台上长袖善舞?从当年的年广九、牟其中,到其后的顾雏军。黄光裕……究竟遭遇了多少牢狱之灾?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你生,也可以让你死。如何看破生死,就在管理人的一念之间。运用得当,法律会成为管理者莫大的机遇;忽视和无知,法律便会成为管理强大的阻碍。

从大处讲,法律能够令企业陷入万劫不复;从小处讲,法律也能让管理者陷入扯不尽的烦恼之中。突破困境的关键,就是懂法和用法。

看这本书唯一的好处,就是能让你没有麻烦,特别是不会自找麻烦。

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

 1.“殃及池鱼”的烦恼

 2.企业选择的“无奈”

 3.出资不实的“后遗症”

 4.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5.挂羊头不可以卖狗肉

 6.企业的“法律”体系

 7.高级管理人难“内定”

 8.不可“炮制”的股东

第二章 员工使用

 9.“强硬”的劳动合同

 10.“无期合同”也有期

 11.员工工资的“框框”

 12.试用期限“多多”

 13.“奖金”代替“押金”

 14.保险可由员工缴纳

 15.工伤保险“全包制”

 16.违约责任范围变窄

 17.善后工作必不可少

 18.不能“辞退”的员工

 19.“陪嫁”的连带责任

 20.男女员工并不平等

第三章 运作经营

 21.书面全面大于合同书

 22.已离职还是企业员工

 23.未签合同亦承担责任

 24.此订金不同于彼定金

 25.成为合同的商业广告

 26.格式条款的“麻烦事”

 27.“自始无效”的合同

 28.盖章的效力大于签字

 29.“样品”不是“样品”

 30.权利义务转移的途径

 31.签订合同的额外步骤

 32.把解除权掌握在手里

 33.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

第四章 管理控制

 34.专利之中的“专利”

 35.商标的“攻防战略”

 36.触手可及的著作权

 37.自我证明的多样性

 38.担保风险的“灭失”

 39.买卖不“破”租凭

 40.企业为员工“埋单”

 41.不合法的竞争行为

 42.“以小博大”的投资

 43.“交强险”的狭隘性

第五章 财会税务

 44.企业的“心脏组织”

 45.使用现金先喊“报告”

 46.固定的支付结算通道

 47.付款人的“多项选择”

 48.偷税的罪与非罪之变

 49.荒唐的企业借款合同

 50.发票=“法票”=钞票

第六章 争议解决

 51.解决纷争的“捷径”

 52.法院也可自行选择

 53.上下波动的违约金

 54.违约责任≠违约金

 55.挑拣合适的责任者

 56.拒绝接收也得接收

 57.违约责任无须约定

 58.“不安状态”的应对

 59.可合法翻悔的合同

 60.不承担的违约责任

 61.“口说无凭”的尴尬

第七章 债务清欠

 62.“那些”东西属于我

 63.他不要账“我”要账

 64.无效的赠与行为

 65.“正当”还债不正当

 66.债务“冲撞”的后果

 67.自作聪明的“变脸”

 68.“过期作废”的债权

 69.讨债的“悬崖之旅”

 70.讨债公司的“色彩”

 71.超短的诉讼程序

 72.不打无把握之仗

第八章 责任避免

 73.法定代表人非法人

 74.不能兼职的管理人

 75.不能碰的“嘴边肉”

 76.送出来的牢狱之灾

 77.管理中的刑事责任

 78.不是车主也是车主

 79.“永不消逝”的责任

 80.不可与法律“争斗”

 81.“我要求见我的律师”

试读章节

1.“殃及池鱼”的烦恼

出资者将资金投入社会,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做“生意”有赔有赚,他们虽然已经有“血本无归”的准备,但却害怕“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造成自己“倾家荡产”。这几乎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烦恼。实际上,这一烦恼可以通过成立有限制企业加以避免。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在经过了一段时间艰难探索后,真正独立于家庭和个人之外的企业才得以出现。企业不再依附于家庭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于经济舞台。企业成为“人”,与“人”拥有了同等的地位。

企业虽然由出资者成立,却独立于出资者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但是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类型却有着较大的不同,而重要的不同就是出资者除了出资外,是否对企业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出资者是否有“殃及池鱼”的烦恼。基于这一重要不同,可以将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分为有限制企业和无限制企业。

有限制企业的出资者仅仅以其出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制企业出资者还要以本身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有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有限与无限是针对出资而言,以出资为限就是有限,不以出资为限就是无限。

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拟成立一家企业。经过咨询他们发现,如果成立有限制企业,那么即使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也不承担责任;如果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除了损失出资以外,还要用其他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万元,选择成立了有限制企业。企业开始生意很好,张某和李某分得了许多红利。但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产生了15万元的债务。这时,张某和李某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企业现存的6万元资产,按比例偿还了债务。虽然债务未能全部偿还,但企业已经合法终止,张某和李某只损失了20万元投资,加上第一年分得红利,还是小有盈余。

在上例中,如果张某和李某选择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就要用个人财产对9万元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能就被“殃及池鱼”,从而“倾家荡产”。

有限制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制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同样是企业、出资者同样要出资,为什么承担责任的形式却并不相同呢?那是因为不同组成形式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设立条件,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出资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而《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得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上具有很大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数额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均有强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额为3万元,特殊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为10万元,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却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出资数额的限制,更没有组织机构的限制。

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出资所构成的资产,同时企业资产也需由一定的人或组织加以掌控。没有一定数量的资产,企业就无从承担责任;没有适当的组织或人来掌控资产,企业的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流失风险,企业责任也就无从保证。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缺少严格的资产和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地维持企业的资产,出资者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

也可以这样考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是“儿童”,与人打架造成他人损失,由于缺少经济基础和不能有效监管自身行为,所以其父母就要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年人”,具有经济基础,同时可以有效管理自己,所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又被称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

P2-4

序言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法律已经规范着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企业的设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加以规范;企业的生产有《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加以约束;企业的交易有《合同法》、《担保法》等加以调整;企业的宣传更受到《商标法》、《著作权法》的限制;企业的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管理人作为企业活动的掌控者,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也就成为管理人必须具备的理念。但是,众多的管理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常常使企业和自身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笔者从事法律职业的生涯中,曾接受众多管理人的咨询或代表企业解决纷争,目睹了因管理活动在法律层面的疏忽,企业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有的企业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有的企业疏于保存合同资料,致使利益不能追回;有的企业因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债权不能获得诉讼救济。甚至,管理人因自身的疏忽而影响个人的利益,有的管理人在企业借款合同上仅签自己的名字,而不加盖公章,造成企业行为与自身行为无法区分,自身为企业承担债务;有的管理人因主张企业非法经营而身陷囹圄。

企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人迫切需要了解法律知识。反观市场中的普法书籍,或仅是法条的堆积,无法使人深刻理解;或机械地汇集一定数量的案例,而缺少操作指导;或论述管理活动的某一方面,以偏概全。笔者正是有感于此,所以结合工作实践,特创作本书,为广大管理人提供一本合适的法律读本。为更能满足管理人的需求,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从管理实践出发,以法律知识阐述管理问题。本书讲述的虽然是法律知识,但更是管理活动,是从法律中寻求管理准则。

2.结构严谨、系统全面。全书以“企业设立、员工使用、运作经营、管理控制、财会税务、争议解决、债务清欠、责任避免”八个章节系统地介绍了管理人必备的法律知识,几乎涵盖了全部管理活动。

3.逻辑分明,切合实践操作。全书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示操作”为逻辑结构,不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更进一步指明了操作实践。

4.语言生动,通俗易懂。本书不仅穿插了大量的事例,而且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阐述,避免了晦涩的法律理论,便于读者掌握。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或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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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