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希望理性探讨琢磨不定的推理,将之规律化为法官的思维。运作机制作为制度化了的方法,之所以在现代社会被认为意义重大,就在于它可以一定程度地解决人们的困惑问题。换言之,恰当的机制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决策者。它意味着在构建一种关于复杂现实的理论时,除了必须做出一些公认的简化假设,还须在体系构建中加入构造性的元素,否则将导致无意义的模型。体系性构建之重大缺陷,即在于所确立的模型缺少这种元素。
形式合理性、确定性和法治三者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唯有形式合理化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提供合理化的确定性;而唯有合理化的确定性才能够支撑起法治的大厦。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更可靠地实现实质合理性。法律思维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可以这样认为,法治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法律形式的完善,或者,也不在于立法数量的增加和法律机构的扩张,而在于把法律转化到观念中去,并能运用法律进行思维,因而,研究法律思维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只有当这个思维方式真正被法律职业者所普遍认同,被治国者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典型的法律职业者,他们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受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训练,都能够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其中,法官的法律思维最具有代表性。在人们看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并常常将其和公正严明的法官形象联系在一起。故此,现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例,来探讨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疑难案件裁判机制中体现的司法推理和法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