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对行为的定性,首先是通过犯罪客观要件展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且违法的侧面;然后由犯罪主观要件展示责任的侧面;最后,再例外地老虎是否存在足以排除犯罪的特殊情况。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不能发挥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功能、限制功能、检验功能,尤其是不能妥善解决共犯论的一些复杂问题。随着各种改造方案的提出,四要件说“一统天下”的局面早已不复存在。多数改造方案的总体趋向是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并在满足控、辩对抗方面迈出关键步伐。作者在本书中创造性地提出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的合理性在于:借鉴了阶层论体系的方法论;充分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维持层层推进的递进式思维,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上出错;有助于凸现犯罪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吸纳了四要件说的合理性,改革“成本”捃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