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惯习几乎遍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放眼望去,目所能及,人们无处不在遵循着惯习。 安德瑞·马默著的《《社会惯习(从语言到法律)》》详细阐明了惯习之性质。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即本书的前三章,我对何为惯习作了一番概述。本书的第二部分,即第四至章第七章,将这一论述应用于语言、道德和法律诸领域。
社会惯习是指那些支配我们所有人都日常参与却未必虑及的无数行为之任意性规则和规范,包括从和某人握手问候到靠道路右边行驶等惯例和规则在内。在《社会惯习(从语言到法律)》中,安德瑞·马默对惯习及其在社会生活和实践理性中的作用进行了开创性的、全面的哲学分析,并在此分析过程中对大卫·刘易斯原创的主流社会惯习观提出了挑战。
马默从惯习本质之概述开始,解释了协调性惯习和建构性惯习之间、深层惯习和表层惯习之间的重要差别,进而阐明了惯习在语言、道德和法律领域中的运作情况。他明确指出,许多重要的、被诸多理论家假定为惯习性的语义及语用方面事实上都不是惯习性的,而在道德领域中,惯习的作用更是复杂到让人惊讶,它们主要是起一种辅助性的、支持性的作用。至为重要的是,马默在书中还对法律的惯习基础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认为深层惯习和表层惯习之别可以用来回应对法律惯习主义的普遍反对。
总之,《社会惯习》对那些几乎是规范着人类行为各个方面的规则之本质作了一番急需的重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