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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社会契约论(全译本)/世界经典文学名著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作者 (法)卢梭
出版社 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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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社会契约论(全译本)》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萨拜因曾对卢梭有过这样的评价:“他的巨大作用在于,从广义而言,他把哲学带到与其传统相反的道路上去了”。

内容推荐

《社会契约论(全译本)》是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在政治哲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影响每一代学人的知识名著。本书主要为你讲述了政治体的概念,立法和公意的问题,政府形式的问题以及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同时,《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理念,都成为后来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目录

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开卷之主题

 第二章 早期的社会

 第三章 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奴隶制度

 第五章 必须时时回顾第一契约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主权者

 第八章 文明社会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第一章 主权不能放弃

 第二章 主权体不容分裂

 第三章 公众意志是否会出错

 第四章 主权的局限性

 第五章 决定生和死的权利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篇)

 第十章 论人民(续篇二)

 第十一章 形形色色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之分类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总论

 第二章 各种政府形式的组织原则

 第三章 政府分类

 第四章 民主制度

 第五章 贵族制度

 第六章 君主制度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适合所有国家

 第九章 德政的标志

 第十章 政府滥用权力及其腐败趋势

 第十一章 政体实体的消亡

 第十二章 主权权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力

 第十三章 主权权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力(续篇)

 第十四章 主权权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力(续篇二)

 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第十六章 政府的制度并不是契约

 第十七章 政府的体制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第四卷

 第一章 公众意志是不能破坏的

 第二章 投票表决

 第三章 选举

 第四章 罗马的公众议事集会

 第五章 护民官制

 第六章 独裁体制

 第七章 督察官制

 第八章 公民宗教

 第九章 结论

试读章节

正因为任何人相对他人而言都没有天然的权力,也正因为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力,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任何合法权威,就都必须基于约定。

葛罗休斯曾说:“既然某个人能够放弃自己的自由,成为某一主子的奴隶,为什么全部的人民就不能够放弃自由,而变成某一君主的臣民?”在这句话中,有着太多似是而非的词汇需要阐释清楚,那我们姑且先搞清楚“放弃”的含义吧。在此上下文中,它意味着“奉送”或者“出卖”两层含义。一个即要变成别人奴隶的人并不是把自己奉送出去,而是出卖给别人,以求得至少得以生存的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出卖自己,他们是为了求得什么作为回报呢?君主不但不能供养自己的臣民,反而只能从臣民那里获取生活供给。正如拉贝莱斯所言,君王没有供养也是无以为继的。难道臣民们在奉送自己的同时,又以君主掠夺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假如是这样,我看他们也所剩无几了。

有人认为,专制的君主能够为他的臣民确保天下太平。这自然很好,但是如果由于专制君主的个人野心而给人民带来了战争;或是如果专制君主贪得无厌,而他的官吏们对人民进行无休无止的残酷搜刮,这一切对人民的危害更有甚于战争的话,那么人民从这里又能获得什么利益呢?牢狱中的生活也是太平的,难道这就足以证明人人都该向往监狱吗?囚禁在塞克路普斯洞穴中的希腊人可能活得和平安乐,但等待他们的却是任人宰割的命运。

一个人可以毫无所求的将自己奉送给别人,这实在纯属无稽之谈。这样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只有疯子才能做得出来。如果一国人民各个如此,就等同于这国人民整个的都疯了,疯狂是不能构成权利的。

就算个人能够转让其自身自由,他也绝不可能转让他子女的自由。因为孩子作为生来为人,人本自由,他们的自由只属于自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之剥夺。当然,在孩子们足以进行理智判断的年龄之前,父亲能够为了他们的生存和福利,用孩子的名义来订立某些原则,但却绝不能无条件把子女奉送他人,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自然,并且超出父权的。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合法化,就必须让每一个新生一代的公民自由地选择是认同它,还是否决它:可如此一来,政府也就不能是专制的了。

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人性,放弃了作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来说,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而事实上,这样一种弃权是与人的天赋本性相悖的。因为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准则。任何一个条约,如果规定一方是绝对权威,而另一方是绝对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且自相矛盾、不合逻辑的约定。对于一个有权利规定任何事情的人,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说明他将不会对任何事情负有责任?其实,单单就这种没有互惠而彼此间无需相互承担义务的约定,其本身就会使这种行为不具有有效性。既然我的奴隶的全部都属于我,他的权利便也就是我的权利,那么他哪还有什么权利来反抗我?而若说我自己拥有“反抗自己”的权利,这不是毫无意义的废话么?

葛罗休斯还有另一些人,他们把战争看作是所谓的蓄奴权的另一个起源。他们相信,既然胜利者有权屠杀失败者,后者不得不以放弃自由为代价来换取生命。这种约定被认为合法合理,因为它本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契约。

但是,很显然,这种战胜者可以屠杀失败者的权利,从任何角度上看都不可能是来自于战争状态的结果。当人类生存于原始的独立状态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还不能稳定到出现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并不是天生为敌。造成战争的,是财富物质上的冲突而非人与人之间的争端。既然战争状态仅仅来自于财产物质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人际关系,那么私人战争,即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可能形成的——不管是在尚未稳固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还是在一切权力属于法律的公民社会状态中。P8-10

序言

这篇小论文原是我曾浅尝即止的一部长作中的一部分,因为实力尚缺,所以不得不弃置多年。在我业已写就的那些片段中,这篇文章最为意义深远,颇得我心,有意公之于众。而剩余部分旱已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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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7: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