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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杨兆龙法学文集(精)/东吴法学先贤文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杨兆龙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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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杨兆龙法学文集(精)》为“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之一,分为专著、论文、建国以后、其他等四个部分,收入了《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领事裁判权与危害民国的外籍人民》《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等论文。

内容推荐

《杨兆龙法学文集(精)》被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于2000年初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看到不少对杨兆龙的赞词:“博学超群的学识,独立精辟的见解,直言不讳的品格”(于凤政)等;同时又听到另一种声音,认为像杨兆龙这样一位国际公认的杰出的法学家,“给这个世界只留下了才四十万字的文选,如今,这些‘政法界右派’的先生们差不多都已经离开人世了,历史学家想做口述亦不可得也”,基于此,《杨兆龙法学文集(精)》将是一本强有力的参考用书。

目录

导读: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先驱 陆锦璧(1)

专著

 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1935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论文译文)(3)

 商法概论(106)

 证据法(153)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189)

论文

民国时期

 法治的评价(219)

 公证制度之探源(223)

 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229)

 意大利今日之法律学校(译文)(244)

 关于司法改革:

改革现行诉愿制度之商榷(256)

论三审制之存废或改革(262)

司法改革声中应注意之基本问题(268)

由检察制度在各国之发展史论及我国检察制度之存废问题(279)

美国之司法制度(305)

美国司法现状之一瞥(316)

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320)

欧美司法制度的新趋势及我国今后应有的觉悟(330)

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337)

领事裁判权与危害民国的外籍人民(347)

出席美国政治社会科学研究会报告书(353)

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356)

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398)

最近德国宪法上分权制度之变迁(439)

宪政之道(455)

关于中国法制重建的文件:

庞德与杨兆龙的来往函件(466)

近代司法的问题(庞德讲杨兆龙译)(479)

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之经历(494)

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书(庞德著杨兆龙译)(510)

从欧美法律教育的经验谈到中国法律教育

(庞德讲杨兆龙译)(533)

论中国宪法(庞德著杨兆龙译)(544)

比较法及历史在中国法制上应有之地位(庞德讲杨兆龙译)(549)

关于撰写《中国法通典》的计划大纲(庞德杨兆龙合著)(555)

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提案(559)

杨兆龙副团长在杭州司法调查座谈会上的发言(568)

庞德顾问在杭州司法调查座谈会上的发言(569)

《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570)

建国以后

 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577)

附:上海法学会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座谈会报道(588)

 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592)

 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595)

 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600)

 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623)

附:上海《新闻时报》关于《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座谈会报道(630)

关于贯彻“百家争鸣”的谈话(645)

关于社会主义立法的若干问题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董必武院长的一封信(647)

其他

一、草拟之重要法律文件:

军事征用法(651)

军事征用法施行细则(659)

国家总动员法(666)

附一:国家总动员法实施纲要(669)

附二:动员法总论(673)

战争罪犯审判条例(681)

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修正条文(685)

二、翻译之重要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686)

三、判词选登:

关于因保险赔款涉讼案的民事判决(710)

杨兆龙先生年谱(716)

编后记(734)

试读章节

为继承和弘扬东吴法学的优良传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拟出版《东吴法学先贤文丛》,首部将推出《杨兆龙法学文集》。本书收集的论著、译作及法律文件,均系作者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的丰硕成果,且经受了历史的验证;反映了作者在法学领域的高深造诣,并体现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光辉业绩。本书的问世,不仅有助于了解作者的法律思想、学术成就,同时也为研究中国法制现代化、民主化的曲折历程,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史料。

杨兆龙教授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得到国际公认的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也是人才辈出、群星璀璨的东吴法学院(苏大法学院前身)所造就的精英中的佼佼者之一。他的法律人生与20世纪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民主化密切相关;而其所力践的法律教育,则与东吴法学院始终相连——始于东吴法学院的求学时代,终于大陆东吴法学院末任院长。

综观杨兆龙教授的法律人生,可见其四个明显的基本特征:

一、经世致用、一身二任

1924年夏,杨兆龙以优异的成绩提前两年毕业于燕京大学哲学系,并已通晓英、法、德三国外语。校长司徒雷登建议他入东吴法学院习法科。1927年夏,因学业超群而得到院长吴经熊之器重及推荐,遂踏上法律教育及法律实务并行之途。他主张经世致用,长期一身二任,致力于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民主化的兴国大业;在上述两个领域内,均卓有建树。

杨兆龙的教学生涯,始自1928年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的教务长兼法学教授。此后二十余年,曾任教于上海法政大学、东吴法学院、南京中央大学、政治大学、朝阳法学院、西北联大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浙大法学院、复旦大学等校。1950年重返东吴法学院任院长兼教授,直至1952年10月院系调整,该院被撤销为止。他任教期间开课达十几种,包括海商法、商法概论、证据法概论、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诉讼法、比较法、法理、法哲学、国际私法,等等。1946年出国考察期间,还应美国依阿华等七所大学之邀,讲述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改革、中国现代法之精神及中国宪法等专题。杨兆龙对各学科均采用比较法自编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他坚持不懈、精益求精,故深受学生之欢迎和信仰。  杨兆龙教授不仅敬业和勇于创新,且关心全国法律教育事业之改革与发展。1934年,他曾撰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指出其弱点为:管理不周;教授不好;课程不良、设备不全;并依次详加评述。他认为补救之道在于:纠正办理法律学校的态度;确立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敦促学校当局的埋头苦干;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与奖励;社会一般人的热心赞助。其目的就是要借叙述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改良的大概计划而促成有关各方之决心与努力,致法律教育于光明之途。

几乎与从事法律教育同步,杨兆龙很早就参与法律实务。先就立法而言,他草拟过五部全国性的重要法律。1933年,经其师吴经熊之推荐,他受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后受其委托,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1937年,受聘为最高国防委员会专员,奉命草拟了《国家总动员法》、《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均颁布实施。1945年4月受聘为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后,亲自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为我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1947年6月中旬杨赴英时,设在伦敦的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负责人曾当面向到访的杨表示对该条例“甚为满意”,“与该会之政策及国际法之最新发展不谋而合”。上述法律文件均凝聚着他的立法智慧。它们为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及胜利后惩治日本战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就司法而言,杨兆龙向来视“司法为亲民之政,人民生命财产之所系。政治之良窳,每予此觇之”。故强调“整饬司法,实为要着”;并身体力行。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他初出东吴即受聘为上海租界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之推事,专办华洋诉讼案件。他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为维护华人的合法权益,对为非作歹的洋人坚决依法制裁,绝不宽纵。翌年,被屈从洋人的魏道明解职。30年代初,在兼任上海市地方法院、江苏省高等法院、镇江地方法院执行律师时期,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平冤,业绩斐然。此后,曾发表一系列倡议司法改革的文章:介绍欧美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发展“新趋势”,指出“我国应有之觉悟”;提供“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报告;讲授“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评论我国“三审制之改革”与“检察制度之存废”以及“领事裁判权的撤废”等。1945年5月受聘为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他首先筹组“战犯罪证调查室”,兼主任,与副主任倪征噢一起领导‘700余人,收集与整理战犯罪证30余万件;将部分重要战犯案件呈送远东军事法庭审查,其余战犯案件送交我国战罪审判委员会审查。2004年lO月中央电视教育台播出了七集电视历史片《丧钟为谁而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纪实》,该片展示了经过惊心动魄而又漫长的法庭辩论,日本侵华的甲级战犯终于依法受到了严惩,其中提到杨兆龙提供了大量确凿的罪证。无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筹组“汉奸惩治委员会”时,他凛然拒收大汉奸缪斌(汪伪江苏省主席)之妻的重金贿赂及他人的说帖,表现出拒腐倡廉的高尚品格。

其最重要的业绩,当属协助庞德策划和准备战后中国法制之重建,及在全国范围内释放政治犯。

1945年10月,杨兆龙建议邀请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庞德(Roscoe Pound)来华,襄助中国策划战后法制之重建工程。翌年6月庞德应邀来华莅任后,杨兆龙成为其师的最佳搭档。除陪同其赴各处做司法和法学专题的系列讲座并为其翻译外,主要是协助其对现行的各种法律和法律教科书进行全面的检讨,草拟创设“中国法学中心”的计划纲要,成立中心组织,拟邀请著名法学家参与编写一部系统的关于中国法制的巨著——《中国法通典》。该通典“要求学理与实际并重;并对中外法例作深刻的比较研究”,俾“使法律之解释及适用臻于统一”。此外,还要编写一套具有相当权威的法律教科书,以改变中国法律教育之落后现状。

为中国法制之重建,还采取了以下三个重要步骤:

1.组织以杨兆龙为团长的中国司法代表团,赴美、英、法、德、意、比、瑞士等七国考察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历时近1年(1946年11月~1947年9月20日)。期间,杨大部分时间用于协助先期返美的庞德为中国之法制改革做准备。在哈佛起草了《中国法通典》的七卷本与五卷本两个计划大纲报部核准,部长认为“计划可行”后,乃进行“对于各国法制之研究、材料之收集及特殊问题之探讨”。

2.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于1947年11月上旬在南京举行。会上,庞德做专题报告——《近代司法的问题》,杨任翻译。继而,杨报告《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之经历》。在讨论法制改革之议程中,杨兆龙与庞德联名提案三项,杨单独提案三项;其内容均体现了“宏宣法治、维护人权”之宗旨。

3.组织以庞德和杨兆龙为正副团长的中国司法调查团,分5个专业组,于1948年5月分赴京沪、沪杭、浙赣调查。结束后,本拟初步总结,再逐步扩大调查区域,无奈内战的硝烟迅速蔓延。1948年11月21日,庞德奉召返美,此项法制重建大业遂半途而废。

1948年底,杨本已决心自此脱离政坛,悉心从教。恰于此时,最高检察长郑烈辞职,当局有意请杨代理此职。中共南京地下党闻讯后,为营救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三名已判决的中共党员,由沙轶因力劝其姐夫接受此职,相机营救。杨基于法学家的良知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决定就任。他认为,当时所谓的“政治犯”大都是热血青年,思想左倾,并非罪犯,应予释放。就此,他与司法行政部长张知本取得了共识。商定由张在行政院会议上动议释放政治犯,以表和谈诚意。经张力排众议后,终于使会议勉强通过相应的决议。据此,张部长训令最高检察署承办。杨与本署的书记官长宋锡仲(南京解放后回天津,当即被捕判刑)一起,拟具详细办法,迅即通令全国司法机关将政治犯一律释放。据各省报告材料之统计,共释放约万余人。期间,根据民国宪法第40条之规定,遂有杨携“决议”报请代总统核准之行。“杨兆龙说服李宗仁释放政治犯”之模糊说法,使不明真相者以为此事乃由代总统独裁,显有失实之嫌。杨氏此举实为依法保障人权开创了垂范后世的先例。

P1-3

序言

很久以来,我内心一直对杨兆龙先生怀有深深的敬仰之情。2004年,恰逢杨先生诞辰百年,我们决定编辑较为完整的杨先生的文集,[1]借以表达对杨先生深深的纪念之情。我想,这种纪念决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之举,而是具有许多非同寻常的意义。

我们纪念杨先生,是因为他是我们东吴法学的杰出校友。杨先生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来又曾在东吴法学院任教。1950年,杨先生就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先生是东吴法学的光荣和自豪。缅怀这样一位东吴法学先贤的学术和功绩,对于激励和鞭策东吴学子继承和弘扬东吴法学精神无疑会大有裨益。

我们纪念杨先生,是因为杨先生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代法学名家。杨先生早年毕业于中国一流的法学院,1935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了S.J.D,深受世界著名法学家、当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教授的赏识和器重,后又赴欧洲德国、法国研修。杨先生曾当选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1948年,年仅44岁的杨先生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杰出的五十位法学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世界法学家之一,杨先生在学术上以比较法研究和英美法研究为特色。他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波兰、捷克等八国外语,谙熟世界两大法系的异同。杨先生的著作基本上没有离开比较法的范畴,或是直接的比较法著作,或是以比较法为视野的著作。这一学术特色对于他成为世界法学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特色正是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所在。

我们纪念杨先生,是因为杨先生具有纯真的学术良心和高尚的道德人格。“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这一东吴精神在杨先生的身上有着充分的体现。纵观杨先生的学术著作和人生经历,他始终恪守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和仁人志士的品格,不谄权,不媚时。他不分党派,凡是其认为时弊者,都要以力抗争或直言鞭挞。在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和租界上诉法院推事时,不畏洋人,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坚决维护华人利益。19418年,杨先生以司法行政部官员的身份力主废除残酷迫害进步人士的特刑庭和特种刑事司。1949年,杨先生以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长之职与共产党坦诚合作,下令在全国释放政治犯。1949年,面对新旧政权的更迭,杨先生毅然放弃国民党的高职和赴国外大学任教,留在大陆为重建新中国工作。20世纪50年代,杨先生面对法制建设中的种种问题,为了新中国法制的完善和民族的复兴,切切谏言,写下了一篇又一篇引起广泛关注的文章。这一切都表明,杨先生始终在践行着“铁肩担道义,文章贬弊害”的人生准则。这种准则,在今天是何等的珍贵和重要!

我们纪念杨先生,是因为杨先生的学术思想充满着远见卓识。杨先生当年提出的许多观点、主张和建议,不仅在当时是引领法学潮流的振聋发聩之声,是切中时弊的金玉良言,而且在今天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和奋斗的目标。当年,杨先生借鉴外国法学教育,指出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弱点及其补救方略;当年,杨先生在比较中外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司法实为中外立国之本”,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法;当年,杨先生提出要实行宪政,宪政不等于宪法,宪法有“死”、“活”之分;当年,杨先生设想以哈佛大学和柏林大学的法学院为楷模,把东吴大学法学院办成东方一流的法学院;当年,杨先生提出法律有继承性,反对割断法律发展的错误做法;当年,杨先生提出要正确看待和处理法律界的党与非党的关系……这些主张和观点今天读起来依然是何等的亲切和富有启迪。

我们纪念杨先生,是因为杨先生的人生道路和坎坷经历令人不得不为之深思。知识分子是社会之精英,法科人才是精英中的精英,而法律精英中的法学家,更是国家之珍、社稷之宝。然而,作为世界认可的一代法学名家,杨先生却命运多舛,困厄不济,不仅其许多学说和主张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采纳,而且长期被迫离开自己钟爱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工作,更有甚者被多年无辜禁于监狱。应该看到,杨先生的遭遇是其本人和家属之不幸,更是我们祖国之不幸,民族之不幸。今天,我们追思和纪念杨先生,既要为其不幸之遭遇而悲愤扼腕,更要冷静和理性地思考和总结:如何防止杨先生的悲剧重演,如何使法界英才真正成为国家之珍、社稷之宝。这,才是告慰杨先生的最好礼祭。我们不能重写历史,但可以把握未来。

古人云:“不得志于今,必留文于后。”此话读起来似乎颇有悲情和伤感之意,然而我认为这恰恰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达了中国士大夫忧国忧民的积极的入世态度。《杨兆龙法学文集》的出版,一定能够使杨先生在其身后仍能对他所热爱的祖国和人民有所贡献。

2004年12月于苏州北沿河

后记

陆锦璧

《杨兆龙法学文选》被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于2000年初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看到不少对杨兆龙的赞词:“博学超群的学识,独立精辟的见解,直言不讳的品格”(于凤政)等;同时又听到另一种声音,认为像杨兆龙这样一位国际公认的杰出的法学家,“给这个世界只留下了才四十万字的文选,如今,这些‘政法界右派’的先生们差不多都已经离开人世了,历史学家想做口述亦不可得也”(张群)。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为了弥补这个遗憾,多年来,我一直在继续收集杨兆龙的遗著以及有关其人生经历的文档。这是我告别讲坛后退而不休的一项任务。我曾多次到沪宁两地的图书馆和档案馆(局)细心查阅,并通过海外的亲友到美国波士顿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和台湾的图书馆、档案馆去寻觅,收获不少。使我在去年2月得以完成杨兆龙法学文集的编校工作,并为重新编写比较翔实的杨兆龙教授年谱找到了可靠的依据。

根据1952年东吴法学院思想改造时所做之统计,1950年前杨发表的论著已约300余万字(包括在国内外发表的法学论著、时评和政论文章)。在美国七所大学所作之法学报告及在美国外交政策协会和对外关系协会等团体所做的报告、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之演讲以及庞德来华所作的许多讲演、报告、译文等,目前尚未找到。收入本文集的《国家动员法总论》系专著,只找到了第一章。《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专题报告全文有三大部分,但只找到了第一部分,不成完璧。其讲义及文稿在“文革”中与家产一起被没收,无从查找。

约半个世纪前,杨兆龙怀着法学家经世致用的爱国之心,坦陈己见,不料误入“阳谋”的陷阱,沦为右派以来,历尽坎坷,备受磨难,长期在法学界销声匿迹。但是,即使是海外的友人,法学界的同仁,都没有忘记杨兆龙。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首次访华。总统的法律顾问应氏(中文简称)曾当面向周恩来总理询问杨兆龙教授的情况。(编者注:根据淮北农林局的黄汝鉴老先生两次来信所提供的材料。)

1987年,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研究所代表团访华期间,曾在学术交流会上正式向上海法学界与会人士询问:中国现在如何评价杨兆龙教授?因事出意外,中方代表毫无思想准备,故而语焉不详,仅告以已经平反云云。(根据与会者华政教授韩来璧先生所提供的材料。)

1997年初,《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编委会就出版人选问题,向法学界老前辈征询意见时,在京的前任及现任中国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的倪征噢教授和王铁崖教授及其他几位著名前辈法学家,均提出“千万不要忘了杨兆龙”。他们对杨兆龙教授的学问人品极为推崇。  在纪念杨兆龙教授百年诞辰之际,编辑出版《杨兆龙法学文集》,不仅可以告慰杨兆龙教授在天之灵,同时也可以告慰于他在海内外众多的亲友、门生以及关心他的法学界人士,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杨氏亲属,向为本书的收集、翻译、审校、作序的郝铁川教授、林国雄教授、施觉怀教授、刘正中先生、汪晓茵女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尤其要感谢苏州大学法学院、金坛市政府和法律出版社的鼎力支持。沈颖迪、何燕萍小姐也为本书的翻译、打印、编辑付出了辛劳,一并致谢。

2005年2月10日于华政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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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