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针对我国刑法偏重主观要素的特点,提出了如果希望事实认定活动能够顺利推进,则首先有必要减少证明的实体法障碍,剔除并非必需的主观要素以尽量避免对于主观事实的证明,并在解释论上重视主观要素的客观判断标准等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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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康怀宇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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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针对我国刑法偏重主观要素的特点,提出了如果希望事实认定活动能够顺利推进,则首先有必要减少证明的实体法障碍,剔除并非必需的主观要素以尽量避免对于主观事实的证明,并在解释论上重视主观要素的客观判断标准等新观点。 内容推荐 在当下流行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制度、规范层面的联系与互动于很大程度上仍为视觉“盲点”,主观事实的证明则通常只被简化为实体法研究的一个前提。本书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 目录 导论/1 一、问题的缘起/l 二、研究方法/3 三、研究内容/10 引言 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23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23 二、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成因与弊端/27 三、主观事实的基本认知方法及其与客观事实的证明难易程度比较/33 四、一个简短的验证:实证考察/38 上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第一章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事实/43 第一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定罪事实/44 一、 积极定罪事实(符合积极要件的事实)/44 二、消极定罪事实(阻却犯罪成立的事实)/47 第二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量刑事实/49 一、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事实(犯情)/50 二、犯罪事实外的量刑事实(狭义量刑情节)/51 三、法定加重(减免)刑罚事由与法定情节/56 第二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58 第一节 刑法的基础观念与主观事实之证明/59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59 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66 三、刑法的基础观念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75 第二节 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与主观事实之证明/84 一、故意的本质:故意与过失的区分/84 二、无认识过失之“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主观说”与“客观说”/88 三、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89 第三节 一个小结——刑法类型化视野中的证明难问题/94 一、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与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类/94 二、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96 三、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之证明困境及对待两种“证明难”的态度/97 第四节 偏重主观要素的中国刑法及中国刑法理论/100 一、国外刑法略考/100 二、新刑法的客观主义维度及其局限性/l02 三、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偏重主观要素的具体体现/103 第三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与口供中心主义/119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的既有理论解读/120 一、口供中心主义的程序法解读/120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权力技术解读/l23 第二节 本书的视角——口供中心主义的实体法成因/124 一、口供中心主义:一种特定实体法背景中的自然选择/124 二、口供的机能与对主观事实的证明/126 三、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待口供的态度/129 四、日本的“责任客观化”运动及对我国的启示/l32 下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实体法对策——“刑法的客观化”/l39 第一节 目的犯之改造/l40 一、对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141 二、目的犯的保留与取消/l42 三、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l53 第二节 从“判断对象”到“判断标准”的重心转移: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学说/l55 一、从“容认说”到“以盖然性说为基础的综合说”/l56 二、“主观预见能力”的“客观化”/164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观化判断标准: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范例/l69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改造/176 一、犯罪预备之改造/l76 二、“主观正当化要素”之改造/181 三、解释论上,不承认“倾向犯”和“表现犯”/l83 四、合理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l85 第四节 刑法“客观化”的限度/l86 一、“责任主义”概述/186 二、“责任主义”对刑法“客观化”的限制/l92 三、贯彻责任主义的一个研究范例:承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的地位/195 第五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204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205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205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模式:单向承担与双向分担/210 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根据/215 四、被告人(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机制/222 五、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230 第二节 主观事实——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内容:比较法研究/237 一、积极抗辩理由中的主观事实: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237 二、推定事实中的主观事实/239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立法及理论的思考/244 一、立法现状/245 二、改革与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化/253 三、改革与完善(之二):被告人对主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263 四、改革与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则/282 第六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二)——证明方法的“二元化”/305 第一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306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差异/306 二、“完全的自由证明”、“相对的自由证明”与“有限度的自由证明”/307 第二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对象: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与二元化/308 一、概述/309 二、对不同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的理由/310 三、各种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方法/313 四、自由证明在证明主观事实中的实益/325 五、自由证明的限度/327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反思/330 一、现状: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330 二、分析与反思/332 余论 事实的多元化与证明的多元化/337 参考文献/342 后记/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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