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非常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办公厅专门下了《关于做好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公证行业和广大公证员切实做好这一司法解释的学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和公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和公证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胡云腾、孙佑海共同组织编写了本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规定》条文内容与背景资料;二是《规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是相关的典型案例及其分析;四是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书内容实用、全面、权威,基本上可以保证一书在手,公证法律适用问题都可以解决。
第一部分 《规定》条文内容及背景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起草背景及相关说明
依法规范公证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公证侵权纠纷诉讼规制的统一与完善
有效统一法律适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规定》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法条链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四条
……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第四部分 公证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