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共有过几部《婚姻法》吗?《婚姻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它可以保障哪些权利?……阅读本书,可以找到上述疑问的答案。本书是一部有关《婚姻法》的书,也是一部有关婚姻故事的书。不是简单的《婚姻法》介绍,里面有故事,有情节,可读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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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婚姻调查 |
分类 | 文学艺术-文学-中国文学 |
作者 | 黄传会 |
出版社 | 作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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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你知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共有过几部《婚姻法》吗?《婚姻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它可以保障哪些权利?……阅读本书,可以找到上述疑问的答案。本书是一部有关《婚姻法》的书,也是一部有关婚姻故事的书。不是简单的《婚姻法》介绍,里面有故事,有情节,可读性很强。 内容推荐 婚姻法所包含的内容,绝不仅限于离婚,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婚姻法被认为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透过这个睛雨表,可以看到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嬗变。这里面写到的每一件事,尽管不是发生在你的身上,但它或许与你息息相关,或许能给你以启示,或许能给你以警戒,或许能给你以思考…… 目录 引子 说不完的婚姻故事 第一章 共和国的厚礼 第二章 较量 第三章 三十年婚姻故事 第四章 嬗变 第五章 民主立法的春天 第六章 家园保卫战 第七章 动荡的婚床 第八章 屋檐下的暴力 第九章 你们家“蛋糕”怎么分 第十章 保护军婚:一道坚固的“防波堤”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试读章节 我在等待。 我是在等待中走进中国婚姻家庭史的。 我没有想到,关于婚姻,竟然有这么多的定义——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辞海》:“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恩格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爱伦·凯:“恋爱是结婚的唯一前提,没有恋爱的结婚是没有道德的、堕落人格的。” 陈独秀:“凡是有怕老婆故事的国家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凡是没有怕老婆故事的则一定是独裁或极权的国家。” 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 费孝通:“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人类有孩子才有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 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婚姻家庭的立法,在我国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诞生于公元前两千多年,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夏代,那正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大宗、小宗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组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这种宗族体系和亲属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宗法家族组织,也是宗法国家组织。这时候,还没有法律可言,维系这种宗法制度的是名目繁多的“礼”。“礼”的内容包括:“家礼”和“婚礼”。“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婚礼”是指嫁娶之礼。“礼”虽然本身不是法律,却是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用以明确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春秋战国开始,我国从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化。“礼崩乐坏”,旧制度在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已不能维持。这个时期郑国的《刑书》、晋国所铸的《刑鼎》、李悝所著的《法经》等,都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为刑法和相应的惩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立法、包括婚姻法规也应运而生。如我国封建社会最完整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四篇,名日:户婚。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产生的《明律》、《清律》,基本内容均集中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禁忌、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地位等方面。每一项规定大都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作变化。 清朝后期的1851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洪秀全为首的农民英雄在建都天京后,即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革命军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设想。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色彩。《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在经济上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意味着开始废除买卖婚姻。同时,太平天国禁止娼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陋习,严格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但是,由于受农民阶级局限性所制约,太平天国虽有“一夫一妇,理所当然”的明文规定,却只适用于低级军官和一般的贫民,东王、西王仍是妻妾成群,洪秀全更是广蓄嫔妃。可见在婚姻制度上,他们仍局限于封建帝王的眼界。他们对妇女的重视,主要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太平天国的妇女政策以及由此给妇女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变化,至多也只能算是近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前奏。 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篇《亲属》中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七章。尽管《中华民国民法》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已经被推翻,但该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依然维护着封建婚姻家庭体系,实际上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 纵观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包办强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包办强迫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上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要通过媒介,结婚男女双方丝毫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种完全由第三者包办强迫,而不许婚姻当事人本人在婚前建立任何相互了解、相互爱情的不自由的婚姻结合,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是男尊女卑。我国古代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一直处于卑下、屈从的地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夫为妻纲”成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按照封建法律的规定,妻子无人身权,无财产权,完全处于依附于丈夫的无权地位之中。妻子虽然只有一个,但纳妾却不受限制(纳妾不算结婚)。所以,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妾制。 三是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父为子纲”、“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一家之内,妻必从夫,子必从父。子女成为封建家长蹂躏的对象,根本没有利益可言。 P10-12 序言 说不完的婚姻故事 一位哲人说:“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 然而,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的我们,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就如同《婚姻法》一样,尽管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又有谁会整天去琢磨《婚姻法》? 我想,整天琢磨《婚姻法》的,除了少数专业人士,比如婚姻法研究者、专门承接离婚案的律师外,恐怕就只剩下准备离婚的当事人了。 我的一位朋友2000年开始闹离婚,吵吵闹闹,打打停停,一直到2008年才把婚给离了。 我开玩笑说:“你离婚正好用了打一场抗日战争的时间啊!” 朋友苦着脸,说:“不离婚,不知道离婚的难啊!” 朋友告诉我,离婚不仅涉及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的问题,分居时间长短问题,还涉及婚前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等等一系列问题。 也是从朋友那里,我听说了中国式的最典型的离婚案—— 1980年,北京曾发生过轰动一时的遇罗锦离婚案。 遇罗锦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其哥哥遇罗克是北京人民机械厂青年工人。遇罗克于“文革”初期写出的《出身论》,因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陈伯达、“四人帮”的封建主义倒行逆施,而遭逮捕,并于1970年被处以极刑,死时年仅27岁。受其哥哥影响,遇罗锦也被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劳改农场教养三年。1970年3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那里的工分值多年一天没超过一毛钱,迫于生活,她嫁到黑龙江省一个条件好些的村子,与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结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四年后离婚。 此后,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做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从东北回到北京)。1978年7月,经人介绍,她与北京某厂工人蔡某结婚,户口转回北京,并找到了工作。两年后,遇罗锦以“继续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最不道德的”为理由,起诉离婚。而蔡某却认为遇罗锦“是在自己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考察她的几次婚姻状况,她实际上是想把婚姻当做实现自己的目的的一个个跳板”,坚决拒绝离婚。 遇罗锦离婚案披露后,在司法局、妇女界、新闻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意见分歧不一,支持者有,反对者众。尽管后来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离婚,但道德的天平基本向蔡某倾斜。一时,遇罗锦成为忘恩负义的“女陈世美”,“一个堕落的女人”。 更有甚者,上世纪90年代初,京城还曾出现过一个耸人听闻的“秦香莲上访团”。 一面红色的小旗上,写着“秦香莲上访团”六个字,小旗旁簇拥着十几个脸色憔悴、神情忧悒的女人。今天到全国妇联,明天又去最高人民法院…… 上访团的“团长”薛某,是北京一家服装厂的女工。22岁那年,由父母包办嫁给同厂工人黑某。二十多年了,日子虽过得平淡,两口子却也相安无事。 谁料,年过半百,黑某却在外头有了相好的。薛某的火爆脾气上来了,先是将娘家人召来把黑某揍了个鼻青脸肿,然后再把家里值钱的东西一裹而尽,自己搬到厂里住了。 不久,黑某以性格、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薛某一听,火冒三丈:你在外头搞女人,还要跟我闹离婚,没门,!我非把你搞臭不可。 薛某开始告状,法院、妇联、公安局到处都有她的足迹。慢慢地,薛某发现,每天到法院、妇联、公安局告状的,还有不少同她一样命运的女人。大家在一起交流,泪是同样的泪,仇是同样的仇,都是因为丈夫有了“花心”,或在外面拈花惹草,或已另建“爱屋”。说到伤心处,一个个哭得比“秦香莲”还凄惨。哭,哭能救得了自己?薛某最瞧不起眼泪,于是,她提议姐妹们团结起来,组织一个“秦香莲上访团”,联合上访,以壮声势。同是天涯沦落人,姐妹们一致推选薛某为“团长”。 薛某义不容辞地举起“秦香莲上访团”小旗,肩负着为自己讨个“说法”,同时也为与她同样遭遇的姐妹们讨个“说法”的神圣使命,又踏上漫长的上访路…… 朋友感慨道:“怎么样,她们是不是折腾得比我还厉害?” 我有些不解:“这也怪了,按说《婚姻法》对离婚条件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这离起婚来为什么还是如此之难?” 朋友说:“这你难道还不明白吗?法律条文是死的,但人是活的,生活是在变化的,社会是在发展的。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为什么1980年、2001年又要重新修改,颁布了第二部、第三部《婚姻法》,就因为,生活变化了,社会发展了,婚姻家庭领域又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就说离婚吧,上世纪50年代,曾经发生过‘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理由论’主张,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而‘感情论’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就应允许离婚。正因为‘理由论’占了上风,尽管当时一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感情已经恶化,却因拿不出所谓‘理由’,失去了婚姻的自由权。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但后来又有专家提出应以‘婚姻关系破裂’替代‘感情破裂’,主要理由是,感情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很难确认;感情破裂不能反映离婚的全貌;还有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虽然维持了‘感情破裂’说,但又结合‘婚姻关系破裂’一些情况,使得离婚增加了可操作性。” 没有想到,打了一场离婚官司,我的朋友差不多成为半个婚姻法学专家! 由此,我也开始关注起了《婚姻法》。 这一关注,我才知道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共有过三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 我才知道,婚姻法所包含的内容,绝不仅限于离婚,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 婚姻法被认为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 透过这个晴雨表,可以看到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嬗变。 《中国婚姻调查》是一部有关《婚姻法》的书。 《中国婚姻调查》是一部有关婚姻故事的书。 这里面写到的每一件事,尽管不是发生在你的身上,但它或许与你息息相关,或许能给你以启示,或许能给你以警戒,或许能给你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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