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香编著的《廉政及其公共性》通过梳理廉政的理论脉络和实践进路,进一步指出:把人性自私、权力自利等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理由是没有问题的,但又是不够盼,把权力制衡作为廉政建设的制度设计是非常有效的,但也是不够的,至少难以从中析出廉政建设的评价标准。政府公共性既是廉政建设的评价标准,又是把握权力制约尺度的客观依据。这是因为,公共性的“形而上”是一种价值取向,具有价值评判功能,而公共性的“形而下”指向具体而客观的公共利益,因而用公共性作为廉政建设的“价值尺度”,既是必需的又是可能的。基于此,本书试图把公共性理论作为廉政理论基石,据此丰富和拓展廉政建设的理论内涵和法理依据,应当说是在公共性理论和廉政理论之间的一种有益的学科交叉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