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述没有处处冠以“社会主义的法”等字样,但从开头到结束无不着眼于我国现阶段的乃至整个当代的法。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了法的普遍性、普遍本质,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才能跟当代世界法的运行、交往、互动协调一致起来。
什么是法或法律,或者说,法和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一切法学(包括各部门法学)都必须回答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对立法、执法、宣传法、讲授法、研究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书将“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到法学领域,提出了“人本法学”的概念,以人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久法哲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从哲学上审视、探究了法和法学。阐述了一个非传统的法学理念和法的概念。
与传统观点不同,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在更深层次上,一开始就是人本的,即以人为本的,并以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深刻地揭示了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对立社会的阶级本质,揭示了法的生产、发展的规律,强调了法始终是为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和和谐协调而存在的。
论著从人本思想出发,把“占有”作为法的逻辑起点,把“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主线,以“主客体结构”为基本骨架。展开了全书的论述,最后以“自由、和谐社会”为逻辑终点,建构了一个简要的法哲学体系。从而回答了什么是法,这个法哲学也是一切法学的根本问题。并同否认法有普遍本质的后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