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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冯汝义//葛显光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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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深重的灾难,成为世界的一大公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

这是一本资深检察官的倾心力作!司法实务办案经验汇总!

本书为普法提供110个刑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树立法治观念与意识,提高读者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

内容推荐

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者,而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犯罪和刑罚,等于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罪刑关系的对价表,社会公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样的罪要给予什么样的刑罚,认识到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制。本书试图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犯罪案件进行解析,通过法院的判决,让公众看到罪与刑的对价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学习一些预防犯罪的常识,以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鲜活的案例对学习法律原理、理解法律条文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这些案例,还可对在校学生以及有志于学习法律的人员提供帮助。这些案例对司法实务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亦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目录

一、不知法而犯罪——可叹

 1 愚蠢贪官好得意 违法犯罪竟自喜

 2 借出公款为亲情 违法犯罪竟不知

 3 借出公款已归还 没有损失也犯罪

 4 的哥用车拉赃物 这是犯罪还不知

 5 刺伤人之后逃匿 法律责任逃不掉

 6 他人驾车出车祸 自己顶替也犯罪

 7 帮姐姐隐匿罪证 姐妹两人都犯罪

 8 企图盗窃变压器 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9 盗窃一只窨井盖 换来徒刑三年整

二、心存侥幸犯罪——可笔

 10 中药内添加西药 风湿病专家获刑

 11 借出车辆出车祸 二人犯了三种罪

 12 缓刑期间又醉驾 前后两罪同时罚

 13 非法采矿出事故 刑责民责都得担

 14 违章作业藏隐患 出事害人又害己

 15 为了省事而违章 发生事故担刑责

 16 曾因犯罪被判刑 构成累犯从重罚

 17 抢回被查扣车辆 妨害公务被判刑

 18 药物流产致重伤 非法节育被判刑

 19 贩卖赃车为牟利 进了班房好反思

 20 辞职将秘密带走 秘密送其进监狱

 21 盗卖股票想赚钱 违法犯罪进了监

 22 交通肇事撞伤人 遗弃野外被重判

 23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事处罚加一等

 24 无证驾驶开快车 酿成惨案被判刑

三、逞强斗狠犯罪——可悲

 25 发生纠纷强开车 撞死行人犯重罪

 26 邻居相争为一墙 持刀行凶欲逞强

 27 邻居相争为水路 两败俱伤无赢家

 28 拒交餐费还打人 犯了寻衅滋事罪

 29 为了十元球厅费 打伤他人进班房

 30 强扣摩托索药费 犯了敲诈勒索罪

 31 就餐菜中有铁丝 强索医药费犯罪

 32 带路后强行要钱 违法犯了抢劫罪

四、侵犯财产犯罪——可恶

 33 夫妻网上扮美女 痴男为情寄巨款

 34 冒充武警女警官 借来汽车也敢卖

 35 代办出国设圈套 存折调包骗巨款

 36 作广告名为招工 设圈套实为骗钱

 37 捡钱分钱是作秀 以钱骗钱才是真

 38 租来汽车做抵押 骗到巨款就逃匿

 39 名义上是编辑书 实际上是在骗钱

 40 为骗彩礼放白鸽 将自己放进监狱

 41 使用捡到的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

 42 帮办信用卡是假 诈骗银行款是真

 43 谎称汽车被盗索赔 犯了保险诈骗罪

 44 签发空头支票 犯了票据诈骗罪

 45 制作病毒为敲诈 同时触犯两罪名

 46 一人盗窃毛布料 三人犯了三种罪

 47 对公司领导不满 泼洒消毒液毁财

五、侵犯人权犯罪——可耻

 48 将窃贼逼入水中 不予救助也犯罪

 49 收钱财替人出气 伤害他人犯了法

 50 朋友要钱去帮忙 违法犯了绑架罪

 51 索要押金用暴力 打伤厂长法不容

 52 按摩女郎胆真大 不做按摩就抢钱

 53 女子拒不退彩礼 男子投毒行报复

 54 不能生育盗婴儿 犯了拐骗儿童罪

 55 组织残疾人乞讨 侵犯人权系犯罪

 56 撬门入户为盗窃 分文未得亦犯罪

 57 为讨债强行入室 非法入宅被判刑

六、青少年犯罪——令人痛惜

 58 13岁幼女尝禁果 17岁少年犯强奸

 59 小小年纪为钱财 谋财害命犯死罪

 60 无钱上网起歹意 趁人不备抢手机

 61 疏于管教子犯法 造成损失父母赔

 62 得知男友受追查 通风报信受处罚

 63 互联网上假购物 取得手机真骗钱

 64 预测中奖号是假 骗取钱财才是真

七、亲友之间犯罪——令人痛心

 65 孩子有错可管教 将其打死父犯罪

 66 怀疑妻子有外遇 刺死妻子法不容

 67 为逼老父看孩子 放火烧姐的房子

 68 投毒想报复大嫂 害惨大哥犯了罪

 69 兄弟互殴致轻伤 提起自诉追刑责

 70 哥哥出钱开公司 弟弟将钱全卷走

 71 邻居为钱闹纠纷 相互伤害都犯罪

八、公职人员犯罪——令人痛恨

 72 办理罪案收钱财 将自己收成罪犯

 73 收取罚款不上缴 被处刑罚还得缴

 74 为养情妇索钱财 违法犯了受贿罪

 75 介绍客户得好处 违法犯了受贿罪

 76 收受钱财帮提现 行贿受贿都犯罪

 77 行贿少缴养路费 为单位牟利也犯罪

 78 销售药品给提成 违法犯了行贿罪

 79 出借公款帮验资 帮来徒刑五年整

 80 擅自为他人担保 分文未得判七年

 81 安全员不管安全 出了事故要担责

 82 办理保险提档次 违法犯了贪污罪

 83 隐匿资产后私分 数罪并罚判六年

 84 以单位名义分利润 损公肥私法不容

九、违背伦理犯罪——令人不齿

 85 用色相诱骗开房 拍照威胁索巨款

 86 妻子卖淫设圈套 丈夫趁机抢钱财

 87 发布短信招嫖客 犯了介绍卖淫罪

 88 承租房屋供卖淫 犯了容留卖淫罪

 89 贩卖淫秽的光盘 被判刑罚六个月

十、妨害秩序犯罪——令人不安

 90 借钱到澳门赌博 躲债躲到公安局

 91 收回货款来赌博 换来徒刑四年整

 92 允许在车内吸毒 犯了容留吸毒罪

 93 为了追索工程款 堵塞交通是违法

 94 妻子被庸医治死 丈夫闹事被判刑

 95 不执行法院判决 老赖被判处刑罚

 96 查封财产私自卖 换来徒刑半年整

 97 赢了官司未执行 砸坏物品犯了罪

 98 编造虚假爆炸信息 扰乱秩序法不容

 99 私购雷管开煤矿 危害安全法不容

 100 持有枪支为打猎 持来徒刑一年整

 101 购买假币想发财 两手空空进牢房

 102 销售伪劣的香烟 售来伪劣产品罪

 103 替人虚增注册资本 害人不说还犯罪

 104 伪造证章为牟利 违法犯了三种罪

 105 买卖外汇赚差额 犯了非法经营罪

 106 没有开采许可证 擅自挖砂属违法

 107 贩卖盗版的光碟 构成非法经营罪

 108 虚开发票为赚钱 获得巨款犯死罪

 109 倒卖车票想牟利 牟来拘役五个月

 110 为了偷税做假账 被处罚金加徒刑

后记

试读章节

一、不知法而犯罪——可叹

1 愚蠢贪官好得意违法犯罪竟自喜

——通过研究刑法给自己定下一条铁律“每次收受回扣绝对不能超过5000元,但可多次收受”,认为这样不会犯罪并暗自得意,她的认识对吗?

被告人:李某某,女,50岁,汉族,大专文化,原某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案情:某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李某某原系该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其在为本单位采购图书的过程中,供货商为保住这个大客户要给予一定的回扣,但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又不敢收受,心里实在痒痒。后来听说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不是犯罪,找来刑法看了好一会,感到好像也是,于是给自己定下了一条铁律“每次收受回扣数额绝对不能超过5000元”。供货商送的钱超过5000元时一律退回,或者是将超过5000元的部分退回。2003年至2006年问,在为本单位采购图书的过程中,李某某非法收受多家供货商业务员分16次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9300元。2006年11月16日,李某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当检察人员依法对其传唤时,她还信誓旦旦地说:“你们肯定是搞错了,刑法我看过受贿只要不超过5000元,就肯定犯不了罪。”当检察人员拿来刑法详细讲解给其听了后,李某某傻了眼。原来其只仔细看了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和第383条第1款,但没有看懂第383条第2款,即“对多次贪污(收受贿赂)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收受贿赂)数额处罚”。

案发后,李某某收受的赃款已全部上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自愿认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回扣和手续费的规定。所谓经济往来,是指行为人代表本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对外经济活动等。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从所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定数额回送给买方或者其他经办人的财物。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货商业务员给予的回扣493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予惩处。由于李某某积极退还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予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点评:女贪官李某某收受贿赂“少收多次收”,自以为得意,其实这是一种愚蠢的做法,根据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的规定,对多次收受贿赂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收受贿赂数额处罚。其收受的贿赂每次不超过5000元虽不构成犯罪,但当其多次收受贿赂时,其收受的贿赂数额应当进行累计。本案中的李某某分16次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49300元,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被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某自以为“少收多次收”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受贿就可以随心所欲,忘乎所以,得起来舒坦,拿过来轻松,但这一笔笔贿赂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引爆,“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为自己的愚蠢和无知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相关法律链接:《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P3-4

序言

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深重的灾难,成为世界的一大公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

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者,而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犯罪和刑罚,等于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罪刑关系的对价表,社会公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样的罪要给予什么样的刑罚,认识到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制。本书试图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犯罪案件进行解析,通过法院的判决,让公众看到罪与刑的对价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司法机关对刑罚的适用,犹如一场以社会为舞台的“道德剧”,所有社会成员都会随犯罪人受到法庭的审判而进入角色。在这台正义战胜邪恶的“道德剧”中,犯罪者痛定思痛,不再扮演可耻的角色;可能犯罪者悬崖勒马,不步犯罪者之后尘;受害者得到补偿与安抚;守法者的价值得到肯定与彰显。如是,将是作者的心愿。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学习一些预防犯罪的常识,以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鲜活的案例对学习法律原理、理解法律条文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这些案例,还可对在校学生以及有志于学习法律的人员提供帮助。这些案例对司法实务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亦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另外,在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前提下,笔者将案件中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予以删除,力求以最短的篇幅、最少的文字说明案件情况。同时,对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也敬请不要对号入座。

后记

犯罪——一个沉重而复杂的话题。随着一声啼哭,一个可爱的生命来到了人间。他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他是父母的寄托;他是家庭的未来,他是家庭的希望。父母为他而高兴,家庭为他而欢乐。但这条鲜活的生命,可能因犯罪行为而逝,也可能因犯罪行为而伤而残;这条鲜活的生命可能因犯罪被绑赴刑场,也可能因犯罪被关被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而不可复得。来生转世,只是一个美丽的神话。一幕幕的人间悲剧,让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检察官、律师走到了一起,并从心灵深处发出呼吁——尊重自由,尊重生命!

为了减少人间悲剧,我有了写作的动力,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努力,终于完成了这本稍显粗浅但也是费尽心血的书稿。

法律出版社的杨克主任、孙慧编辑对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许多艰辛的劳动;父母及妻子潘明珍女士对我的写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让我享受到了生活的宁静和写作的快乐,女儿冯文馨对本书的写作出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在此,对他们表示深深的谢忱。另外,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致谢。言语是难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的,唯有以加倍的努力来回报关心我的人们,唯有以不懈的追求来报答社会和国家。

冯汝义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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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4: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