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婉玲教授的《独立监管组织法律研究——以金融业分业监管为视角》一书认为监管权是国家经济调节权的一种具体形态,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存在质的差异。监管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理。监管相对于调控与规制,虽然同属于国家经济调节权范畴,但却具有不同的运行机理。所谓规制,是指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规制的本质在于以规定来规范、以制度来制约。微观规制通过对微观市场的具体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克服不同主体意思表示和利益追求多元化与市场秩序的冲突,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正、开放的市场。调控本身意味着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