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民法史上的三次法典编纂活动,分别催生了1852年、1936年和1984年的民法典。新民法典享有世界声誉,被认为是拉美国家新的范式法典之一,其中尤以人法编备受赞颂。由徐涤宇所译的《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由序题、第一编“人法”(其中自然人篇含人格权之规定;第四篇特别关注农村公社和原住民公社)、第二编“法律行为”、第三编“家庭法”、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即债法总则)、第七编“债的发生依据”(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非合同责任)、第八编“时效与除斥期问”、第九编“公共登记”、第十编“国际私法”、尾题构成,代表着一种全新的法典体系结构。
秘鲁民法史上共有三次法典编篡活动。第一次编篡发生在1845-1847年,其草案在1852年获得通过后成为秘鲁的第一个民法典。1984年的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声誉,这首先要归功于其人法编的巨大成就,该法典的立法技术和体系构造也颇值注意。
在民事和商事活动的界限日趋模糊的当代社会,世界各国民法典的编篡和改革活动,如荷兰新民法典、魁北克新民法典和阿根廷新民法典的起草,以及秘鲁民法典的改革,都以民商合一作为目标之一。秘鲁民法典的改革以此为基本思路,拟以一般企业法取代商法典,并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商法规范纳入到民法典中去,当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一个参考方案。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而在如何改造传统理论并使民法典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问题上,秘鲁学者和立法者回应和创新的魄力及其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由徐涤宇所译的《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与共同法》丛书之一,之前已经出版了3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