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历史为镜,与古代法学先贤们进行一场跨时空的“法律对话”,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林乾、罗洪启编写了这本以古代人物为线索、以箴言为核心,兼及人物评传与经典故事的通俗传统法律文化读物——《法言(中国古代法治箴言)》,欲以此透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网站首页 软件下载 游戏下载 翻译软件 电子书下载 电影下载 电视剧下载 教程攻略
书名 | 法言(中国古代法治箴言)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林乾//罗洪启 |
出版社 | 党建读物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编辑推荐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历史为镜,与古代法学先贤们进行一场跨时空的“法律对话”,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林乾、罗洪启编写了这本以古代人物为线索、以箴言为核心,兼及人物评传与经典故事的通俗传统法律文化读物——《法言(中国古代法治箴言)》,欲以此透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内容推荐 林乾、罗洪启著的《法言(中国古代法治箴言)》按照中国古代史的朝代划分,选取了每个时期重要的具有法治思想人物的法治名言,兼以人物评介、经典故事等形式,对中国古代法治文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目录 第一章 百花竞放——春秋战国 子产:“成文法”的开创者 邓析:古代“律师”之祖 管仲:法家先驱 慎到:尚法的黄老道家 商鞅:厉行法治的改革者 荀况:隆礼重法 韩非:法家集大成者 本章延伸阅读 第二章 礼法并治——秦汉 张释之:廷尉典范 董仲舒:“春秋决狱” 董宣:“强项令” 本章延伸阅读 第三章 罪刑法定——魏晋南北朝 曹操:崇尚法家 诸葛亮:丞相典范 刘颂:“罪刑法定” 张斐:律学大家 本章延伸阅读 第四章 法制成熟——隋唐 魏征:谏臣 长孙无忌:疏定唐律 戴胄:为天下守法 狄仁杰:“神探” 徐育功:与天子争法 本章延伸阅读 第五章 法制转折——宋 包拯:“青天” 王安石:“三不畏”的改革家 宋慈:法医学之父 本章延伸阅读 第六章 法制蜕变——明清(一八四〇年前) 王阳明:知行合一 海瑞:清官 张居正:救时宰相 黄宗羲:“非法之法” 陈廷敬:名臣 本章延伸阅读 第七章 法制的近代转型——晚清(一八四〇—一九一二年) 张之洞:旧法“卫道士” 沈家本:媒介中西 粱启超:近代法学的开创者 本章延伸阅读 后记 试读章节 商鞅(约公元前395—前338年),出身于卫国国君的远亲,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商鞅少年时代就热爱“刑名”之学,曾在魏国做过宰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为了富国强兵,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kui)的《法经》入秦,取得秦孝公信任,主持变法。后因功封于商(今陕西东南商洛镇)、於一带,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是战国时期成就最为卓著的改革家,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治实践家与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提出并努力践行的“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的主张,否定“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提出“任法而国治”的重要论断,其思想多载于《商君书》。 商鞅在秦国主持的变法是中国历史最著名且最成功的变法。通过此次变法,秦国从一边陲落后小国成为战国晚期最为富强的诸侯国,为其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变法”涉及经济、政治、吏治、法律等方方面面,是对秦国既有习俗、观念、制度的一次彻底革新。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大力破除不切实际的“井田制”,实行私有“亩制”;在行政制度方面,废除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地方所有官员都由中央任命,且不得世袭;在军事方面,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极大地增强了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在法律方面,他打击贵族特权,实行“刑无等级”,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实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在封建社会很难实现的目标。 “商鞅变法”深刻触动了秦国权贵阶层的利益,所以,他在秦国为相十年,秦国宗室贵族都非常怨恨他。当其变法的支持者秦孝公死后,商鞅遭权贵阶层集体反攻倒算,被诬谋反,最终被杀,尸体被车裂示众,并被灭族。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未因为他个人的死便“人亡政息”,而是被秦国继续沿用,甚至他的政敌在攻击他、处罚他时,也不得不运用商鞅极力推崇的法律武器。可见,商鞅个人虽死,但他倡导的法治理念却成为了秦国主流的治国之道,并最终促进了秦国的富强与崛起。数十年之后,一代大儒荀卿人秦实地调研考察后,发现秦国百姓质朴淳厚,基层官吏办事严肃认真、谦恭节俭、敦厚谨慎、忠诚守信;士大夫则明智通达、廉洁奉公;朝堂之上议决百事,不迟滞、不拖拉,由此可见“商鞅变法”的巨大效果。 在中国历史上,商鞅无疑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青年时代的毛泽东曾评价其为“首屈一指”的“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但是,商鞅个人的命运却是悲剧性的,他不仅惨遭车裂酷刑,而且死后也被后世史家批判,司马迁说他“天资刻薄”,贾谊批评他“违礼义,弃伦理”,《旧唐书》甚至将商鞅视为“酷吏”,等等。 商鞅生前身后的悲剧,是中国古代改革者艰难处境的一个缩影。中国传统以儒家为主导的文化历来崇尚“法古”,尊重既定的制度、习俗与秩序,因此,中国历史上的改革所要面临的往往便是现实权贵利益集团与思想观念的双重阻力。现实权贵的阻扰不仅可能使改革者的努力化为泡影,而且还可能使其遭受家破人亡的灭顶之灾;而观念、习俗的阻力却可能使其在儒家义理占统治地位的历史评判中身败名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改革者若想取得改革的成功,不仅需要改革者自身拥有超拔绝世的治世之才,而且还要有非凡的勇气。无绝世之才,便无能力有效推进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彻底革新,引领国家走向富强;无非凡之勇气,便没有打破常规、打破既有利益格局的魄力。商鞅既有治世之才,又有改革者一往无前的勇气,“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所以其变法才能成功。 P58-59 序言 如何深入挖掘、系统整理进而吸收、转化中国传统治道的本土资源,既而摆脱古代帝制王朝“其兴也淳焉,其亡也忽焉”的治乱循环怪圈,走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清末以来中国知识阶层一种整体的文化自觉。他们赓续先贤,提出种种社会改革方案,而“法治”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路径选择。但在家园沦丧、亡国灭种的危险日甚一日的窘境下,“法治”远没有救亡图存的主题更直接、更迫切,故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一直崎岖坎坷,历经波折与反复。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即将实现,在此之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最高层级,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诚可谓适逢其时。在可以预见的明天,“法治”或将成为中国政治建构中可以选择的突破口,“法治”的光辉也将逐渐普照中国大地。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理念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王朝统治占文明史大半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家,更是任重而道远。建设现代“法治中国”,必须要从中国传统法律的本土资源中汲取智慧。无论是法治理念,还是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都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积极成分,当然也有消极因子,“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首先要汲取的是中国古代“良善之法须体现公益与公意”的立法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悠久绵长的“民本”思想,将“民心”向背视为政权合法性之源泉,《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老百姓所看到的,就是上天所看到的,老百姓所听到的,就是上天所听到的,将“民意”等同于“天意”。孟子更是将“得天下”直接看作是“得民心”,“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因此,“良善之法”必须顺应民心,体现公意。汉代著名廷尉张释之对汉文帝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唐太宗李世民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以及黄宗羲对“一家之法”的批判——“天下之法,以天下之利为利,藏天下于天下;一家之法,以家之利为利,藏天下于筐箧”,都体现了这种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正与此一脉相承。 正如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现代“法治秩序”的构建,关键在于要以法律约束位高权重者,只有居上位者率先垂范遵守法律,老百姓才会真正信奉法律。中国古代帝制王朝虽然在制度层面未能形成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但古代的政治家、法学家却历来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主张君王本人也须守法。如慎子强调人君不可“舍法而以身治”,而当“任法而弗躬”“事断于法”;管子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文子认为“法度道术者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黄帝四经》主张“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等等。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固然有“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的传统,但同样也存在要以法律来约束最高权力的理念,这种理念在帝制时代难以成为现实,却完全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焕发蓬勃的生命力,成为当代法治建设的有益营养。 司法是观察一国“法治”状况的窗口,也是维护“法治秩序”的终极保障,故而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与其法治状况密切相关。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司法体制虽然与现代“司法独立”的理念不尽相同,却同样有许多理念值得现代司法借鉴,略举数端如下: “恤刑”“慎刑慎杀”理念。《尚书·舜典》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中国传统儒家一向主张“为政以德”,如果政府官员对百姓“不教而杀”则谓之“虐”,因此,司法官员裁判案件时当存“仁爱”悯恤之心,慎用刑罚,减少杀戮,以免错杀无辜。这种理念在传统法律中的典型体现就是对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如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便是对这种理念的一种继承。 …… 法律的工具性定位还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无法具备“自治性”。法律的“自治性”对于“法治秩序”的实现至关重要。就法律的实体内容而言,中国历代王朝的法典都因为“过分地吸收道德”而成为道德宣谕与行为规范相结合的奇异混合体,法典是儒家道德理想的法典化,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没有自身的独立性。就司法机构的设置而言,中国古代地方衙署甚至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审判只被视为地方衙署多种行政职能中的一种;中央虽设有专司审判的机构,但中央其他机关亦可参与审判,审判并不具备“专属性”与“独立性”。就法学研究而言,中国古代律学只是经学的附庸,并未产生自身独有的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就法律职业而言,崇尚法律的官员被视为“酷吏”,懂法律的吏被视为庸俗的“刀笔吏”,精通法律的讼师则视为如盗贼般的“讼棍”,没有学者愿意把自己仅定位为法学家。古罗马法学家享有的那种尊崇地位,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是不可想象的。 三、构建现代法治秩序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连绵延续的过程,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完全罔顾自己的历史而能顺利地走向未来,建设“法治中国”,同样也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反思。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强调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还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因此,继承与反思传统法律文化,既要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有特征,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超越时代的精华;同时也要正视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或背离的法律理念,如“圣王制法”观、“工具主义”法律观等。对于后者,应深入研究其产生的制度、文化背景,思考其“现代性转化”的可能路径。 以现代法学视角来看,传统“圣王制法”实质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正如梁启超所说,“操立法权者,必务立其利于己之法,此势理所不能免也。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当立法权主要归属于皇帝时,所立之法必然以维护皇权为中心,即黄宗羲批判的“藏天下于筐箧”的“一家之法”;而当立法权归属于全体公民时,所立之法就会是“藏天下于天下”的“天下之法”,必然能获得人民内心的拥护与真诚信仰,从而具有最高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以说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破除“工具主义”法律观的关键,在于转变将法律视为工具、手段的属性,赋予法律自身独立的地位与价值,使法律不再从属于权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宪法权利的实现及宪法至上理念的确立。只有当法律逐渐摆脱其仅仅作为或主要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属性,赋予其更多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时,法律才能也必将成为所有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遵守而尊崇的“信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特别提出宪法权利的落实,可以说,这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 后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曾经涌现过许多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起源、性质、原则、功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理思考,并且还有许多政治家将其学理思考运用于政治实践之中(抑或说其学理思考原本就是其政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对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与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历史是古今之间一场永无休止的对话。时移世易,古今社会之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虽已发生了巨大变迁,“法律”的概念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是普遍与永恒的,我们仍然像古人一样,要思考如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捍卫公平正义、如何减少犯罪、如何杜绝官员腐败、如何促进政府高效运作等问题。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历史为镜,与古代法学先贤们进行一场跨时空的“法律对话”,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编写了这本以古代人物为线索、以箴言为核心,兼及人物评传与经典故事的通俗传统法律文化读物,欲以此透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党建读物出版社领导和编辑同志的大力支持,他们对本书的编写体例、结构框架、人物选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大量心血,在此一并表示由衷感谢!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16年4月 |
随便看 |
|
霍普软件下载网电子书栏目提供海量电子书在线免费阅读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