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只能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标准才能给出答案。从而,衡量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水平也就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检验。为此,就需要结合审理担保案件的实践,不断总结运用现行担保立法规则来处理解决担保案件,保护担保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生活中各类担保关系的稳定秩序,并从中发现现行担保立法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贾林青、林少兵主编的《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写作的宗旨在于使读者在了解担保纠纷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法院审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类型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贾林青、林少兵主编的《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为其中一册。
第一章 担保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认定其有效
三、独立担保在国内商事交易中的独立性应予以否定
四、民间借贷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非当然影响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五、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无效
六、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担保有效
七、诉讼担保不同于债权担保,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其诉讼时效
八、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其与债务人签订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构成反担保
第二章 保证
一、民营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为保证人
二、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的,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
三、分支机构对其未经授权而提供的保证无效具有过错,债权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四、保证人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方式在P2P借贷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条款有效
五、公司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
六、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盖章不能推定为重新建立保证合同
七、保证人承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时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八、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借款人将被保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其在商业银行的旧贷利息,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十三、保证人明确放弃以特定借款用途作为其担责前提的,则对以新贷还旧贷形成的借款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主合同当事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保证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其提供保证担保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
十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破产和解协议减免债务的,并不免除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十七、债务人政策性破产的,并不当然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十八、债权人有权根据其与保证人的约定选择担保的行使顺序
十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院应当作出实体裁判
二十、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二十一、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非典型担保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