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分析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商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以及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原则等问题,并希望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其未来发展给予把握和思考。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可能没有比商业秘密更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又更让其费尽心机的了。商业秘密对经济的刺激和促进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体现了知识对经济的促进,这种促进又反作用于社会,促进其对知识——商业秘密的利用和保护。纵观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进程,无一不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息息相关,本书试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阐释商业秘密浮出水面的成因和过程。由于商业秘密的完整概念尚未形成,对商业秘密的探讨还存在很大的空间,本书在这一部分对商业秘密的权利理论进行了补充。最后,为了加强对本书主题的研究,本书比较分析了各国有特色的判例,以期找出各自的法理依据和特色所在。
本书研究的主题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已历经了十几年的时间,学者对商业秘密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但是正如苏格拉底所言:“如果你不能用始终不变的全面完整的方式来为某一件事物下定义,你就并不真正知道它是什么东西,而仅仅是意思而已,有别于真正的知识。”各国法律文本和学者的著作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可谓丰富异常,但是如此丰富的定义却仍然不能解决固有的矛盾和困惑。另外,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着和发展着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在实践中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问题,对此需要理论加以阐述和总结,学者们也对有关概念进行了修补。这些都使得本选题的研究成为必要和可能。
在商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上,有事实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法律权利是成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通说将商业秘密看做一种权利,根据权利本质的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组成。大陆法系对于权利一向主张要件主义,按照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权利至少应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这里,商业秘密的权利性质和权利边界问题就凸显出来。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给予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甚相同,而且权利边界含混,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如果说赋予商业秘密对世权的性质,势必造成一种垄断,这种垄断的边界定位在哪里,这种垄断又是否和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形成重复。当前,多数学者赞同将商业秘密定位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的观点,但是商业秘密自身特点所引起的与知识产权中传统保护对象的差异仍然成为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障碍。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障碍,各位学者仍在努力。因此,本书希望通过对以往商业秘密研究观点的个体差异和案例所进行的思考,对其自身’在民法中的地位作出总结和归纳。同时,通过对不同学术观点的分析和比较,并在以此为据进行的法理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商业秘密权利边界和定位的解决方案。
通说认为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他人诱引奴隶背叛其主人所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这种通说在众多的研究文集中表现为开篇或起始的一句话,并没有过多的展开和论述。这个起源是1929年席勒先生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这篇文章后来广泛地被他人引用,笔者在核对了原文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任何调整社会生活方式的规则上升为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这一充分体现着知识和社会生产力相互作用的法律,必有其社会自身的需求,那就是由于保护对象财产价值性的普遍存在而促使保护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诞生。在罗马时代,其统一的帝国促成了当时经济的繁荣和法律的发达,后来在文艺复兴时期对罗马法进行了重新研习和回归,但在罗马法中发现:本源的这种法律关系和我们当代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及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需求存在差异,商业秘密应该是商品经济发达到相当程度,并伴随着狂热的竞争开始的。本书试图从古典经济理论到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再至新经济理论的发展这一线索来寻求商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关系的承认并进而刺激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尽管美国学者斯东认为苏格拉底对于定义的追求是固执的和徒劳的,但是本书仍然坚持只有从概念上把握事物的脉络,才能真正准确地理解被研究的对象。在商业秘密的概念确立和阐述方面,主要参照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美国的多次立法中的表述;其二是英国的合同理论和保密义务的陈述;其三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其四是世贸组织TRIPS协议第39条。通过对上述四种不同的概念进行解析发现,不同的概念背后隐含着不同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这些已存在的概念归纳方式彼此因侧重点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笔者坚信,各国的法律均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商业秘密概念的确定不能脱离整个法律体系和本国的国情。导致各国学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众说纷纭的重要原因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含混和定位不清。法律是一种文化,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得到完善后是最好的动物,但是如果他孤立于正义和法律,他就是最坏的动物……如果他没有美德,他就是一头最邪恶和野蛮的动物……只有正义感才能使他超脱于自己的兽性冲动之上。”
最后,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复杂性,已有部分国家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国内也有尝试性的地方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种下位法应是对权利最高原则具体化的体现。但是当前的问题是,由于缺乏上位法,下位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权利的最高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本书倡导的商业秘密立法不仅应反映社会现实的需求而且应对未来中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价值给予思考。法律是现代社会行为的准则,是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本选题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探讨,这使本书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本书也对未来商业秘密的立法有所设想。因此本书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这个主题仍然需要深入,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在本书交稿之际,心中仍有许多遗憾,也许这就是学术道路的成长和学人的必经之路吧。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