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多维的范畴,从历时态的角度而言,它上承远古下延未来;从共时态的角度而言,它蕴含了不同文化样态的交融与争锋;从形态学的角度而言,它包括了器物、制度、精神等多个面向。将一切问题纳入法律关系的视野并以权利话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代表了法律人的自信与自负。虽然理想的浪漫不断被骨感的现实所杯葛,但法律人依然无怨无悔地唱着法律的歌谣。公民个体如何借由文化营造的魅影实现个人的心智成长和人格健全?公权机关如何在服膺法律规则之下尊重人民的文化权利,有效并有序管理文化事业?在一个多位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法规如何因应文化的禀赋殊异而各安其命各尽其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无限延展而在我国又只是刚刚起步研究的问题。由秦前红所著的《法律能为文化发展繁荣做什么》研究不过是雏婴初啼,希望能收抛砖引玉之功。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按照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两分格局而铺陈开来的。如果说由秦前红所著的《法律能为文化发展繁荣做什么》一书中的第二章给出了一幅文化生活中国退民进的历史画卷,那么第三章就是要充分描述当前文化生活中的这一基本的二元结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两分格局如何形成?这一格局将如何影响文化法律制度的建构过程?文化权利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中心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又分别有怎样的规范内涵?这些会是第三章的阐述重点。
第四章专门讨论文化产业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文化市场的法律机制问题。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文化受众与文化监管部门多方互动的场域,也是最生动地反映文化之发展程度和繁荣程度的晴雨表。实际上,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实现方式就是文化市场,且文化多样性与创造性也主要通过文化市场予以呈现——这是目前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共识之一。可以说,有关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的法律机制的成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能否回归文化生活的常态。
第五章留给文化事业。如果说文化市场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自由之维,那么文化事业就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公平之维。提供普遍的、基本的、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培育公民独立人格的必由之路。在当下中国,文化事业之法律制度的建构实际上是对原有公办文化职能进行艰难改革的过程,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真正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公民在文化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将是制度设计的关键。
第六章的任务是在先前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文化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之道。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标——文化多样性、文化创造性与健全的公共文化服务——将是检视这一改革过程的最终依归,而且必须指出的是,这一改革过程实质上是没有终点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本的,因此不断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时时检视法律机制必须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可以为文化做什么
第二节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文化生活的理想模型
第三节 文化与法律
第四节 主要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 国家文化职能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让文化的归文化——“公办文化”的产生、困境与蜕变
第二节 文化为谁而活——关于文化的功能定位的变迁
第三节 社会转型中的国家文化职能
第三章 文化权:文化法律机制之规范建构起点
第一节 法律意义上的文化权利
第二节 文化权利的规范要素
第三节 文化权利的基本属性
第四节 文化权利的规范功能
第五节 文化权利的保障模式
第六节 文化权利所要求之多元文化建制
第四章 面向文化市场的法律机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自由之维
第一节 文化市场的法律原则建构
第二节 文化市场受众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文化产业的自律、自治及其法律保障
第四节 文化产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
第五章 最低文化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公平之维
第一节 文化事业的法律原则
第二节 政府文化给付义务体系的法律建构
第三节 文化事业的公共参与及其法律保障
第六章 当前文化法律秩序的完善之道
第一节 文化立法权限的调整与界定
第二节 基于法治原则的文化法规范检视
第三节 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文化事业的法律保障:趋向一个公平、高效、协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