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本书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对原44条中的39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更加严格、更具有操作性。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7号局长令正式颁布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著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对其逐条进行了权威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现已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正确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和立法背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专家编写了《煤矿安全规程释义(防治水部分)》,对其逐条进行了权威解读。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对有关条款还辅以典型的重特大水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著。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五节 探放水
附录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
二 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说明(2011年1月17日)
附录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附录三 2006~2010年全国煤矿重特大(10人以上)水害事故统计表
附录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