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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艾静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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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艾静所著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论述。介绍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研究范畴、基本类型、理论基础、立法沿革等,并分析和对比了我国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书稿运用实证资料、表格,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一定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内容推荐

近年来,刑事简易程序已在世界刑事司法范围内得到广泛适用,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已经彰显。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是刑事司法运行的重要制度之一,它通过对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从理论上讲,设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正义与效率这两大程序价值目标进行适当的协调,①实现二者间的相对平衡,故而这一程序既肩负着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讼经济的重要任务,又承担着实现诉讼正义、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使命。

艾静所著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的主要内容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为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主要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价值评析和基本特征三大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通过现代意义上简易程序的最早出现及其发展轨迹,笔者回应了一些学者提出的“简易程序低级形态”、“初级形态”之说,揭示出简易程序乃诉讼程序发展到高级阶段、精细化之后的产物。据考,最早的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记载,一是英国的《1879年犯罪起诉法》,二是同样于1879年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此基础上,应当认识到刑事简易程序这一概念的“层次性”,即以普通程序的层次性为基础,简易程序概念也存在不同的层次,普通程序的完善形态和普通程序的一般形态,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简易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完善形态的简易程序”和“相对于普通程序一般形态的简易程序”。“层次性”概念理论是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以独任制或者合议制来区分该审判程序是否属于简易程序,而意味着简易程序中既可包括独任制的审理方式,也可包括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因此,“层次性理论”可以说是合议制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评析部分,笔者则从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实用价值和和谐价值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和谐价值”的提出作为理论创新点,是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对刑事简易程序价值的全新解读。刑事司法运作过程所展现的刑事法律关系间的人性化和宽容性,正是刑事法治的和谐精神之所在。①刑事简易程序的运用蕴涵着和谐精神的基本思想,它的制度设计与和谐的理念高度契合,能够协调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缓和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特征部分,各种简易程序在程序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比如审理方式简化、诉讼主体简化、适用范围受限、结果轻缓、救济受限、多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程序类型多元化等特征。程序的“简化”是简易程序的核心特征。

第二章是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类型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都不约而同地呈现出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均设立了不同种类的简易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按照不同的程序特征对域外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分类和整理,以期从宏观和微观两种视角呈现出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本书依据的类型化整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完全省略了庭审程序,或者说有无保留一般意义上的庭审程序;二是简化处理是否以控辩协商内容为前提。之所以采取这两种标准,主要是考虑了两大法系不同的诉讼传统以及简易程序的现实表现情况,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故依据上述标准,可将域外现行简易程序分为四大类——处罚令程序、快速审理程序、认罪处刑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其中“处罚令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最为简易的一种,其完全省略了一般意义上的开庭程序,法官根据书面证据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直接作出处刑命令;“辩诉交易程序”是具备了以控辩协商为前提这一鲜明特征的案件审理程序,其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的特质也使得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断吸收和引进。至于“快速审理程序”和“认罪处刑程序”,实际上不能将其完全区别开来: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交叉的,“快速审理程序”更多侧重于大陆法系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予答辩而直接申请适用的、简单的、快速的处理案件的程序;“认罪处刑程序”则更多侧重于英美法系中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但是并未达成辩诉交易或者不符合辩诉交易范围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还对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指出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有限性向扩大化转变、适用标准从单一性向综合性转变、程序类型从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程序性质从权力式向权利式转变等特点,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是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研究。正义性首先是评价一项法律程序的首要标准,程序正义性的独立价值不但无法忽略,而且作用重大,程序正义性理论是指引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发展的核动力。其次,在刑事诉讼中,我们会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能否有效地维持刑事诉讼体系的运转、有限的资源能否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当中寻求到合理的平衡。这就意味着,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尊重了“程序经济性”的程序才能成为有价值、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再次,随着人们对犯罪现象认识的不断深入,刑事实体法出现了谦抑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和缓、人道、宽容。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讲,如果刑事诉讼的过程不谦抑,也不可能真正实现结果上的谦抑。因此,在刑法谦抑已成大势所趋的背景下,亟须“程序谦抑性”理论作为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最后,刑事案件本身的类型化、主体需求的多样化是简易程序建立的重要条件。现实中,每一个案件的繁简、轻重、缓急都存在客观差异,对不同的案件理应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程序,故此“程序多元性”理论也必不可少地成为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之一。

本书从第四章开始涉及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容。这一章主要是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及发展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从目前文献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对清末民初以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史的系统研究非常薄弱,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早期立法及沿革几乎没有深入全面的研究,以至于绝大多数研究刑事简易程序的文献中根本未提及过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源起。①多数研究成果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实际上,在民国初期的中国就有了正式的简易程序。如早在1920年北洋政府时期就有了正式的处罚令程序,在民国政府时期还曾经写入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典。所以,笔者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沿革放在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研究的开端,从清末变法、《违警律》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近代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萌芽、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地方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第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正式建立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的颁布,到国民政府时期《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简易程序、抗战时期人民政权下的刑事简易程序以及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刑事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及2012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大大扩容的刑事简易程序等,做了一个系统、明确、清晰的梳理。

第五章是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与实证分析。1996年《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简易程序,后又出台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相关司法解释,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司法实践亦进行了实证分析,简易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实具有积极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类型单一、公诉人不出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和辩护权难以保障等问题。笔者还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简易程序的探索和创新为蓝本进行了评析。

第六章是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与实证分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笔者指出,修正案中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更加科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审判组织形式有所增加、诉讼结构有所完善、程序种类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未能充分体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对简易程序适用后从轻处罚的确定性及力度不够、程序简化的内容实际并无突破、类型仍显不够完备、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特别规定等。基于法律规定的问题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北京地区法院系统的“轻刑快审”改革试点出现,其理念和试验的方式、效果均为我们简易程序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样本。

第七章是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此部分也是本书的亮点和核心。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首先,应从完善基本理念做起: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针对司法改革坚持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姿态。其次,要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体系化标准:案件标准、主体标准。之后,笔者提出了改革与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设立了“轻刑快审程序”、“一般简易程序”和“重罪简易程序”这样一种层次分明、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其中“轻刑快审程序”的性质为书面审理程序;并分别从各类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的案件范围、启动方式、审理方式、简化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也作出了分析。为了确保刑事简易程序的真正顺利运行,笔者还提出应当特别规定刑事简易程序的证据规则,把握好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和解的衔接等问题。

目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一)来自比较法层面的分析

(二)来自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

 二、研究范围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展开

(一)简易程序的起源:“历史阶段说”评述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开始:基于法律记载的考证

(三)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层次性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评析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公正价值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实用价值

(四)刑事简易程序的和谐价值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特征

(一)审理方式简化

(二)诉讼主体简化

(三)适用范围受限

(四)结果轻缓,救济受限

(五)多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

(六)程序类型多元化

第二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类型研究

 一、处罚令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德国的处罚令程序

(二)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

(三)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判决处刑程序

 二、快速审理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德国的简易程序

(二)日本的快速审理程序

(三)意大利的快速审理程序

(四)美国的快速审判程序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简式审判程序

 三、认罪处刑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美国的认罪处刑程序

(二)英国的认罪处刑程序

 四、辩诉交易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

(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

 五、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一)适用范围有限性向扩大化转变

(二)适用标准从单一性向综合性转变

(三)程序类型从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

(四)程序性质从权力式向权利式转变

第三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研究

 一、程序正义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

(一)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二)程序正义性的基本要求

(三)程序正义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二、程序经济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

(一)程序经济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二)程序经济性的基本要求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三、程序谦抑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

(一)程序谦抑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二)程序谦抑性的基本要求

(三)程序谦抑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关系

 四、程序多元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

(一)程序多元性的实体基础——刑事案件类型化

(二)程序多元性的现实基础——主体需求多样化

(三)程序多元性理论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第四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早期立法

(一)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初现端倪

(二)民国初期刑事简易程序的单行立法

(三)刑事简易程序立法首次入典

 二、新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

(一)刑事简易程序立法断代

(二)“严打程序”的产生及特征

 三、当代刑事简易程序的确立与完善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简易程序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简易程序

第五章 1996年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与实证分析

 一、我国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背景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司法评述

(一)立法层面的规范要件

(二)司法层面的积极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四)“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评析

 三、“海淀法院”模式的探索与评析

(一)探索的具体内容

(二)探索的效果评析

第六章 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与实证分析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

(一)修改的内容

(二)修改的意义

 二、相关法律规范及有关试点对刑事简易程序修改的影响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

(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影响

(三)“轻刑快审”改革试点——基于北京地区法院系统的实证分析

 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自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

 四、问题视角下现行法存在的不足

(一)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仍不够独立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激励性问题

(三)程序简化的内容问题

(四)简易程序类型及程序转化问题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规定问题

第七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念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

(二)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四)针对司法改革坚持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姿态

 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体系化标准

(一)案件的类型化——案件标准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主体标准

 三、增设“轻刑快审程序”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设立“一般简易程序”

(一)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

 五、设立“重罪简易程序”

(一)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

 六、特殊规制未成年人案件简易程序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制

 七、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特别证据规则

(一)设立简易程序证据规则的原则

(二)构建刑事简易程序特别证据规则

 八、处理好刑事和解与简易程序之间的衔接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界定

(二)刑事和解的政策价值

(三)刑事和解与刑事简易程序的衔接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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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