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施密特编著的《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第一部分是有关规范论、决断论与具体秩序论等三种法学思维方法的类型化分析。施密特首先讨论“规则或法规思维(规范论思维)与具体的秩序论思维”;接者则讨论决断论思维。有趣的是,施密特并未独立分析具体的秩序论,而是将具体的秩序论用来与规范论、决断论作对照、比较。在第一部分的最后,施密特以“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法规思维的结合体”为标题,为法实证论的思维方式定性。从此一标题亦可看出,施密特并不认为法实证论是一种独立的法学思维方式,而是结合了决断论思维与法规思维的一种法学思维的综合体罢了。
第二部分则是将此三种法学思维类型嵌入各自所属的法律史发展阶段之中来探讨其意义与影响。施密特先讨论了德国法学思维方式从古到今的发展历程;其次,则以英国与法国的发展情形作对照;最后,则是论断德国法学的当前处境。
卡尔·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英《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不过,施密特的目的不只是阐明一种法学方法论。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联。换言之,法学思维模式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巅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政权的法学新思维?或者两者最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