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谓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公司不但是一个法人主体,还是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人主体,“独立”二字表明公司与股东处于相同的地位,公司可以是不依附股东而独立存在的实体。
公司的这种独立性,不仅是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且也与公司非单一所有者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管理的专业化等这些现代公司的特点存在必然的联系。这种独立性也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只是享有终极意义的所有权,而不是一定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根据这一原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公司的权力结构做出如下设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等高管层、监事会。
在此种框架下对权力进行如下分配: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董事、监事的人选等重大事项;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董事会再聘请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执行公司业务:股东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理股东对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权力上述运行方式,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使股东和董事、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全体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委托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代理股东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董事作为由股东大会选举而出的“受托人”,就需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仅仅是对选举他的那些股东负责,更不是仅仅对大股东负责。董事长作为董事中的一员,也是同样的道理。董事长经董事会的投票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权力大小,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区别,有的国家赋予董事长很大的权力,有的则不是这样。在现行公司法修订前,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这一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仅仅是董事长,有可能是执行董事乃至经理。同时,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基于这一规定,董事长作为董事的一员,在表决的时候,也只能代表一票,并不享有其他董事以外的权力。如果说董事长应该有些特权的话,也只能限于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但现实情况却并不是这样。董事长不但在公司里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而且也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形成了董事长说一不二的独裁统治。追究其原因,是因为一股独大是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大权基本上掌控在大股东的手里,董事长集公司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老板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所有大权,几乎全部被董事长所垄断和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全部变成了摆设。这种董事长一人专权的结果,不但导致公司的科学决策、良好的治理无从谈起,也很有可能使公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公司、小股东乃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把董事长权力关到法律所设定的笼子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有必要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长没有权力越过董事会单独行使,更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长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作用,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最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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