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四版5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注解与配套(第4版)》为人民调解法,涵盖人民调解相关法律重点及难点。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第十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第十二条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待遇]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第十八条 [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第二十条 [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
第二十六条 [调解终止]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第三十三条 [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