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陷入行贿丑闻,引起公众非议。为缓解公众对管理层的信任危机,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1976年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项制度经不断完善,最终发展成为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来自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著的《金融法苑(2012总第85辑)》的“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这篇文章的节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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