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读书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就难以做好领导工作,就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通过读书学习来增长知识、增加智慧、增强本领,这是新形势下做一名称职的党员干部、胜任地履行领导职责的内在要求和必经之路。因此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了这套“不可不知常识系列”。
《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制常识》(编者刘兰青、杨晓慧、徐雪)为该系列中的一册,共分为依法治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八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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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制常识/不可不知常识系列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杨晓慧//徐雪//刘兰青 |
出版社 |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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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读书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就难以做好领导工作,就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通过读书学习来增长知识、增加智慧、增强本领,这是新形势下做一名称职的党员干部、胜任地履行领导职责的内在要求和必经之路。因此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了这套“不可不知常识系列”。 《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制常识》(编者刘兰青、杨晓慧、徐雪)为该系列中的一册,共分为依法治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八章内容。 内容推荐 法律是国家一切活动的社会规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制常识》(编者刘兰青、杨晓慧、徐雪)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依法治国的目的意义、深刻内涵、方法途径等,结合依法治国的鲜活案例,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制常识》是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通俗化读物。 目录 第一章 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概说 二、社会主义法治及法治理念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法 一、法的基本知识 二、立法 三、法的实施 第三章 宪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宪法的实施 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二、国家公务员法 三、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处罚法 五、行政监察法 六、审计法 七、行政复议法 八、行政诉讼法 九、国家赔偿法 第五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法通则 二、物权法 三、婚姻法 四、继承法 五、著作权法 六、合同法 七、专利法 八、商标法 九、民事诉讼法 十、仲裁法 第六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法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经济法 一、反不当竞争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质量法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五、税法 六、环境保护法 七、土地管理法 第八章 商事法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外商投资法 试读章节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总结了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 在依法治国方略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制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可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2.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表明: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广大人民逐步探索出来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方略和根本保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传统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发生过偏差,走了一些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极度混乱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治国理政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重大转变,表明了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3.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全体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而且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党长期的发展历史表明:搞建设、谋发展,实现现代化,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而稳定的实现要靠法治。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探索与比较,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出结论:还是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4.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5.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条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1.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法律为准则统治或治理国家。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即治理国家依靠确定的、公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理理论和若干原则。 在理解“法治”这一概念时,需要与“法制”区别开来。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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