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记述科举之书,不一而足。即清人笔记,如《庸闲斋笔记》、《世载堂杂议》、《听雨丛谈》诸书,亦每多议及此制。及至晚近,研究科举者,更如雨后春笋,林林总总。从此书所附参考书目录,可以窥见一斑。所以,以科举作为研究题材,且需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创新,可谓难矣。但亦可见科举一题,却又是常论常新之题。本书作者就是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法律文化的视野,截取清代这一历史断代,对科举制度作一文化上的检视。以冀推陈出新。
清代的科举法律是中国封建科举法律的集大成者和总结性成果。因此,研究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必须首先研究清代的科举立法。不仅要研究静态的立法成果,还要研究动态的司法过程。清代对科场弊案的处理实行援法断罪的封建司法原则和类推裁断相结合。但清代科举不试“判”,极大地影响了士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入仕官员的法律素质,为刑名幕友控制司法创造了条件,这是清代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包括精神法律文化和物质法律文化,清代的科举器物和科举仪式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有形体现,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科举法律文化被烙上专制主义的深刻印痕,但同时,呈现出了专制主义前提下的和谐性特征和人本色彩,以及对行政效率的追求。此外,还体现了处罚原则和制裁措施多样化的特点。到了近代,科举由于其以八股文取士,考试内容空疏不切实际,不足以有效应世事,不得不最终被废除,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也因此走上了变迁之路。但公平择优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也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中具有超时代性的合理内核,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宝贵的精神遗产之一,也是对世界思想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