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二 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二)行政体制
(三)协同
三 研究范围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二)国外相关的研究
(三)国内相关研究
(四)简要评价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实证资料来源
(四)创新点和难点
第一章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第一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理论依据
一 一般系统理论
二 协同理论
三 增长极理论
第二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背景
一 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
二 经济全球化与WTO规则的适应
三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建设和谐社会
四 经济发展中社会深层矛盾的凸显
第三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目标、类型及意义
一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目标
二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类型
三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意义
第二章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要素与行政体制
第一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要素特征
一 先行先试
二 综合配套
三 试验性
第二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
一 国家综合配套试验区对行政体制的总体要求
二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对行政体制的独特要求
三 “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的前提和目的
四 “协同型政府”组成六大要素
五 “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原因
第三章 行政体制改革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一节 行政体制改革在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地位
一 政策表述:行政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二 理论阐释: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路径要求
一 “适应性”与“内源式”协同发展
二 在“效率”基础上关注“民主”和“公平”
三 从“碎片化”转为“整体性”
第三节 西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经验的借鉴
一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兴起
二 英国及西方各国整体政府的实践
三 整体性治理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第四章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的实证分析之一——深圳市
第一节 深圳市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一 深圳行政区划变迁
二 深圳市被批准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前的行政体制改革
第二节 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创新
一 大系统管理模式
二 行政三分的设想
三 建立公务员制度
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 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节 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 问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尚待完善
二 原因:思想顾虑、刚性利益及整体制度的制约
第四节 深圳市被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的行政体制改革及问题
一 2009年的“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
二 深圳行政体制的“大部门制”改革评析
第五章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的实证分析之二——浦东新区
第一节 浦东新区行政体制历史沿革
一 浦东新区的战略定位与区划调整
二 “开发办-管委会-新区政府”的行政体制变迁
第二节 浦东新区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创新
一 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
二 机构按职能模块化综合设置,实行大系统管理
三 权力运作机制力求公开透明
四 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
第三节 浦东新区被批准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
一 改革目标
二 “大部制”机构设置
三 推行“二级市”管理模式
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五 依法监察,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四节 浦东新区“大部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问题:行政体制仍待进一步改革
二 原因:整体制约与有效协调机制的缺乏
第六章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协同型政府”构建方案
第一节 试验区现有行政体制与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适应性分析
一 深圳与浦东新区行政体制改革的社会影响
二 深圳行政体制改革中“决策-执行分离”的局限
三 浦东行政体制改革中“市辖区”地位的局限
四 不适应症状之一:行政体制改革的“诺斯悖论”
五 不适应症状之二:行政职能中的“分工-协调”困境
第二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方案设想
一 前提:调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职能
二 主体:“协同型政府”六大要素
三 保障: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
第三节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原则及条件
一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原则
二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Ⅰ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全文)
附录Ⅱ 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基本框架
后记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我国为探索社会制度系统性整体改革而设立的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就是国家在改革进程中,站在战略高度,对复合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之相互适应、相互匹配,达到复合体制之间协调状态,实现社会大系统的和谐。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从行政体制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出发,站在系统论和协同论的角度,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放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考察,从应然角度对适应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试验区行政体制特征进行探讨,指出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综合配套改革”和“试验性”三个因素决定其行政体制的独特性。从实然角度对我国的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两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体制改革历程进行了分析,总结其行政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指出其存在的不适应配套改革任务的问题。最后提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协同型政府”的构建方案。
第一章探讨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背景和理论依据。主要认为,系统论、协同理论和增长极理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提供了理论支持。试验区的成立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深层次、攻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试验区面临各种挑战、为解决经济社会的深层矛盾而作出的政策选择。设立目的是探索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让试验区不但成为经济增长极,也成为制度创新的增长极。
第二章分析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三大核心要素决定其行政体制的独特性。系统论认为,要素结构决定系统功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具有“先行先试”、“综合配套”、“试验性”三个要素,这决定其行政体制应该区别于开发区和一般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开发区虽然具有先行先试权和试验性特点,但所担负的是单一型体制改革,而地方政府虽然也要改革,但是必须以稳定为前提,同时不具有先行先试权和试验性的特点。因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必须建立更加适合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独特体制。“协同型政府”体制设计是适应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体制,由以强有力的协调机制为核心的六大要素组成。同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要求试验区行政体制整体功能具有协同性、自主性、创新性和开放性等特征。
第三章论证了行政体制改革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占有关键地位。行政体制改革不但在国家政策层面是我国综合配套改革改革任务中的首要任务,在理论上行政体制改革也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因此,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要求试验区的行政体制应从“适应性”改革转向“适应性”与“内源式”协同发展,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在“效率”基础上关注“民主”和“公平”,改革的方式应该从“碎片化”转为“整体性”。西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兴起和“整体政府”改革的实践为我国行政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第四章和第五章从实证角度描述了广东深圳市、上海浦东新区的行政体制历史沿革,以及被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的行政体制改革现状,分析了两大区行政体制改革中的创新、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深圳市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2004年,共进行了七次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了大系统管理模式,提出行政三分的设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四次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并在2009年被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进行了以决策与执行相分离为基础的“大部制”改革。改革方案比较符合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但由于没有广泛的社会动员和民主参与,真正的改革效果还需时日评判。浦东自1990年开放以来,行政体制经历了浦东“开发办-管委会-新区政府”这样一个过程,2005年被批准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于2008年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建立了以“小政府、大社会”理念为核心的体制。机构按职能模块化综合设置,实行大系统管理。权力运作机制力求公开透明,并创新了行政审批制度,试行告知承诺制。但由于浦东的“市辖区”地位,限制了其行政体制的更深入探索。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第六章主要指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现行行政体制不能完全适应综合配套改革任务,需要按照适应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协同型政府”构建其行政体制,并提出构建方案。首先肯定两大区的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适应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但都存在不适应综合配套改革的问题。共同的不适应症状是行政体制外改革的“诺斯”悖论和行政体制内存在着“分工-协调”困境。按照“协同型政府”的理论假说和六大组成要素,本书提出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构建协同型政府的方案设想。首先,构建前提是调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行政职能。其次,构建主体是“协同型政府”的六大组成要素。最后,“协同型政府”绩效需要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来保障。我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实践中已经具备构建“协同型政府”的基本条件。本书由崔会敏著。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行政体制研究》从行政体制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出发,站在系统论和协同论的角度,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放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考察,从应然角度对适应综合配套改革任务的试验区行政体制特征进行探讨,指出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综合配套改革”和“试验性”三个因素决定其行政体制的独特性。从实然角度对我国的深圳市和浦东新区两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体制改革历程进行了分析,总结其行政体制在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指出其存在的不适应配套改革任务的问题。最后提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协同型政府”的构建方案。本书由崔会敏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