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说清楚,伟大哲学家在确立哲学立场时的动机是什么,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幸运的是,有些哲学家对其目标是明确的。罗尔斯在开设讲座时强调,阅读哲学著作序言对了解哲学家著书立说的缘由是至关重要的。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表示,他的首要目标之一在于,为民主社会阐明最恰当的正义道德观,与盛行的功利主义传统相比,那种道德观将更好地解释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为此,罗尔斯说,他想要复活源自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哲学学说。在其后半生学术生涯中,在阐发他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过程中,罗尔斯日益关注民主正义,民主正义渐渐成为其目标。不过,先于他对民主正义近乎排他的关注,罗尔斯对一些更一般问题的关切而令其走向了政治哲学。
在普林斯顿大学大三和大四期间,罗尔斯对神学及其与伦理学的关系产生了浓厚兴趣。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完成的本科生荣誉论文,讨论的是人类罪过的宗教问题和共同体的可能性。这一兴趣导致其职业规划是,加入神学院,将来做一名牧师。然而,二战的服役经历打断了这一切。那场战争,加上他的战士经历,导致他重新思考宗教,尤其是人类善良的可能性。
可怕的邪恶导致人们对人性和宗教形成了极其不同的确信。正统的基督教教义在许多方面围绕人性堕落假说建立起来。它据称解释了尘世间何以存在如此大恶的原因。“原罪”不只是亚当和夏娃的堕落,而且彰显了寄存在所有人身上的、促成其行动的与生俱来的有缺陷性格。二战大屠杀导致罗尔斯质疑这些宗教信仰和其他宗教信仰。仁慈的上帝为什么会创造出这样的人类,以至于他们自然地倾向于接受,更不要说从事,针对其他人类的如此大屠杀和大毁灭?与其说二战的重大邪恶启发罗尔斯重新肯定基督教教义,不如说导致他拒绝承认基督教教义。他放弃了基督教,因为上帝的道德(与人的道德相比较)对他没有意义。在一个未发表的宗教评论中,罗尔斯说道:
当林肯把美国内战解释为上帝对奴隶制罪恶的惩罚——那是北方和南方都相等地应得的惩罚——时,上帝被看做是处事公道的。但是大屠杀不应当以这种方式来解读。就我所知,如此解读的所有企图都是可怕而邪恶的。要想把历史解释为上帝意志的表现,那么上帝的意志必须符合我们知道的最基本的正义观念。那么最基本的正义还会为了别的什么呢?所以,我不久便把神圣意志的至上性也当做可怕而邪恶的东西予以拒绝了。
罗尔斯在基督教那里发现的问题,不简单地是上帝允许发生像大屠杀、不加区分地轰炸和摧毁德国和日本城市及其平民之类的罪恶。罗尔斯质疑的是,这样一个值得尊敬的仁慈上帝为什么会存在,他创造了人类,人类的意志是天生败坏的,人类注定要犯下大大小小的罪恶。罗尔斯也认为这样的上帝是没有意义的:他回应祷告者而有选择性地干预尘世,甚至只回应信奉基督教的祷告者。实际上,死于大屠杀的数百万祷告者,是否本应感动上帝做出某种回应呢?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在罗尔斯看来,基督教的上帝是完全独断的。这样一个独断的存在不值得我们去信仰,去尊敬。罗尔斯说:
在我看来,所有这些教义都不必给予认真对待了,不是在支持它们的证据是脆弱的或可疑的意义上是如此。确切地说。他们把上帝描述为只受上帝自身权力和荣耀促动的巨物。似乎像人类这样悲惨而失真的玩偶也能荣耀某个东西!
最后,罗尔斯相信,基督教和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全都错误地对待道德。这些伟大的宗教说,上帝是必然的,不只要施行正义,惩罚人类的不道德,而且要创造道德和价值王国。但是,假如上帝被理解为善的、值得尊敬的,那么道德和价值必定具有上帝意志之外的起源。实际上,上帝必有理由支持他颁布的道德法则;如果这样,那么道德和正义必定有基本理由,让像我们这样的理性存在信以为真。罗尔斯在其未发表的《我的宗教》(My Religion)一文中写道:
在最基本的形式中,相对于其施行的各种存在的千变万化,推理过程是不变的。因此,无论神圣权力多么伟大,上帝的存在决定不了理性的本质法则。而且……无论由上帝的理性做出,还是由我们的理性做出,基本的合理性判断必定是相同的。这个不变的合理性内容——我们的思想没有它便立不住——不允许是另一副样子,无论它看起来是多么的不可能,
也不应当把每一事物全都归诸于神圣意志。
罗尔斯认为,道德不需要上帝来证明。相反,假如存在着信仰上帝存在的证明,那么它依赖于道德的需要。像康德一样,罗尔斯相信,假如上帝因道德而为我们所必需,那么它将为了向我们提供如下确信而存在:正义社会和正义世界的“实际可行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是可能的。因为假如不相信那样的正义能在尘世实现,那么通情达理的人将心存疑虑,丧失正义感,最终滑入犬儒主义和不义。对康德来说,这种可能性导致这样一个公设:上帝存在是为了担保,人之善(幸福)“全等”(congruent,一致)于人的正义和道德品质。罗尔斯诉诸非宗教的论证来证明,正义和人之善是“全等的”,因此,完全正义的社会或“井然有序的”(well-ordered,良序)社会是“实际可行的乌托邦”。
P9-12
重要而难忘。坦诚而权威,详尽疏理了针对罗尔斯的各种批评。
——美国《时代周刊》
一部非同凡响的里程碑作品,触及罗尔斯工作的方方面面。它既是阐发,也是批判。把解读罗尔斯列为未来政治哲学的任务,字里行间洋溢着作者对细节的关注,对正义理论整体构架的把握,对罗尔斯精深哲学意蕴的领悟。
——杰里米·沃尔德伦,纽约大学教授
真切,全面,透彻,易懂。
——利夫·温纳尔,谢菲尔德大学教授
谁都不如弗雷曼那样亲切、细心、精确且一以贯之地解读罗尔斯。作为这位大师的得意弟子和晚年密友,弗雷曼比罗尔斯本人更了解罗尔斯的思想。
——张国清,浙江大学教授
我为拙作以中文版形式呈现给中国思想界深感荣幸。我对张国清教授为此付出的艰辛深表谢意。我既是约翰·罗尔斯的弟子,也是其挚友。我应其约请编辑了《罗尔斯论文集》(1999)和《政治哲学史讲义》(2008)。自从《正义论》在1971年面世以来,已过了四十多年。在美国、英国、欧洲和世界很多地方,《正义论》,加上罗尔斯晚期著作《政治自由主义》(1993)和《万民法》(1999),仍然主导着探讨社会政治正义的哲学争论。
在讨论全球正义的当代文献中,罗尔斯是以下传统立场的主要倡导者:每一个独立民族国家,通过其代议政府,都应当掌握自己的命运;每个国家的首要责任在于保护本国人民,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只要一个国家是正派的、非攻击性的,只要一个国家尊重人权,追求维护共同利益的正义观,提升所有成员的福祉,独立的国民及其民族国家就应当宽容地对待并且尊重其他正派国家的完整和独立。因此,只要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尊重人权,努力提升所有国民的共同利益,自由国家就不应当惩罚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干预其内政。
就经济正义来说,罗尔斯反对全球平等主义者和全球分配正义倡导者的主张,后者认为,世上所有人民有权分享其他国家创造的收入和财富。罗尔斯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满足本国国民的基本需要,分配正义以所在国社会为基础,而不以全球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社会应当保证其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教育和就业的公平机会,享有收入和财富的公平份额;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责任为其他社会或世上的每个人担负这些义务。罗尔斯认为,虽然国家没有分配正义的义务,去同世上其他国家分享社会产品和财富,但是民族国家有援助负担过重社会的人道主义义务,那些社会无力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繁荣的国家应当给予负担过重的社会以金融援助,使它们能够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使其国民受到教育,建设足以实现经济独立和政治独立的基础设施。
尽管罗尔斯在《万民法》里主张,所有国家都应当宽容地对待其他正派社会,尊重其他正派社会的独立性,但是他从来没有想要修订他在《正义论》里阐明的早年立场:正义社会是自由民主社会。他总是认为,每个社会都对自己的成员负有义务,不仅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共同利益,而且一旦社会达到适当发达水平,就有义务保证以下自由的基本权利:良知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人格追求自由、平等政治权利、法定诉讼程序和法治。对罗尔斯来说,正义社会是自由民主社会,允许公民享有政治表达自由和文艺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和宗教结社自由,平等的投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组织不同政党的权利。没有自由和没有民主的国家,即使是正派的国家,即使应当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但是由于它们否认国民享有这些自由的基本权利,否认国民享有平等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仍然是没有正义的国家。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应当宽容对待没有自由的正派社会并且与其进行合作。然而,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他是正义的相对主义者或多元文化论者;它并不意味着,他相信社会政治正义的不同标准适用于非西方社会。他认为,每当它们保证了自由民主的权利和自由时,具有不同文化和历史的社会就能保留值得保留的具有其鲜明传统特色的价值、习惯和文化差异。假如历史上不义社会的文化价值只有通过否认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留,那么,从正义的立场来看,它们不具有保留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复活了西方政治哲学。从此以后,已有很多重要政治哲学著作面世。其中应当首推的有由罗伯特·诺奇克、罗纳德·德沃金、阿马蒂亚·森、托马斯·斯坎伦和迈莎·纽斯鲍姆等人完成的论著。他们全是罗尔斯当年在哈佛哲学系的同事。(我是1979—1985年哈佛研究生院学生,除了森,他们全是我的老师。)罗尔斯友善地对待他的所有同事。也许,这是罗尔斯很少讨论他们的著作,回应他们对他的批评的原因,甚至对诺奇克也是如此。诺奇克为了回应《正义论》而撰写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对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进行了自由至上主义的辩护。
罗尔斯在2002年11月去世(诺奇克也在同年早些时候去世)。就在前不久的2013年2月,德沃金也离开了人世。德沃金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是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德沃金的自由主义立场在许多方面与罗尔斯的立场相似,尤其是他们都认为政府有义务保护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为所有公民提供足够使他们有效行使自由和机会的社会最低保障。罗尔斯和德沃金的主要分歧是在分配正义上。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无法得到正当证明的不平等,因为它允许人们从他们不应得的天赋中谋利,只要这样子做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德沃金本人的立场是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是运气平等(luck egalitarian),它要求社会平等处理“原生运气”(Brute luck)的后果,包括自然秉赋、社会阶级和意外变故的差异。这意味着政府应当补偿不利者,尽可能地努力实现人民生活起点的平等。但是一旦起点实现了平等,德沃金承认,社会将允许由人民在自由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的竞争机会和经济选择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不平等。尽管自称为平等主义者,德沃金支持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这样的国家允许在收入、财富和经济能力上的不平等,它们都产生于人民选择以及他们在自由市场活动中可以预见的风险。相比之下,罗尔斯反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不平等,赞同拥有财产的民主国家或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种经济都依赖自由市场,而不依靠国家来配置生产资源,不像资本主义国家,它们不允许一小撮资本家拥有和控制生产手段。相反,在拥有财产的民主国家,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生产财富的私人所有权,止如在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公民都享有针对工作场所决定的一定监控权。
罗尔斯教授要是仍然在世,一定会为中国知识界译介和关注其著作而大感欣慰。希望拙著对加深理解罗尔斯能助一臂之力。
2013年4月8日写于
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
《罗尔斯/西方思想家评传丛书》由萨缪尔·弗雷曼所著,《罗尔斯/西方思想家评传丛书》讲述了罗尔斯是以下传统立场的主要倡导者:每一个独立民族国家,通过其代议政府,都应当掌握自己的命运;每个国家的首要责任在于保护本国人民,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只要一个国家是正派的、非攻击性的,只要一个国家尊重人权,追求维护共同利益的正义观,提升所有成员的福祉,独立的国民及其民族国家就应当宽容地对待并且尊重其他正派国家的完整和独立。因此,只要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尊重人权,努力提升所有国民的共同利益,自由国家就不应当惩罚不自由的正派国家,干预其内政。
就经济正义来说,罗尔斯反对全球平等主义者和全球分配正义倡导者的主张,后者认为,世上所有人民有权分享其他国家创造的收人和财富。罗尔斯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满足本国国民的基本需要,分配正义以所在国社会为基础,而不以全球为基础。
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名著《正义论》被视为有史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罗尔斯/西方思想家评传丛书》由萨缪尔·弗雷曼所著,本书的作者弗里曼是罗尔斯的得意门生,是国际上著名的罗尔斯专家。在《罗尔斯/西方思想家评传丛书》中,他深入浅出地讨论了《正义论》一书的思想,对第一正义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原初状态和正义制度等重要思想作了透彻的梳理和研究。同时,也结合《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等罗尔斯的其他著作,论述了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后思想的变化和发展。本书是现有最好的研究罗尔斯思想的著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