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冠梓编著的这本《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主要向你评述了著名法法律人类学者及其代表著作。每篇文章大致分为:作者小传;代表性著作的初版、再版、翻译版本情况;写作代表作的时代背景;该书的主要篇章结构与内容;该书的理论意义已历史意义;该书在法人类学发展史和世界学术史上的地位与特殊性。
绪论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1748)
萨维尼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
斯宾塞与《进化的假说》(1852)
梅因与《古代法》(1861)
巴霍芬与《母权论》(1861)
摩尔根与《古代社会》(1877)
马克思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1)
恩格斯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加罗法洛与《犯罪学》(1885)
弗洛伊德与《图腾与禁忌》(1913)
韦伯与《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21)
穗积陈重与《法律进化论》(1927)
马林诺夫斯基与《原始社会的犯罪和习俗》(1926)
霍贝尔与《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
费孝通与《乡土中国》(1948)
布朗与《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1952)
利奇与《缅甸高原的政治体制》(1954)
格拉克曼与《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1965)
穆尔与《准自治领域的社会控制》(1978)
弗里德曼与《法律制度》(1975)
胡克与《法律多元主义》(1975)
布莱克与《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
昂格尔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76)
塞尔兹尼克、诺内特与《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978)
川岛武宜与《现代化与法》(1994)
格尔兹与《地方性知识》(1983)
梅莉与《法律多元主义》(1988)
杜赞奇与《文化、权力与国家》(1988)
苏力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