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震远编著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将资本的含义界定为公司资本的范畴。资本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本书不敢奢望解决所有有关资本的法律问题,出于聚焦研究范围的考虑,将知识产权资本化中“资本”限定在公司资本的范围内,从而依据公司法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评论,在此先予以澄清。
胡震远编著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是商法文库之一,《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首次对知识产权出资在实务上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指出现代公司资本制已经呈现从强制向赋权发展的趋势,提出具备“评价可能性”和“转让可能性”的知识产权应承认其资本能力。知识产权资本形成时可考虑引入修正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或其组合。知识产权资本的交付应包括权利交付和实物交付,对隐性出资在制度预防上应侧重于股东责任。知识产权资本价值的变动可能由提前失权、期限届满、市场波动等原因所致,资本维持应仅对提前失权所致价值变动予以干预。资本分配应以净资产标准为底线,配以偿付能力标准。公司财务上应逐步使知识产权开发成本资本化,完善摊销和减值准备机制。知识产权提前失权时,不产生溯及既往的资本责任,但需确定资本差额,或补足余值,或减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