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了《地图管理条例》。为便于读者学习最新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条文逐条释义,编著成《地图管理条例释义》
完善地图管理制度 促进地理信息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地理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测绘资质管理】
第八条【地图编制标准和内容表示】
第九条【地图编制要求】
第十条【国界、边界、历史疆界绘制】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绘制】
第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表示】
第十三条【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公益性地图】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地图审核】
第十六条【送审主体】
第十七条【中央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八条【地方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地图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图审核内容及审图号】
第二十二条【审图号的标注】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第二十四条【地图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地图样本送交】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地图出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插附地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学地图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出版物样本送交】
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保护】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地图发展原则】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准入制度】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内容表示规定】
第三十七条【上传标注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内容审校备案制度】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法律适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地图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奈【举报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测绘资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送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不需送审地图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地图未按审核要求修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骗取、伪造、冒用地图批文、审图号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法上传、标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主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军队单位编制地图及海图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1月22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在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6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