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新重农主义政策,需要建立健全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取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逐步实现“增人不增宅基地,减人不减宅基地”,鼓励农民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需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我国《宪法》第10条中的“城市”和“农村”适时做出解释。坚持立法引导改革,及时修改《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条款,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申惠文编著的《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研究》主要采取了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法律规范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