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研究中国证据制度史的成果已有一定数量,这些成果丰富了证据制度史研究的内容。学者们从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征入手,进而考察了形成这些特征的哲学、社会、文化,甚至科技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在当今社会呈现出立体鲜活的面貌。不过尚未有人从法的价值视角来剖析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有鉴于此,《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价值基础研究》笔者蒋铁初将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价值分析作为研究对象,并开始着手资料收集与部分学术论文的撰写。
蒋铁初编著的《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价值基础研究》主要考察价值追求对传统证据制度形成的影响。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价值有发现真实、维护伦理、注重司法效率、追求无讼、重视生命、体现仁政、维护等级特权等方面。其中发现真实是证据制度的最基本价值。受发现真实价值的影响,中国传统证据制度呈现这样一些特征:注重通过考察受讯人的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表现来判断案情;主张以证据与情理相结合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手段;在事实认定上强调证据与口供结合但以证据为主;对于特殊案件如被告人不得刑讯的案件主张以众证定罪;在当事人与证人可以刑讯的案件中则主张控制刑讯的数量及严厉程度以避免受讯人诬服;倡导狱贵初情,强调在案发之初认真调查证据特别是尸体勘验应即时进行,以及在证据采信时优先采信调查在先的证据;对于疑罪案件强调应努力调查以图发现真实,避免以疑罪结案;甚至在在观念与实践中鼓励司法者采用谲审,即欺诈性审理方式;在特别重视人证的情况下,惩罚诉讼中的伪证者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上述特征有的在立法中有规定,在实践中亦受到重视;有的只在实践中出现,在立法中并无依据。如欺诈性审理方式因与司法者作为道德引领者的身份不符而从未入法,但在理论中却不断有人探讨,实践中亦有大量案例。可见司法者比立法者更加强调案件真实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