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视角分析电影剧情,通过电影故事讲解法律知识。
本书中,电影与法律交织,感性与理性碰撞。
阅读本书,既能回味电影情节,又能熟悉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并了解当前社会的法律热点和难题。
《看电影学法律》的写作缘起于编者开设的法律电影题材大学公共选修课。这类选修课的学生主要来自非法学专业,他们爱好电影和法律,但是缺乏专业积累,选课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想掌握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有基础性的理解。《看电影学法律》首先针对这类课程的教学需要。同时,在课堂之外普法,推进现代法律深入社会生活,意义巨大又非常不易,本书也为此提供素材。 本书致力于通过电影故事讲解法律知识,通过法律视角分析电影剧情。剧中的法律故事,即是进行专业评论的对象,又是引出更多法律知识的媒介、以案说法的案例。本书在尽力地实现着,电影与法律交织,感性与理性碰撞。阅读本书,可以让读者在回味电影情节的过程中,增进对法律的理解,熟悉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并了解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法律热点和难题。本书的重心是正在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少量的国外相关制度,并对制度背后的原理进行一些必要的交代。
2.预约合同被违反怎么办? 对于预约合同这一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海商法》第231条规定了预约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预约拟制为本约的条件。 实践中,预约合同主要出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赠与、房屋租赁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合同方面。特别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预售商品房,而开发商希望尽早确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于是就产生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协议等形式的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市场交易中由于房价的市场波动常引起订立预约的双方不信守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由于预约制度法律的缺失,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造成了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结果的尴尬局面。 比如,在一起案例中,原告(买方)诉称被告(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的主要是签订本约,依预约的性质,预约权利人只能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不能依据预约的协议请求履行。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却认为此合同属于意向书,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究竟是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合同,不履行预约合同是否构成对本约的违约成为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