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中SA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的专利包括三类主题,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正因为如此,也可以说,我国专利法是大专利法立法模式。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不同,日本就三个专题分别立法,形成了规范发明的《日本特许法》、规范实用新型的《日本实用新案法》以及规范外观设计的《日本意匠法》。2000年,我们将日本分别立法的这三部法律,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立法体例统一在一起,合三为一统称为《日本专利法》(除非特别声明,以下各处凡论及《日本专利法》的,均包括三部法律在内),并将其逐一翻译为中文。
日本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8条)
第二章 专利及专利申请(第29条~第46条之2)
第三章 审查(第47条~第63条)
第三章之二 申请公开(第64条~第65条)
第四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第66条~第99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100条~第106条)
第三节 专利费(第107条~第112条之3)
第五章 删除
第六章 审判(第121条~第170条)
第七章 再审(第l71条~第177条)
第八章 诉讼(第178条~第184条之2)
第九章 与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有关的特例(第184条之3~第184条之20)
第十章 杂则(第185条~第195条之4)
第十一章 罚则(第196条~第204条)
附则
日本实用新型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之5)
第二章 实用新型登记及实用新型登记申请(第3条~第11条)
第三章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第12条~第13条)
第四章 实用新型权
第一节 实用新型权(第14条~第2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27条~第30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31条~第36条)
第五章 审判(第37条一第41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42条~第48条之2)
第七章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的特例(第48条之3~第48条之16)
第八章 杂则(第49条~第55条)
第九章 罚则(第56条~第64条)
附则
日本外观设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外观设计登记与外观设计申请(第3条~第15条)
第三章 审查(第16条~第19条)
第四章 外观设计权
第一节 外观设计权(第20条~第3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37条~第41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42条~第45条)
第五章 审判(第46条~第52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53条~第60条之2)
第七章 杂则(第60条之3~第68条)
第八章 罚则(第69条~第77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