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盛行人祭、人殉、人奠人祭是杀战俘以祭祖先,又称人牲、牺牲,主要是墓区和宫殿区大批的排葬坑,人数从几人至十几人。据1976年考古发掘统计,殷墟人祭有五六千人骨。而殷墟出土的一千三百五十片甲骨中记载有关人祭卜辞计一千九百九十二条,共祭用一万三千零五十三人。人殉,又称陪葬,就是把活人奉于死者,以供伴侍,以备役使,以充护卫。所以人殉中所用家内奴隶不多,而多的是死者的亲属、近侍、武士、臣僚。贵族大型墓的陪葬一般为数十人,多的达百余人,如侯家庄商王大墓中有一百六十四具殉葬者的骸骨。中小贵族与平民的中小型墓也多有陪葬,多者数十人,少者一二人。可见,统治者不但可以任意奴役臣民,还能用强权使他人成为自己的殉葬品。人奠是用杀人兽的方法完成建筑奠基诸仪式,如每座宫殿在奠基、置础、立柱、安门、落成诸庆典过程中都要在房基下、础柱旁等地方杀人、牲以埋,仪式隆重。许多建筑下还有小孩被活埋的,景象惨不忍睹。而在宗庙前的人祭、人奠,规模更是吓人,时有数百上千之巨,残酷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可以说,上述情况都属于冤杀,一种根本不把人当“人”看待的野蛮屠戮。
商王文丁杀西伯侯季历此案是首例见于史书记载的商朝冤狱。季历是周族大王古公宜父的少子。他继承王位后,发展生产,增强实力,并征讨四方。商王武乙时,季历率军灭程(今陕西咸阳),伐义渠(今宁夏固原),并把俘获的义渠首领献给武乙。商王文丁时,季历统军征服余无(今山西长治)之戎,后又降服了山西南部的始乎之戎、翳徒之戎等,声威大震。季历依然对商王无任何防备,再次到殷都献俘报捷。但文丁已经感到周族势力的威胁,他表面上大加犒赏,封季历为西伯侯,实际上已准备谋害。当季历准备返周时,文丁突然变脸,下令将季历逮捕囚禁。不久,文丁便对季历进行加害。后季历死于殷都。
商纣王的一系列暴行统治商朝冤狱见于史书记载的有纣王暴行下的受害者。《史记·殷本纪》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人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菱里。”“醢刑”即剁成肉酱,“脯刑”是把人处死后做成肉干,西伯昌即周文王。据说当时西伯昌的长子伯邑考在商朝做人质,纣王为试探西伯昌的预卜能力,竟把伯邑考杀了做成肉羹,给西伯昌送去。西伯昌知道是自己儿子的肉,但为了麻痹纣王,只能含泪咽下。最后,因西伯昌的臣属送来了美女财宝,西伯昌才得以生还。
商纣王就是对自己的亲属也毫不手软,叔父比干强谏死诤,纣王发怒道:“吾闻圣人心有七窍,信有诸乎?”于是,剖比干以观其心。居然用剖心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叔父。另一位贵族大臣箕子,也属于纣王的叔父辈,对纣王劝谏不听之后,因怕受迫害,只能以发佯狂为奴,最后还是被囚禁。当时,其他一般官吏与民众被随意迫害者,更不计其数。
西周大臣吕望滥杀贤士西周一开国,军师姜太公吕望就制造了一件滥杀地方贤士的冤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太公望因灭商有功被封于齐国。齐国东海边有两位隐士:狂蟊和华士,两人的处世原则是不向天子称臣,不与诸侯结交,不去做官,不食俸禄,自食其力。太公望到达齐国听说后,便派官吏去捕杀了他们。周公姬旦从鲁国听到这件事,便发出紧急公文责问道:“那两位先生是贤士,您刚享有封国就杀贤士,这是为什么呢?”太公望回说:“他们的处世原则是不向天子称臣,这样我们就不能使他们臣服;他们不与诸侯结交,我们就不能役使他们;他们不食俸禄不去做官,就不能为我们所用;他们自食其力,我们就不能用赏罚来制约他们。先王用来驱使臣民的手段,除了爵位、俸禄,就是杀戮、处罚,如今这四种手段都无法使用,那么我们将做谁的君主呢?比如有匹千里马,驱赶它,它却不向前跑;勒止它,它又不停步;要它向左,它却向右;这样的千里马有用吗?所以自认为是贤士却不被君主所用的人,就像这匹千里马一样,不能成为英明君主的臣属,就要杀死他们。”有关故事亦见《淮南子》《论衡》诸书。虽然它只是战国法家韩非子模拟数百年前太公望的话,但这案子透露出的有关统治思想让人不寒而栗:不愿为君王服务者必须除去!专制主义的统治文化在这里已经初露其残忍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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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千年的“法制”史料可谓浩如烟海,从夏商周诸刑、战国变法到以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为样式的秦汉律,还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大统式》《北齐律》等南北朝各国立法,然后是《开皇律》《唐律疏议》《唐六典》《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大元通制》《元典章》《大诰》《大明律》《大明会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条文不断增加,体系日趋繁密,断例堆积如山,粗略打量,中国似乎是一个有着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然而,透过那一层层所谓“法制”的纱幕,当你仔细读完《三千年冤狱》的时候,你会恍然大悟:原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与“专制”几乎是可以画等号的。对历史上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尊重和传承,择其善者而从之,而对于历史上所发生的一些冤案狱情,我们要本着科学的态度,牢记历史的教训,牢记历史的警示。
首先,看看古希腊罗马社会,在那里“法律代表正义”,具有权利、契约等含义,因此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应是为全体公民谋幸福的公平规则。由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的人们在追求公正、平等价值观的过程中,用法律制定出有关民主共和制度一些初步的游戏规则,为近代西方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而中国古代的“法”却主要是刑赏,所谓“刑九而赏一”,是以刑罚为主体的统治工具。另外,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们在追求和谐、稳定价值观的过程中,用法律构筑起等级森严的君主家长制统治秩序,由于缺乏前者法律文化的相关基因,使君主专制法律统治模式成为根深蒂固的“天理”。
其次,从夏商周酷刑发展到战国法家的所谓“法治”思想及其变法实践,统治者采用残酷的刑法来维护君主专制,实行轻罪重刑等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统治,以镇压臣民的任何反抗和不轨行为。然而,秦采用法家思想施行暴政导致二世而亡,汉武帝不得不抬出儒家的仁义道德来对法家的严刑峻法进行粉饰包装,使中国社会进入儒法合流的统治模式。我们只要仔细观察和分析,就可了解此后各朝各代的法律体系其实仍以法家的血腥镇压为核心,只是在其外表披盖了一层儒家德治的面纱。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法律”,主要是制裁臣民的刑罚工具,至于施用刑罚的宽严程度,只要能围绕“法律维护专制统治”这一主旨,常常可以便宜行事,由严刑酷法生出的冤狱,可谓比比皆是。
再者,中国的法律完全是按君主的意志和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许多法律直接就出自君主的敕令。《管子·任法篇》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就是说法律必须由君主制定,由官吏执行,而民众只能被法律制裁。这样,君主常常可根据个人的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并且掌握着最高司法大权,滥行诏狱而制造出的大冤狱,历朝历代可谓层出不穷。一批酷吏、佞臣们也打着维护君主旨意和国家利益的旗帜治狱判案,常常上下其手、假公济私,还有专权的宦官嫔妃、皇亲国戚也都可以利用时机与权势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司法程序中极少有对抗性的权力制衡机制,民众往往如俎上之肉而任官吏宰割,而官员贵族又往往由掌握绝对权力的皇帝所宰割,在这些权奸们的层层宰割下,必然制造出无数惨烈的冤狱。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专制权力至高无上,有无所不能的魔力。它不时地在告诉人们:有权就有一切,可谓“有权能使鬼推磨”。其间,法律不仅不能对专制统治权力有所制约,而且只能沦为其工具、婢女,尤其是在保护财产私有权方面法律机制的基本阙如,使个人的经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因此,中国传统社会运作的重心从来就不在正常的经济竞争轨迹上,而完全以夺取专制权力为转移,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政治”,它日益深化着经济从属于政治的传统,或者说政治斗争成为中国社会的运作核心。在不择手段争夺权力的驱使下,不但君杀臣,臣弑君,而且兄弟相残,父子相害,血亲相斫……数量庞大,极端残忍,令人发指。
对中国古代三千年冤狱的总结,使我们想到:为什么号称“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历程中,却充满了这类摧残生命、暴虐民众的冤狱?为什么人口数量占据世界第一的中华民族,不懂得生命的珍贵与人的价值?这一幕幕惨剧并没有因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而有所收敛和改观。中国的近现代史中同样充斥着连续不断的暴虐镜头,许多场面还是那样冷酷和血腥,从北洋军阀的各种野蛮暴政,到国民党专制时期对民众与反对党的血腥镇压,乃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残酷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在这段“疯狂岁月”中,一大批党和国家的开国元勋、知识分子、老革命都惨遭迫害。巴金在《随想录》中写道:“我经常思考,我经常探索:人怎样会变成了兽?对于自己怎样成为牛马,我有了一些体会。至于‘文革派’如何化作虎狼,我至今还想不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人性异化,我认为主要就是中国数千年的专制法统所造就的,在遇到适合的时机便又会冒出来残害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写道:“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人们不懂得何者为“人”,不了解“人”到底尊贵在哪里,更不知道人有什么基本权利,不清楚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便没有人人平等的公民意识,只有蒙昧愚痴的臣仆观念,其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限制权力,而恰恰是极力维护统治权益。其过程中不时发生压迫民众、摧残精英的冤狱,尤其是那些花样百出、残酷无比的刑罚也时常会死灰复燃。如果我们不对中国历史上“法制”体系中的弊端有清醒的认识,就会在封建的人治怪圈之中打转,有的时候还会重蹈覆辙。 本书记载的虽然都是古代冤狱,但其中所弥漫的中华法系之内核精神,对于今天中国司法的运作、立法思想的确立依然存在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今许多冤案的产生,无不打上中华法系权大于法、统治工具、有罪推定、滥捕无辜、刑讯逼供等传统烙印。近期的有些冤狱,就很能说明问题。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一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以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5年真凶向警方坦白,此案在其亲人长期的申诉和社会各界关注下,到2014年他才得到平反,十八岁的少年才被宣判无罪,然而其人早成为枪口下的冤魂。还有湖北京山的佘祥林一案。警方进行了长达十天十一夜的刑讯逼供,嫌疑人被打得遍体鳞伤,在求死不得的情况下,才交代了所谓“杀妻”的经过,被判重刑。同时,为了给亲人申冤,佘祥林大哥被拘留数十天,其母亲被抓进看守所三个月后含冤离世,甚至相关证人也被无辜关押……余祥林服刑十一年后,其“被杀”之妻偶然重新出现,此案才得以昭雪。
法律和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处理二者的关系往往走偏,政治挂帅、政治代替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样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本书中写到的冤狱,比起实际发生的冤狱数,可谓九牛一毛,然而已足以给我们刻骨铭心的启示。三千年来的这一系列“法治”灾难,时刻在提醒人们:必须经过深刻而痛苦的反思和反省,彻底肃清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毒素,摆脱法律就是刑罚工具、法律实为权力婢女的愚昧阴影,逐渐了解法律实为民众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人们才能真正用法律的力量来减少冤狱的发生,才能走上民众权利是法律本源的法治轨道。
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去除旧的司法体制弊端。这说明,我们迫切需要以史为鉴,注重尊重生命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冤狱的发生,使法律能切实维护民众的权益。在这个时候总结历史教训,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我们这个有着三千年根深蒂固的专制统治传统的国家,尤为必要。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我们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中找到影子。以史为鉴才能更好地前进。恩格斯说过:“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本书旨在对中国传统法律体制中产生冤案的各方面因素,尤其是司法专制所造就的冤案进行深入的解剖,让人们全面了解中国三千年来发生的重要冤案及其生成的文化土壤,期望能唤起人们的深刻反省,使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能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与教训。可以说,这是中华民族能否得以振兴,完成中国梦的素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之一。我真诚地希望全体中华民族的子孙,对这一紧迫的时代使命能有一个深刻的体认。这本书若能为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法治进程尽一点微薄之力,那我就十分欣慰了。
杨师群
2015年8月于华政小院联谊书屋
杨师群著的《三千年冤狱》通过对中国古代三千年冤狱的陈述,剖析了层出不穷、残酷无比的冤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揭示了封建专制统治下皇权大于法权的本质,以期引起当下的反思,给推进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以启示。
杨师群著的《三千年冤狱》通过对中国三千年来冤狱的研究阐发,系统梳理了各朝各代所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如春秋时期孔子杀少正卯案、秦朝李斯被污谋反案、明朝时期的空印案、清朝顺治时期丁酉乡试案等,填补了中国冤狱史的理论空白。在叙述历代冤案的同时,作者还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求索历程,从夏商周诸刑、战国变法到大清会典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史的认识,对当今法治现代化建设颇具镜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