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向社会发布。为便于指导工作,特编辑出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单行本,供工作中掌握。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3
二、水利/7
三、煤炭/9
四、电力/10
五、新能源/12
六、核能/13
七、石油、天然气/13
八、钢铁/14
九、有色金属/16
十、黄金/17
十一、石化化工/18
十二、建材/21
十三、医药/23
十四、机械/25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36
十六、汽车/37
十七、船舶/39
十八、航空航天/40
十九、轻工/41
二十、纺织/46
二十一、建筑/49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49
二十三、铁路/51
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52
二十五、水运/53
二十六、航空运输/54
二十七、综合交通运输/54
二十八、信息产业/55
二十九、现代物流业/58
三十、金融服务业/59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60
三十二、商务服务业/61
三十三、商贸服务业/62
三十四、旅游业/63
三十五、邮政业/63
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64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66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67
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70
四十、民爆产品/72
第二类 限制类
一、农林业/74
二、煤炭/75
三、电力/75
四、石化化工/76
五、信息产业/79
六、钢铁/79
七、有色金属/82
八、黄金/82
九、建材/83
十、医药/84
十一、机械/85
十二、轻工/89
十三、纺织/92
十四、烟草/93
十五、消防/93
十六、民爆产品/93
十七、其他/94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95
二、落后产品/118
附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