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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指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中的某些具体条款而制定的条文解释和条文具体实施办法的一种法规性文件。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灵活,它既可以用于全面贯彻执行某项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容,也可以用于对某一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文规定的贯彻实施。细则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 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它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就没有某实施细则。有的人将这种关系称为母体公文和子体公文的关系,是颇有道理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母体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是子体公文。没有前者的出台,就没有后者制定的必要。因此,细则的内容无论多么详尽、周密、具体,都不能超出母体公文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及其内容范围。一个法律、法规可以派生出一个全面的实施细则,也可以针对母体公文的不同部分派生出几个实施细则。细则的制定机关一般在法律、法规的附则中做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可见,细则的依附性是很强的,也是十分明显的。 2.诠释性 实施细则对母体公文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充分体现其“细”的要求,以有利于遵守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涵盖面较宽泛,执行时显然不好把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它做了较详细的诠释,使得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了,执行起来也容易掌握了。 3.补充性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原则的,因此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实施的对象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应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做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者辅助性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其中列了五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填报内容和什么情况下可以“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说明“注册申请”究竟应带哪些附件材料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对此做了补充规定和辅助说明,使原文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周全。这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可以按照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而使申请注册能够顺利进行。
公文写作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固定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写作形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工具,也是每一个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技能。对国家机关来说,公文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其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对社情民意的掌握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分析处置能力,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意志和法律法规与政策是否能够科学、正确地得到表述和贯彻。对个人来说,公文写作既是一种知识,又是一种技能,是一个人能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工作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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