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之一,简单介绍了景颇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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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景颇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
作者 | 景颇族简史编写组 |
出版社 | 民族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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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之一,简单介绍了景颇族的历史。 内容推荐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记录了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从起源至21世纪初的历史发展进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荟萃了大量原始的、鲜活的、极其珍贵的资料,是一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大型综合性丛书,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出版工程。 本书为《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之一。 目录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地理位置 第二节 气候及物产 第三节 人口分布 第四节 语言文字 第二章 族源和迁徙 第一节 族源及各历史时期的景颇族先民 一、秦汉时期与景颇族有关的部落集团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与景颇族有关的部落集团 三、唐代与景颇族有关的部落集团 四、元明清时期与景颇族有关的部落集团 第二节 迁徙及其原因 一、迁徙的路线和时间 二、南迁德宏 三、迁徙原因 第三章 景颇族地区历代建置沿革简述以及景颇族和周围各民族的关系 第一节 历代建置和沿革 第二节 景颇族和周围各民族的关系 一、景颇族与汉族的关系 二、景颇族与傣族的关系 三、景颇族与德昂族的关系 四、景颇族与阿昌族的关系 第四章 明代以前的景颇族社会和明清以来景颇族社会的发展 第一节 明代以前的景颇族社会 第二节 明清以来景颇族社会的发展 一、生产力的提高,世袭山官及奴隶的产生 二、早期奴隶制及其发展停滞的原因 第五章 景颇族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 第一节 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 一、帝国主义的阴谋活动 二、马嘉理案 三、英帝步步进逼,景颇等各族人民为捍卫祖国领土主权而斗争 四、景颇等各族人民继续抗击英日美等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 第二节 反抗封建压迫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 第六章 近代景颇族社会的发展与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面貌 第一节 社会生产方式 一、以农业为主的各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 二、商品经济影响的加深 三、土地的村社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 四、生产资料占有不平衡和各种剥削关系 五、人民生活的极端贫困 第二节 政治、军事和习惯法 一、山官制度 二、军事 三、习惯法 第三节 家庭、婚姻、丧葬和宗教信仰 一、家庭、婚姻 二、丧葬 三、宗教信仰 第四节 文学艺术、物质生活和习俗 一、文学艺术 二、物质生活和习俗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社会发展的历史特点 第七章 现代景颇族社会的发展 第一节 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第二节 山官制度的废除和山官们的新生 一、山官制度的废除 二、山官的新生 第三节 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 一、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政策的提出 二、“直接过渡”在景颇族地区的实践 三、“直接过渡”的成就 四、改革开放以来“直过区”景颇族社会的发展 第四节 经济的发展 一、从刀耕火种到耕地固定 二、禁种罂粟,发展经济作物 三、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 五、边贸的发展 六、人民生活 第五节 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民族教育 二、卫生事业 第六节 文化 一、移风易俗 二、目瑙纵歌 三、宗教“三自革新” 四、景颇文字的推广使用 五、文学艺术 后 记 修订后记 试读章节 一、家庭、婚姻 景颇族在进入以地缘联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以后,家族关系就逐渐松弛,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就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家庭里,父亲是家长,子女从父姓,世系按父系计算。父母与子女间有抚育和赡养的责任。有女无子者可招婿上门,但女婿不改姓,所生子女也从父姓。无子嗣的人,也可收养子,养子与亲生子一样,要赡养父母,可继承财产。景颇族比较重视幼子,财产大部分由幼子继承。长子婚后,即与父母家分离,另立门户。分居时可分得一些生活用具,但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一般都留给幼子,作抚养幼子和父母养老送终之用。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是平等的,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在社会上,妇女地位低于男子。虽然妇女担负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但在许多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中,没有妇女的地位。所谓“弹弓不能射大鸟,女人不能讲大事”,“麂子的角不值钱,姑娘的道理说不清”,男女之间分工严格,男子做女人做的事情被认为是可耻的。 景颇族现行的亲属称谓,反映了过去曾经存在过的亚血缘婚姻的残余。如男子对自己兄弟的子女,或女子对自己姊妹的子女,都称“我的孩子”;同样,子女对父亲的兄弟都称“父亲”,对母亲的姊妹都称“母亲”。这反映了远古时代甲氏族一群男子与乙氏族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群婚关系。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各自排除了自己的同胞兄弟姊妹。在这种婚姻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就是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家庭。在新中国成立前,这种亚血缘的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而是实行的单方姑舅表的通婚关系,即姑家男子必须娶舅家女子,但舅家男子不能娶姑家女子。所以景颇族称岳父即舅父,岳母即舅母,公公与姑父同称,婆婆与姑母同称。这种单方姑舅表婚形成了景颇族社会中所谓的“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关系,景颇语称为“木育”和“达玛”。由于舅家永远是“丈人种”,姑家永远是“姑爷种”,这种通婚集团就至少要有三个以上,才能解决通婚关系问题。事实上,景颇族的通婚关系是比较广泛的,每个姓氏都可与几个姓氏建立“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是同姓,都可通婚,但须遵守姨表不婚,违反了同姓不婚、姨表不婚的原则,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群婚残余还表现在婚前性关系的自由上。村寨中建有“公房”,供青年男女“恩拉达卜”(景颇语)或“干脱总”(载瓦语,汉语称“串姑娘”)之用。在公房里青年男女娱乐谈情,怀孕后“指腹认父”。社会舆论对非婚生子不加歧视。这种“公房”制度,严禁同姓的或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的青年男女一起参加,否则要受惩罚。 虽然青年男女在婚前恋爱自由,甚至性关系也有一定自由,但结婚并不自由,一般均由父母包办,实质上是实行买卖婚姻,妇女成了丈夫家族中的一种财产。丈夫死后,妇女不能改嫁他家,而是必须在丈夫家族中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叔伯或侄儿,即所谓转房制度。女方如欲另嫁,则必须退回结婚时的聘礼。故另嫁者极少。转房的结果,常造成多妻的现象。转房制度反映了某种夫兄弟婚,即兄死弟娶其嫂。此外,景颇族还有妻姊妹婚的习俗,即男子在丧妻后,可续娶亡妻的姊妹。如果亡妻的姊妹尚未出嫁,则有义务嫁给他。如果亡妻未曾生育子女,则男方可以不付任何代价续娶亡妻的姊妹为妻,如亡妻已生育子女,则需付一部分聘礼。 景颇族在实行族外婚的同时,还实行等级内婚制,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山官不娶百姓女儿的理由是,如果娶了百姓女儿为妻,百姓就成了山官的“丈人种”,而“丈人种”对“姑爷种”享有一定的权利,使山官的权势和身价受到损害。但这种等级内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百年间已随着景颇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地位的变化而逐渐发生了变化,百姓中经济富裕的户,山官也愿将女儿下嫁,索取高昂聘礼,除一般不可少的牛、硭锣、毛毯、银饰等以外,还增加龙袍、马匹、象牙等。百姓中只有极少数富裕户能娶山官家女儿,而百姓一旦娶了山官家女儿,其身价也相应得到提高,人们称之为“早莫”(即官家之婿),可以成为山官的助手,参与排解辖区内的纠纷等事务。某些中小山官,由于新的阶级分化而没落,经济地位下降,因而也有娶百姓之女为妻的。百姓之女嫁山官为妻,成为官娘,其地位与官种之女无异。在实行“古姆朗”制度的地区,由于废除了山官制度,等级婚姻也就不存在了。 景颇族结婚的方式,大致有下述几种: 1.“奴帕劳拉”(nump‘yac'anlaai),载瓦语称“迷确”(mjic‘a),意思是“娶妻子”。当男方选定对象后,放出空气要娶某女,试探女方父母的反映,如不反对,即为默许,男方就选定日期,通过媒人正式娶回,或在夜间将姑娘诱出,强行拉走,藏于媒人家,然后通知女方父母议定聘礼,择日举行婚礼。如女方父母不同意,则另行择婚。后者能节省费用,家庭经济较困难者,多采用此方式。 2.“奴色包”(numbapon),载瓦语称“迷奔”(mji pun),意思是“女子出嫁”,这是对“奴帕劳拉”而言的。这种结婚方式须按照一定的礼仪,通过明媒正娶,一般为家庭经济较富裕的人家采用。 3.“奴少”(num s。),载瓦语称“迷鲁”(mjilu),意思是“抢妻子”,一般称为“抢婚”。男方事先既不通知女方,也不管女方愿意与否。采取这种方式,大多是因几个男子同时看中一个女子,恐被别人娶去而采取先下手的办法。但抢得后,一般仍要通过媒人到女家议定聘礼,否则会引起拉事。 4.“奴庇”(mimp‘i),载瓦语称“迷董”(mji tun),意思是“订婚”。男方欲娶某女,但女方年龄尚幼,男方先送一份聘礼,此女就算已被人要去了,别人就不能再娶她。 5.“奴勒古”,载瓦语称“迷考”(mji‘au):意思是“偷妻子”。男方欲娶某女,经说媒,女方父母仍不同意,男方通过媒人偷取女子身上的一点东西,如头发之类的到男家卜卦,如吉,便将女子偷或抢出来,藏于媒人家,然后通知女方父母,议定聘礼。 6.“卡嗝奴”(k‘a kanu),载瓦语称“尤依迷”(jui mji),意思是自由恋爱,怀孕而结婚。这往往是因“串姑娘”造成的,这种方式,所需聘礼极少,如男方不愿娶,可付给一定钱、牛、服饰等东西为女方“洗脸”后,可另嫁。 在上述几种方式中,解放前以“奴帕劳拉”或“奴色包”以及“卡嗝奴”三种方式较为普遍。 P80-83 序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记录了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从起源至21世纪初的历史发展进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荟萃了大量原始的、鲜活的、极其珍贵的资料,是一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大型综合性丛书,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出版工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展开。为了摸清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抢救行将消失的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料,1953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全国性的民族识别调查,1956年又开始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在三次大规模的系统调查的基础上,中央民委从1958年开始组织编写《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三种丛书。“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机构撤销,此项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国家恢复民族工作机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改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国家民委决定继续组织编写以上三种丛书,并增加编写《中国少数民族》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两种丛书,定名为《民族问题五种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列入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共计402本,一亿多字,该项目自1958年启动至1991年基本完成,历时30多年,涉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及中央有关单位400多个编写组,1760多人参与,分别由全国30多家出版社出版。纵观历史,像这样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编辑出版介绍各个少数民族的丛书在中国前所未有;横看世界,像这样由政府部门组织为国内各少数民族著书立说实属罕见。 盛世修史、修志,这是中国的传统。由于《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编辑出版时间长,涉及地区广,出版单位分散以及受当时环境条件局限,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体例版本不统一;二是有些解释不准确;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所发生的变化和取得的成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为适应民族工作发展和民族问题研究的需要,为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国家民委决定从2005年开始对《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进行修订再版。 这次修订再版的总体原则是“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本,增加新内容”,统一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 《中国少数民族》的修订,旨在原版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结构,更新有关数据和资料,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增加各少数民族在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的发展成就。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的修订,本着“适当修订、适量续修”的原则,对有明显错误的内容、观点、表述进行更正,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史实予以补充。 《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的修订,力求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的基本情况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成就和经验,新编1987年以后成立的16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的修订,旨在改错,增补新的研究成果,增写《满族语言简志》,并合订为6卷本。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丛刊》的修订,主要是尊重史实,修正错误,增加注释。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修订再版工作,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地方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央党校、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黑龙江社会科学院、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民研所、云南社会科学院、贵州大学、云南大学、四川大学、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哈尔滨学院、吉林民研所、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博物馆、广西民研所、甘肃党校、凉山大学、中国教育部语工委、云南语工委等单位的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的专家学者以及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同志共1000余人积极参与了修订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我们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修订再版的《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将以更全面更完整更科学的面貌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 李德洙 2007年8月 后记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修订《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决定,我们接受了《景颇族简史》的修订工作。参加《景颇族简史》修订工作的有郑长德、钟海燕、潘俞先。在修编过程中,我们严格遵照国家民委关于《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修订原则:“适当修订,适量续修”,对原《景颇族简史》中的错别字进行了改正,修改的地方都用脚注的形式标出,增写了第七章,把原《景颇族简史》的结束语内容融入了第七章。修订者对原《景颇族简史》的作者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在修订调研过程中,得到了云南省民委、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宗教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感谢李向前、雷冯庆、毛勒端、朵示拥汤、闵建国、孔志恩等景颇族学者和领导,修编者在与他们的座谈和交流中学到很多东西。感谢西南民族大学领导对修编者长期的关心和支持。由于修编者的知识局限,书中的错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指正。 《景颇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200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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