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从证明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刑事证明与诉讼证明及证明之间的关系,认为刑事证明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规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求证的诉讼活动。然后论述了刑事证明与查明、释明等邻近概念在证明标准要求上所存在的差别。最后探讨了不同种类的刑事证明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联系。
为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概念,作者从哲学角度,探讨了刑事证明标准与辩证唯物主义之间的联系在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证明的层次性方面的体现;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形成原因等方面论证了刑事证明相对性原理,论述了其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考察、评析刑事证明标准历史沿革,即迷信真实、规定真实、判断真实的基础上,评析了我国学界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代表性观点,并主张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对之进行重新界定:证明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针对证明对象,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该程度因诉讼阶段、证明对象不同,所呈现的层次性亦不同,在证据的质和量上的要求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