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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美国要案审判--有史以来最重大法庭论战实录(上下)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美)爱德华·W.耐普曼
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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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审判一直是大众的焦点和公众参与的仪式,同时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戏剧。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收集和编撰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过的200个案例,它们具有历史意义、法律意义,并且是公众关注的。其中有些案例是国家中引起政治争端的,有些案件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诉而富有传奇色彩……

内容推荐

《美国要案审判》记录了美国历史上最知名、最有意义的审判案例,简洁、精确,又有可读性,为读者和研究人员提供了丰富的阅读和研究资料。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的收集和编撰也经历了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主观性,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自从1607年詹姆斯镇建立以来,实际上在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了不计其数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很多案件具有历史或法律意义,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为此,我试图选择最符合下面若干原则的200个案例。

历史意义:该案件是否影响了美国的历史进程?比如,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迈向美国内战的关键一步;波士顿谋杀案为美国独立战争奠定了基础。这两个案件符合本条准则。

法律意义:该案件是否开辟了一个司法先例,或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有里程碑似的意义?这样的案例包括:山姆·谢波德案,它开启了关于审判前公开性的先例,这一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婴儿M案影响了代孕母亲身份契约的有效性;吉迪恩诉韦恩怀特案使得最高法院做出如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各州应为贫穷的被告无偿提供辩护律师。

政治争端:该案件是否使一个国家内部产生政治争端?符合这条原则的案件包括:萨克一范泽蒂谋杀案,对激进分子和移民的敌意使该案审理受到了不良影响;尤利斯和艾丝尔·罗森伯格叛国案,芝加哥希文煽动反越南战争游行示威案,都属于此类案件。

公众的关注:我们历史上的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的名气或者被指控罪行的性质都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布鲁诺·豪普特曼绑架林登堡婴儿案,以及丹尼尔·希克尔斯、利兹·伯顿、哈里·肖、让·哈里斯、帕蒂·赫斯特和查尔斯·曼森案均属此类。

多谋善断:有些案件之所以在本书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的案件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术,使这些案件具有了传奇色彩。符合这一原则的案件包括:马丁内斯诉戴尔·韦勒案,在此案中约瑟夫·考艾特运用了著名的反诘调查手段;利奥波德和勒布谋杀案中,克拉伦斯·达罗为其成功地进行了辩护;三件套裙公司纵火案中,麦克斯·斯杜尔被无罪释放,这样的结果始料未及。

蜚声文坛:有些案件刺激了小说家、剧作家、影视编剧、非小说类作家,甚至是词曲作家的灵感,他们的作品比案件本身对公众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使这些案件永远保存在了文学殿堂中,它们包括:切斯特·吉勒特谋杀案,萨勒姆·韦奇克莱夫特案,乔·希尔谋杀案,司考普斯“猴子”案,以及理查德·希科克/佩里·史密斯谋杀案。

目录

美国要案审判:上

 前言

 介绍

 1600s

安妮·哈奇逊(Anne Hutchinson)案:1637年和1638年

多罗西·塔尔拜(Dorothy Talbye)案:1638年

朱迪丝·凯奇波尔 (Judith Catchpole) 案:1656年

玛丽·戴尔(Mary Dyer)案:1659年和1660年

尼古拉斯·莫尔(Nicholas More )弹劾案:1685年

雅各布·莱斯勒(Jacob Leisler)案:1691年

萨利姆(Salem)施展巫术案:1692年

 1700s

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1735年

“黑人大计划”案(Great Negro Plot)1741年

救助令案:1761年

堂区牧师诉讼案:1763年

波士顿大屠杀案:1770年

托马斯·希基中士(Thomas Hickey) 军事法庭受审案:1776年

彭海罗(Penhallow)诉卢珊娜(Lusanna)案:1777年

约翰·安德烈(Andre)少校案:1780年

夸克·沃克(Quock Walker)案:1781年-1783年

敌视和煽动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1798年

约翰·弗莱斯(John Fries)案:1799年

 1800s

马伯利(Marbury)诉麦迪逊(Madison)案:1803年

萨缪尔·蔡斯(Samuel Chase)弹劾案:1805年

乔治·史维尼(George Sweeney)案:1806年

艾伦·伯尔(Aaron Burr)案:1807年

约翰·弗朗西斯·耐普(John Francis Knapp)和约瑟夫·詹金斯·耐普(Joseph Jenkinss Knapp)案:1830年

彻罗基(Cherokee)族诉乔治亚州案:1831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新克(Cinque)案:1839年

亚力山大·霍尔姆斯(Alexander Holmes)案:1842年

麦肯基(Mackenzie)军事法庭受审案:1843年

阿尔伯特·蒂雷尔(Albert Tirrell)案:1846年

约翰·韦伯斯特(John Webster)博士案:1850年

密苏里州诉奴隶西利亚(Celia)案:1855年

德里德·斯科特决议(Dred Scott Decision):1856年

艾玛·坎宁海姆(Emma Cunningham)案:1857年

“水果干布丁”阿姆斯特朗(Armstrong)案:1858年

丹尼尔·希克尔斯(Daniel Sickles)案:1859年

约翰·布朗(John Brown)案:1859年

派卡德(Packard)诉派卡德案:1864年

萨缪尔·玛德(Samuel Mudd)医生案:1865年

亨利·沃兹(Henry Wirz)案:1865年

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弹劾案:1868年

海斯特·沃恩(Hester Vaughan)案:1868年

偏袒一方的麦卡德尔(Ex Parte McCardle)案:1868年

腐败魁首特德(Tweed)案:1873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苏珊B.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案:1873年

蒂尔顿(Tilton)诉比奇(Beecher)案:1875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克鲁克尚克(Cruikshank)案:1875年

玛蒂尼兹(Martinez)诉德尔·瓦勒(Del Valle)案:1877年

雷诺兹(Reynolds)诉美利坚合众国案:1879年

查尔斯J.吉蒂尤(Charles Guiteau)案:1881年

吴义克(Yick Wo)诉霍普金斯(Hopkins)案:1886年

海马克特(Haymarket)案:1886年

新奥尔良“黑手党”案:1891年

丽奇·伯顿(Lizzie Borden)案:1893年

戴伯斯(Debs)案:1895年

西奥多·杜兰特(Theo Durrant)案:1895年

普莱西(Plessy)诉佛格森(Ferguson)案:1896年

罗兰·墨里尼克斯(Roland Molineux)案:1899年

 1900s

莱昂·佐尔果兹(Leon Czolgosz)案:1901年

阿尔伯特·帕特里克(Albert Patrick)案:1902年

威廉·范·斯凯克(William Van Schaick)船长案:1906年

切斯特·吉勒特(Chester Gillette)案:1906年

哈里·肖(Harry Thaw)案:1907年-1908年

威廉“大比尔”海伍德(William “Big Bill” Haywood)案:1907年

 1910-1919s

海德(Hyde)医生案:1910年

麦克纳马拉(McNamara)兄弟案:1911年

三件套裙公司(Triangle Shirtwaist)失火案:1911年

弗洛伊德·艾伦(Floyd Allen)案:1912年

查尔斯·贝克(Charles Becker)案:1912年-1914年

利奥·弗兰克(Leo Frank)案:1913年

乔·希尔(Joe Hill)案:1914年

汤姆·慕尼(Tom Mooney)案:1917年

爱丽丝·保罗(Alice Paul)及其他全国妇女团体成员案:1917年

斯肯克(Schenck)诉美利坚合众国上诉案:1919年

 1920-1929s

萨考-范泽蒂(Sacco-Vanzetti)案:1921年

“胖子”阿布克尔(Arbuckle)案:1921年-1922年

莫勒(Moore)等诉邓普西(Dempsey)案:1923年

马库斯·莫西亚·加维(Marcus Mosiah Garvey)案:1923年

利奥波德(Leopold)和洛伯(Loeb)案:1924年

约翰·托马斯·斯考普斯(John Thomas Scopes)案(“猴子”案):1925年

比利·米切尔(Billy Mitchell)军事法庭受审案:1925年

大卫·科蒂斯·斯蒂芬森(D.C. Stephenson)案:1925年

弗朗西斯·霍尔(Frances Hall)、亨利·斯蒂文斯(Henry Stevens)和威廉·斯蒂文斯(William Stevens)案: 1926年

茶壶盖(Teapot Dome)案:1926年-1930年

巴克(Buck)诉贝尔(Bell)案:1927年

鲁斯·斯耐德(Ruth Snyder)和贾德·格雷(Judd Gray)案:1927年

亚力山大·潘泰奇斯(Alexander Pantages)案:1929年

 1930-1939s

司考兹博罗 (Scottsboro) 案:1931年-1937年

阿尔·卡彭(Al Capone)案:1931年

托马斯·梅西(Thomas Massie)案:1932年

约瑟夫·赞加拉(Joseph Zangara)案:1933年

《尤利西斯》(Ulysses)案:1933年

伯利特(Berrett)-莫尔维(Molway)案:1934年

格劳利亚·万德比尔(GloriaVanderbilt)特监护权案:1934年

萨缪尔·因萨尔(Samuel Insull)案:1934年

布鲁诺·理查德·豪普特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案:1935年

维拉·斯特莱兹(Vera Stretz)案:1936年

“幸运儿”查尔斯·卢西阿诺(Charles “Lucky”Luciano)案:1936年

玛丽·艾斯特(Mary Astor)离婚案:1936年

马丁T.曼顿(Martin T. Manton)案:1939年

 1940-1949s

杀人联合公司案:1941年

美国要案审判:下

艾罗尔·弗莱恩(Errol Flynn)案:1943年

艾迪·斯洛维克(Eddie Slovik)军事法庭受审案:1944年

恩多(Endo)单方案:1944年

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案:1946年

萨利·兰德(Sally Rand)案:1946年

伯克维茨(Bercvici)诉卓别林(Chaplin)案:1947年

卡罗尔·切斯曼(Caryl Chessman)案:1948年

好莱坞十人案:1948年-1950年

阿尔杰·希斯(Alger Hiss)案:1949年-1950年

玛萨·贝克(Martha Beck)案:1949年

东京玫瑰案:1949年

 1950-1959s

朱丽叶·罗森伯格(Julius Rosenberg)、埃塞尔·罗森伯格(Ethel Rosenberg)和莫顿·索贝尔(Morton Sobell)案:1951年

丹尼斯(Dennis)诉美利坚合众国上诉案:1951年

雷诺兹(Reynolds)诉佩格勒(Pegler)案:1954年

布朗(Brown)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

萨缪尔·谢波德(Sanuel Sheppard)案:1954年和1966年

伯顿·阿伯特(Burton Abbott)案:1955年

切里尔·克里斯蒂娜·克莱恩(Cheryl Christina Crane )调查:1958年

 1960-1969s

雷蒙德·伯纳德·芬奇(Raymond Bernard Finch)和卡罗尔·特里高夫(Carole Tregoff)案:1960年和1961年

理查德·西科克(Richard Hickock)和佩里·史密斯(Perry Smith)案:1960年

博因顿(Boynton)诉弗吉尼亚共和国案:1960年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案:1961年和1963年

约翰·亨利·福克(John Henry Faulk)诉阿维尔(Aware)公司等案:1962年

厄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案:1963年和1967年

乔治敦(Georgetown)学院诉琼斯(Jones)案:1963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霍法(Hoffa)案:1964年

纽约时报公司诉苏里文(Sullivan)案:1964年

格里斯伍德(Griswold)诉康涅狄格案:1964年

莱尼·布鲁斯(Lenny Bruce)案:1964年

惠特莫尔(Whitmore)供述和理查德·罗伯斯(Richard Robles)案:1965年

科利·勒罗伊·维尔金斯(Collie Leroy Wilkins)案:1965年

坎迪丝·墨斯勒(Candace Mossler)和麦尔文·雷恩·鲍尔斯(Melvin Lane Powers)案:1966年

卡尔·安东尼·考伯利诺(Carl Anthony Coppolino)案:1967年

阿尔伯特·亨利·德萨尔沃(Albert Henry DeSalvo)案:1967年

理查德·富兰克林·斯拜克(Richard Franklin Speck)案:1967年

普莱斯(Price)和包尔斯(Bowers)案:1967年

爱丽丝·克里敏斯(Alice Crimmins)案:1968年和1971年

约翰·马歇尔·布莱尼恩(John Marshall Branion)案:1968年

休伊P.牛顿(Huey P. Newton)案:1968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伯利根(Berrigan)案:1968年

瑟翰·比沙拉·瑟翰(Sirhan Bishara Sirhan)案:1969年

克雷·肖(Clay Shaw)案:1969年

芝加哥七人案:1969年

 1970-1979s

查尔斯·曼森(Chaeles Manson)案:1970-1971年

威廉·卡利(William Calley)军事法庭受审案:1970年

约翰·希尔(John Hill)案:1971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纽约时报案:1971年

安吉拉·戴维斯(Angela Davis)案:1972年

福曼(Furman)诉乔治亚案:1972年

罗(Roe)等诉维德(Wade)案:1973年

托尼·博伊勒(Tony Boyle)案:1974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

琼·里特尔(Joan Little)案:1975年

凯伦·安·奎兰(Karen Ann Quinlan)事件:1975年

帕蒂·赫斯特(Patty Hearst)案:1976年

西奥多·罗伯特·班迪(Theodore Robert Bundy)案:1976年和1979年

加里·马克·吉尔莫尔(Gary Mark Gilmore)案:1976年和1979年

兰道尔·亚当斯案(Randall Adams):1977年

马文·曼德尔(Marvin Mandel)案:1977年

科琳(Collin)诉史密斯(Smith)案:1977年

“山姆(Sam)之子”案:1978年

贝克(Bakke)诉加利福尼亚大学上诉案:1978年

米歇尔·马文(Michelle Marvin)诉李·马文(Lee Marvin)“同居生活费”案:1979年

西克伍德(Silkwood)诉科尔-迈克吉(Kerr-McGee)案:1979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公司(Progressive)案:1979年

丹尼尔·詹姆斯·怀特((Daniel James White)案:1979年

杰弗里·罗伯特·麦克唐纳德(Jeffrey Robert MacDonald)案:1979年

 1980-1989s

美利坚合众国诉斯奈普(Snepp)上诉案:1980年

阿布杜尔有限公司(ABSVAM)案:1980年和1981年

让·哈里斯(Jean Harris)案:1980年-1981年

约翰·德姆简朱克(John Demjanjuk)取消国籍案:1981年

韦恩·威廉姆斯(Wayne Williams)案:1981年

杰克·亨利·阿伯特(Jack Henry Abbott)案:1982年

克劳斯·范·布罗(Claus Von Bulow)案:1982年和1985年

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案:1982年

普利策(Pulitzer)离婚案:1982年

晴雨地下党(Weather Underground)成员布林克斯(Brinks)案:1983年

新贝德福特(New Bedford)强奸案:1984年

韦斯特莫兰(Westmoreland)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1984年

法尔维尔(Falwell)诉弗莱恩特(Flynt)案:1984年

关于婴儿M案:1987年

伯恩哈德·高兹(Bernhard Goetz)案:1987年

西伯隆尼(Cipollone)诉理盖特(Liggett)集团案:1988年

乔尔·斯坦伯格(Joel Steinberg)案:1988年-1989年

奥利佛·诺斯(Oliver North)案:1989年

德克萨斯(Texas)诉约翰逊(Johnson)案:1989年

美利坚合众国诉海尔姆斯利(Helmsley)案:1989年

吉姆·贝克(Jim Bakker)案:1989年

 1990s

皮特·露丝(Pete Rose)案:1990年

马里恩·巴里(Marion Barry)案:1990年

中心公园慢跑者强奸案:1990年

玛波尔索普(Mapplethorpe)淫秽案:1990年

卡罗琳·沃莫斯Carolyn Warmus)案:1991年和1992年

帕米拉·斯玛特(Pamela Smart)案:1991年

梅纽·诺列加(Manuel Noriega)案:1991年

埃尔·塞伊德·诺塞尔(El Sayyid Nosair Trial)案:1991年

查尔斯·基廷(Charles Keating)案:1991年-1993年

威廉·肯尼迪·史密斯(William Kennedy Smith)案:1991年

约翰·戈蒂John Gotti)案:1992年

迈克·泰森(Mike Tyson)案:1992年

洛杉矶警察案:1992年和1993年

专业术语

试读章节

安妮·哈奇逊案:1637年和1638年

意义

在这个著名的案件中,法庭企图通过对被告安妮·哈奇逊的审判来镇压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宗教分歧。

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建立是为了让清教徒能够彻底地推行他们自己的信仰。他人的宗教自由——一个美国人后来毋庸置疑的概念——却不在清教徒的计划之内。相反,该殖民地的创立者约翰·文思罗普长官设想了一个“山中城邦”的模式,一个基督教团结和秩序的样板。并非偶然的是,在这个社会中,女人应该扮演顺从和支持的角色。

安妮·哈奇逊是一个能干的中年妇女和草药医生,对清教徒的教条有着自己的解释,正像芭芭拉·里特·戴丽所描述的那样,她勇敢地向“疯狂的神权政治”提出挑战。她于1634年来到殖民地,开始在自己的家里召集宗教会议。她一周就号召了60到80个男男女女。一个警觉的教堂长老会肯定“女人可以聚集在一起(仅限几个人的小范围)祈祷并互相教诲”,但是在没有指出哈奇逊姓名的情况下谴责“有个女人……目无法纪,乱搞一气……”

哈奇逊继续阐明自己的观点。清教徒的教义强调“积德行善”,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人被上帝选中作为拯救对象的证据和理由。哈奇逊最喜欢的一个牧师约翰·科顿强调“恩典立约”——一个人自己在精神上意识到上帝的挑选也可以作为被拯救的正当理由。哈奇逊把这个观念扩展为居于心灵内部的圣灵,她的引导取代了被拯救者的固执和任性。于是,她谴责所有殖民地的牧师只宣传“业绩立约”,当然除了科顿牧师以及她的内兄约翰·韦尔赖特。

州议会传唤哈奇逊州议会在1637年11月传唤了哈奇逊。她以散布其宗教观点和不守女人本分为由而被审讯。约翰·文思罗普长官作为公诉人对哈奇逊提出指控:“哈奇逊夫人,你被叫到这里是因为你破坏了和平和安宁……你说了不该说的事情……严重伤害了教堂和牧师的荣誉。你一直在聚众宣传,那是不能容忍的,是违背上帝旨意的,对你的性别也是不合适的,是不可饶恕的。”

哈奇逊轻蔑地回答道:

“我来这里是回答你问题的,不是来听你罗织我的罪名的。”文思罗普说:“我已经跟你讲清楚了,当然,我要讲的还不止这些。”最后,哈奇逊理直气壮地质问:“我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她的态度激怒了文思罗普,他叫嚣道:“你做了什么!你窝藏并支持了那些搞内讧的小集团,想必你清楚这一点。”他指的是哈奇逊鼓励他人在支持韦尔赖特的请愿书上签字,(韦尔赖特已经因煽动和蔑视罪被判流放)。

哈奇逊言简意赅地回答:“那是良心的问题,先生。”

文思罗普回答:“你最好还是留着你的良心吧。”

文思罗普接着指责她支持了韦尔赖特和他的同情者。“这破坏了哪条法律?”哈奇逊问。

“你侮蔑了父母。”文思罗普马上答道,他把父母的角色赋予了英联邦的长官和地方行政长官。

哈奇逊讽刺道:“假设我确实害怕上帝和父母,但难道因为他们不允许我就不做了吗?”

在进一步争论了神学观点之后,文思罗普把她的矛头指向了妇女有无召集宗教集会的权利问题上面。

哈奇逊问道:“你有什么权利这样质问我?”哈奇逊否认有男人参加自己的集会,并引用《提多书》中一条清楚的原则:“年长的女人应该教导年轻人。”

文思罗普警告她“年长的女人要教导年轻的女人如何尽自己的本分,如何相夫教子,而不是让她们惹是生非”。哈奇逊反驳道:“那是指在公共场合。”文思罗普进一步指责哈奇逊使她的学生抛弃了她们该做的家务:“这与我们城邦的宗旨是不相符合的,女人竟然为了邻人和其他女人而忽视了自己的家庭,且投入如此多的精力,我们不知道上帝还有这样的法则……你们的做法是有罪的,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七个牧师逐一上来作证,正如文思罗普总结的那样,哈奇逊“确实说过牧师进行业绩立约的话,而且还说他们不配做福音书的牧师”。随即,法庭命令哈奇逊“好好想想”,并休庭至第二天早上。

第二天,约翰·科顿出庭作证,对哈奇逊的宗教观点表示了赞同,并质疑哈奇逊到底如何“侮蔑了牧师”。他的证词几乎使哈奇逊卸掉了罪责。但哈奇逊突然对法庭说她从上帝那里得到了直接的启示,说她的审判官们将被杀死。这是异端邪说的再充分不过的证据了。于是,哈奇逊“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社会格格不入的女人被逐出我们的教区”。但是,后来这一判决又改为允许哈奇逊在春天前被“监禁”在殖民地。

波士顿教堂展开辩论

哈奇逊继续传播她的观点。最后,正如文思罗普所记录的那样:“波士顿的长老会成员……称他们已经准备好与哈奇逊对薄宗教法庭。”

在这次审判中,科顿占到了哈奇逊的对立面,强调指出一个持不同意见的女人可能带来的危险:“尽管我还没有听说而且也没有认为你违背了你与你丈夫的婚姻契约或做过什么不忠于他的事情,但那是迟早的事情。”他转向教堂里的女人们,并告诫他们不要听哈奇逊的宣传,他说:“你们看到的哈奇逊不过是个女人,但她脑子里有很多荒谬的充满危险的想法。”

托马斯·谢波德教长作证说哈奇逊企图“引诱或诱骗那些极为单纯的女人背离她们的性别。”哈奇逊的神学观点受到了批判,在先前世俗法庭判处流放的基础上又加上了逐出教会这一条精神惩罚。但约翰·威尔逊教长命令她“作为一个不受欢迎的人请远离宗教团体”的时候,一个女人——玛丽·戴尔——走到哈奇逊身边,挽起了她的手臂。两个人手牵着手一起走向教堂门口。哈奇逊转过头,对牧师们宣布了自己对他们的判决:“上帝的裁决不会跟人一样,与其无视上帝,不如被逐出教堂。”

结果:复杂的图景

人们对这两次审判的反应很复杂。正如文思罗普所记录的,哈奇逊“为自己的惩罚而骄傲,认为被开除教籍是莫大的荣幸”。哈奇逊的丈夫威廉跟随妻子一起离开了殖民地。他后来解释说“他与妻子的联系比与教堂的联系更紧密”。他们的儿子后来像个“无赖”一样冲击教堂,因此被逐出教会,并被判罚40磅。当他拒绝交纳罚金的时候,被关进了监狱。

最后,正如莱勒·科勒指出的,教堂发现有必要对女人类似罪行严加惩处,尤其是在哈奇逊被开除教籍之后的18个月里。比如,凯瑟琳·芬奇“发表了反对地方长官,反对教会,反对长老会的言论”,在1638年受到鞭笞的惩罚。即使在受到这样的惩罚之后,她仍然不能履行“对丈夫的职责”,并被迫当众发誓从今以后将顺从丈夫的意愿。菲利普·哈曼德在1639年被逐出教会,部分原因是她当众宣称“哈奇逊夫人不应该受到教会和城邦的惩罚”。1646年,萨拉·基恩因为举行宗教集会并散布异端邪说被逐出波士顿教堂。琼·霍格因“乱唱圣歌并声称基督旨意”而被开除教籍。

哈奇逊的诋毁者对女人们的攻击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在哈奇逊受审之后,玛丽·戴尔和安娜·哈奇逊怀孕了,波士顿的牧师们称其为“魔鬼的孩子”,是“作恶的证据”(按现代医学诊断哈奇逊怀的是一个胎块)。

1643年,哈奇逊在后来称为纽约州的地方被印第安人杀害了,彼得·布尔克利大人做牧师的最后祷告:“让她可恶的异端邪说见鬼去吧……上帝正义的报复已经使她受到了惩罚,警告受她教唆的追随者们将永远远离她的影响。”

——凯瑟琳.库伦·杜庞特

被告:安妮·哈奇逊被控罪行:“诋毁牧师及牧师的职务”并散布异端邪说主要辩护律师:无主要公诉人:世俗审判:约翰·文思罗普;宗教审判:约翰·达文波特教长法官:世俗审判:约翰·文思罗普和马萨诸塞地方法官;宗教审判:约翰·威尔逊和波士顿教堂牧师地点:世俗审判:新城(坎布里奇);宗教审判:波士顿日期:世俗审判:1637年11月7日-8日;宗教审判:1638年3月22日裁定:有罪判决:从殖民地流放,并开除出波士顿教堂。”P1-5

序言

《美国要案审判》记录了美国历史上最知名、最有意义的审判案例,简洁、精确,又有可读性,为读者和研究人员提供了丰富的阅读和研究资料。

像任何一部百科全书一样,本书的收集和编撰也经历了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主观性,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自从1607年詹姆斯镇建立以来,实际上在美国法庭上已经审理了不计其数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很多案件具有历史或法律意义,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为此,我试图选择最符合下面若干原则的200个案例。

历史意义:该案件是否影响了美国的历史进程?比如,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迈向美国内战的关键一步;波士顿谋杀案为美国独立战争奠定了基础。这两个案件符合本条准则。

法律意义:该案件是否开辟了一个司法先例,或者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有里程碑似的意义?这样的案例包括:山姆·谢波德案,它开启了关于审判前公开性的先例,这一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婴儿M案影响了代孕母亲身份契约的有效性;吉迪恩诉韦恩怀特案使得最高法院做出如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各州应为贫穷的被告无偿提供辩护律师。

政治争端:该案件是否使一个国家内部产生政治争端?符合这条原则的案件包括:萨克一范泽蒂谋杀案,对激进分子和移民的敌意使该案审理受到了不良影响;尤利斯和艾丝尔·罗森伯格叛国案,芝加哥希文煽动反越南战争游行示威案,都属于此类案件。

公众的关注:我们历史上的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的名气或者被指控罪行的性质都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布鲁诺·豪普特曼绑架林登堡婴儿案,以及丹尼尔·希克尔斯、利兹·伯顿、哈里·肖、让·哈里斯、帕蒂·赫斯特和查尔斯·曼森案均属此类。

多谋善断:有些案件之所以在本书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因为由一个或更多律师进行辩护的案件展示了高超的智慧和辩术,使这些案件具有了传奇色彩。符合这一原则的案件包括:马丁内斯诉戴尔·韦勒案,在此案中约瑟夫·考艾特运用了著名的反诘调查手段;利奥波德和勒布谋杀案中,克拉伦斯·达罗为其成功地进行了辩护;三件套裙公司纵火案中,麦克斯·斯杜尔被无罪释放,这样的结果始料未及。

蜚声文坛:有些案件刺激了小说家、剧作家、影视编剧、非小说类作家,甚至是词曲作家的灵感,他们的作品比案件本身对公众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使这些案件永远保存在了文学殿堂中,它们包括:切斯特·吉勒特谋杀案,萨勒姆·韦奇克莱夫特案,乔·希尔谋杀案,司考普斯“猴子”案,以及理查德·希科克/佩里·史密斯谋杀案。

我在根据上述原则进行选择的时候,对时间上离我们更近的一些案件比年代更为久远的案件则更为宽容。这主要是出于对读者阅读兴趣和需要的考虑,因为我猜想,读者可能更渴望或需要了解最新案件的信息。

因为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定在其它标准参考书中有更详尽的记录,所以,我在《美国要案审判》中有意减少了这些判定。只有那些来源于法庭实际审判的案例(巴克诉贝尔案)或者成为美国历史重要转折点的案例(罗诉韦德案)才在我的选择范围之内。

也许其他人编撰的著作会涵盖我所没有涵盖的案件,或者筛除我所选择的案件,但是,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将出现在任何编辑所编选的有关我们历史上重大案件的名单中。为了避免疏忽或遗漏,我反复斟酌,推敲再三。本书的法律编辑丽莎·帕多克和斯蒂芬·克里斯蒂安森为我的编辑筛选给予了很大的帮助,盖尔研究所的其他几位编辑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尽管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任何遗漏的责任则由我个人独自承担。

就每个案件,我们首先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接着叙述进行审理的背景、审理前的准备、审理过程、审理结果,以及其后的上诉过程。我们的目的是使这些叙述既有史料价值,又有一定的趣味性和可读性。我们力争在有限的篇幅内做尽可能详尽准确的叙述。

各个案件的资料来源不一而足。有些案件,比如有关利兹·伯顿案和范泽蒂案的历史资料连篇累牍,而有些案件几乎没有重复的记录。我们的撰稿人追根溯源,不遗余力,收集了每一个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尽管如此,关于17、18世纪及19世纪早期的案件,保存下来的资料仍然很少,甚至连法官或律师的全名都没有记录。

几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给读者列出了进一步阅读的参考资料。我们要求编者提出他们的阅读建议,以便读者更容易找到相关的信息资料。我们面向的读者主要是普通大众,而不是研究法律的专业人士,所以,我们略掉了法律引文。

这些案件是按照年代编选的。我们之所以按照这样的顺序编选,有下面几个原因。首先,法律是按照年代发展的,今天的案例沿袭过去的判例。其次,很多案例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标志,有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比如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的各种各样的人质案件和反共案件)。再次,我们没有更好的选择。按照字母顺序编排可能不被广大读者接受,而且对读者也没有什么意义。但是,《美国要案审判》分别按年代顺序、字母顺序和类别顺序做了目录,再加上一个综合的索引,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所要阅读的案件。

在编辑本书的过程中,我尽可能把法律术语变成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遗憾的是,有些法律术语是不能翻译过来的,因为这些概念是法律的专用术语,没有与之相当的英语词汇,而且,任何词语都可能扭曲它的含义。这些词语在书后所附的注释词表中有解释。

很多人在策划、撰写、编辑、出版《美国要案审判》这本书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盖尔研究所的克里斯·拿索在本书的策划过程中给予了不可或缺的支持、鼓励和建议。瑞贝卡·纳尔逊及她的助手简·霍纳在本书编辑出版过程中做了有条不紊、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本书在最后期限前顺利出版。查尔斯A·贝恩和阿兰·尼克特尔不愧为我们的顾问。

本书的法律顾问斯蒂芬·克里斯蒂安森和丽莎·帕多克,对本书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审校,对审判程序以及美国错综的法律制度中的错误解释和陈述进行了及时的更正。

参与本书编写的其他人员——斯蒂芬·克里斯蒂安森、泰迪·迪卡尼奥、凯瑟琳·库伦·杜庞特、科林·伊万斯、伊丽莎白·格威利姆、伯尔尼·赖安、以及汤姆·史密斯,他们都是坚忍不拔的研究者和语言文字的能工巧匠,他们都在紧迫的时间里一丝不苟地完成了任务。拉利·汉德凭借他的能力和勤奋出色地完成了本书的文字编辑工作。

在本书从酝酿到出版的两年时间里,苏珊·布莱纳德用她一贯的幽默和关心助我完成了这个艰巨的任务。吉尔·纳尔逊·卡普兰搜集了本书中刊载的大量的图片,这一工作非常辛苦,是我们任何人都想像不到的。

最后,我要对我的妻子及我的朋友伊丽莎白·弗罗斯特·耐普曼表示特别的感谢,她包容了我的缺点,与我走过了28年的风风雨雨。我还要感谢我的女儿阿曼达,她让我的生活充满阳光。

爱德华·W.耐普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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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