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对防止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风险、信用危机甚或金融危机大有裨益,而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可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定纷止争、保障金融安全。《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制》由姚佳所著,建议对个人信用额度进行统筹管理,并提出了我国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即在目前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政府为主导,以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为核心载体、以公司化的信用征信机构为重要主体的运作模式,以此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征信体系与制度。
导 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 研究缘起
二 选题背景
三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思路
一 研究对象
二 研究思路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二 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 价值分析方法
二 比较分析方法
三 规范分析方法
四 实证研究方法
五 历史研究方法
第五节 创新之处
一 突出社会利益维护之理念
二 使用并转换“信用消费者”之概念
三 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提出建议
四 界定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客体
五 提出对个人信用额度进行统筹管理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本体认知
一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厘定
二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透析
第二节 以我国征信业流变历程洞悉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一 新中国成立以前——征信业的萌出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征信业发展的中断
三 改革开放至今——征信业的复苏与崛起时期
第三节 从社会事实探察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一 信用经济发展之需要
二 维护金融秩序之需要——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
三 协调微观主体利益之需要
第四节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之必要性
一 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备
二 现有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
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缺憾
四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述评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经济学维度
一 交易费用理论之体现
二 信息经济学理论之作用
三 效率之实现
第二节 法治之个体利益维度
一 原点与终点:法律规制之正义价值确证
二 意思自治之体现
三 隐私权之保护
四 利益之衡平:法律对弱势信用消费者的公平对待
第三节 法治之社会利益维度
一 核心引力:社会利益之驱动
二 三维耦合:和谐、公平与效率理念之型塑
三 协调渗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融合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
第一节 主体体系解构
一 个人——以信用消费者为角色定位
二 信用征信机构内涵之诠释
三 信用数据使用主体地位之考察
四 信用数据提供主体范围之透析
五 监管主体之确立
第二节 客体之界定
一 客体——个人信用数据
二 客体之特殊性
三 法律保护方式之独特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模式
一 公共征信系统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二 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
第二节 对主要发达国家模式的评价
一 对公共征信系统的评价
二 对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的评价
第三节 我国模式之建构
一 模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二 当下模式之构建
第五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之具体、法律规则
第一节 个人信用数据采集规则
一 利益均衡意旨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第二节 个人信用数据评级规则
一 基本内涵
二 信用征信机构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个人信用数据流转、使用规则
一 价值意蕴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三 其他相关机制
第六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总体法律框架设计
第一节 信用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 市场准入机制
二 市场退出机制
三 信用报告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节 当下立法的现实选择
一 全面立法抑或渐进立法之辩
二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框架建构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 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内涵
二 社会信用体系全方位架构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