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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佤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作者 佤族简史编写组
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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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的编写以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吸收借鉴了近20余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本书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佤族这一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反映了近50年的发展概貌和成就,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

内容推荐

本书为《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之一,该书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佤族这一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

本书语言通俗,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适合广大读者阅读。

目录

第一章 人口分布和地理环境

第二章 佤族来源和居住区域的历代建置

 第一节 佤族来源

 第二节 佤族居住区域的历代建置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佤族社会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的佤族

一、关于“司岗里”的传说

二、哀牢人与佤族的关系

三、唐朝时期的佤族

四、元明及清初佤族的社会情况

 第二节 19世纪以来佤族社会的发展

 第三节 佤族人民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

一、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

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斗争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前西盟佤族的社会形态

 第一节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一、农业生产

二、与农业紧密结合的手工业

三、商品交换

 第二节 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

一、土地制度

二、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平等

三、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

 第三节 社会组织和政治特点

一、家庭、家族、村寨和部落

二、窝郎、头人、魔巴和头人会议

三、村寨间的纠纷和械斗

四、习惯法

 第四节 宗教信仰和科学艺术

一、宗教信仰

二、科学艺术

第五章 进入封建社会的阿佤山边缘地区和镇康、永德地区的佤族

 第一节 具有封建领主制特征的阿佤山边缘地区的佤族

一、班洪佤族社会发展特点

二、勐董傣族土司直接统治下的佤族

 第二节 进入封建地主社会的镇康、永德地区的佤族

第六章 当代佤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佤族地区的解放与社会变革

一、佤族地区的解放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佤族地区的人民政权建设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实行

四、民族工作的初步展开

五、农业生产的初步发展

六、文教卫生事业的建立与初步发展

七、社会改革的初步进行

 第二节 社会主义事业的曲折前进

一、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政策的提出与实施

二、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前进

三、佤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成就

第七章 改革开放以来佤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一节 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

一、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工业经济的新局面

三、商业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 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三、医疗卫生事业的继续进步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五、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社会习俗及其变迁

 第一节 物质生活

一、居住

二、饮食

三、服饰

 第二节 婚姻

一、一夫一妻制和同姓不婚

二、恋爱方式、结婚与离婚

三、转房制和姑舅表婚

四、佤族婚姻的现代变化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宗教

一、佛教在中国佤族地区的传播

二、基督教在中国佤族地区的传播

后 记

修订后记

试读章节

二、恋爱方式、结婚与离婚

佤族的婚姻基本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不是指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与父母包办的婚姻相对而言。男女青年到十四五岁,便开始了谈情说爱的活动,有的是个别进行,多数是集体性的活动。佤族没有“公房”,由于他们住宿简便(多是披一条毯子或一条布单,和衣向火而眠),所以每到夜晚,几个性情相投的姑娘便同住在某一姑娘的家中。男青年也相约数人到姑娘住处谈情说爱,也往往就睡在姑娘的住处。这种活动,他们称为“串姑娘”。串姑娘时,男子向姑娘讨槟榔吃,互唱情歌。情歌内容一般是:男子向女子求爱,女子的态度和恋爱与结婚中的阻碍和顾虑等。双方相爱,男子便可与姑娘睡在一起。睡中,若梦见大树林和芭蕉林等,便认为是吉兆,婚后可以多生子女和有吃有穿,若梦中走路跌了一跤等,便认为是凶兆,不能结婚,各自另找对象。这里要指出的是,男女相爱虽可睡在一起,却不轻易发生性关系。若这时发生性关系,怀孕生子,不仅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惩罚,甚至有被抄家、赶出寨子的危险。若发生了性关系,怀了孕,就得赶快结婚。所以,佤族社会很少发现私生子。经过谈爱,男女双方愿意结合,便由男方向女方父母求婚。若女方父母同意,就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是由男方杀猪备酒饭,请双方亲戚和友好的青年男女吃顿酒饭就可以了。订婚的女子不能再参加串姑娘的活动。若发生这种情况,会受到其未婚夫的惩罚,如罚猪、抄家等,该女子也往往被未婚夫抛弃。订婚后和婚后的男子,虽然没有像对女子那样严格的规定,也不能随便串姑娘。如果继续串姑娘,其未婚妻或妻子就有可能提出解除婚约和离婚。佤族的婚姻虽然基本上是自由的,但父母包办的程度也是明显的,特别对女儿的婚事。

经过自由恋爱和订婚,便可结婚了。过去佤族结婚年龄一般是男子20岁左右,女子18岁左右。结婚仪式大致是:男方携带猪和米等物送给女家,请求婚期。若女方父母同意,第二天男方便请女方父母和近亲以及男女双方家族中有威信的老人和村寨头人吃顿酒饭。当日新郎、新娘同到地中劳动生产一些时间,晚上便同居成婚了。结婚时,男方除了上述费用之外,还必须给女方父母一定的聘礼,即所谓“奶母钱”和“买姑娘钱”。奶母钱约为5~10元半开,结婚时交付。买姑娘钱一般是“母亲出嫁时多少,女儿出嫁时就是多少”,一头牛至数头牛不等。买姑娘钱可在结婚时支付,亦可婚后付,也有由子孙支付的。如果婚后生了女儿,可将女儿嫁给舅父之子为妻,买姑娘钱就可以不再支付,互相抵消了。这种聘礼的规定,实有买卖婚姻的性质。所以,结婚以后,妻子也就成了丈夫的“奴隶”。丈夫对她约束极严,要求绝对“忠贞”。如果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就给予严惩,如驱逐妻子、向奸夫索取重礼、抄奸夫的家甚至把他打死,也为社会允许。

结婚后,若感情不和,可以离婚。无论哪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结婚时男方所出的聘礼都得由女方新夫赔偿。有的村寨在离婚时还举行简单的仪式,即请双方父母和族中老人共同吃酒,旨在公布此事和作为见证。离婚虽然为习惯法所允许,但实际离婚者很少。因为,他们的婚姻基本上是自由结合的,有一定感情基础;女子由于社会地位低下很少提出离婚,男子婚后还可以串姑娘,可以再娶,妇女又是主要劳力,经济上不需要男子负担,所以也没有必要提出离婚。

三、转房制和姑舅表婚

佤族婚姻中存在着转房制。夫死,可以转房给夫之兄弟,在受拉祜族影响的个别村寨也有转房给叔辈的。

佤族盛行着姑舅表婚。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中,约50%以上是姑舅表婚。佤族中舅父、公公、岳父、姑父的称谓没有区别,都称“报”(pan),这也反映着姑舅表婚。姑舅表婚是群婚制的一种残余,而佤族这样盛行,可能还有经济上的原因,即结婚聘礼的规定。如果结婚时没有支付或支付不起“买姑娘钱”,就可以嫁女给舅家的儿子,这样买姑娘钱便可互相抵消了。由于买姑娘钱一般为一头牛至数头牛,比较重,很多贫苦人支付不起,便多采取这种抵消的办法。

四、佤族婚姻的现代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佤族的婚姻习俗已经随着社会变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实行发生着或隐或显的变迁。比如过去的姑舅表婚习俗已较少见,甚至于不复存在。男女青年的恋爱更加自由,没有地域和民族之分,媒人撮合、父母意见以及舅舅的权威,现在都仅具象征意义。串姑娘习俗虽仍然保存下来,但婚姻都多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在禁止同姓家族不婚的同时,不到法定婚姻年龄的男(20岁)女(18岁)青年,一律不予办理结婚证,若有违规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村规民约”惩罚。婚姻不分民族,只要相爱和符合规定,都允许办理结婚手续。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告知双方父母。结婚时,除领取结婚证外,还必须举行结婚仪式。但现在佤族的结婚仪式,已很少有过去那种隆重的送迎亲习俗,结婚之日,就把新娘及嫁妆送到男方家,同时也会给舅舅一份礼物。婚礼主要的活动,就是请全村寨的干部群众和亲朋好友喝喜酒吃饭,请佤族老者念祝福词,年轻人则唱调、打歌、玩扑克牌等。在新人服饰、陪嫁礼品、新房布景等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若干“现代化”因素。有的佤族地区,夫妻如果感情破裂而不愿再共同生活,也可向政府提出离婚申请,经调解无效后,即可办理离婚,也可复婚。离婚时,财产可由双方协商分割。

P196-199

序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鉴于这半个多世纪的岁月已积淀为各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多年来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为适应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民委决定对《丛书》进行修订、再版。

这次修订工作本着“适当修订,适量续修”的总原则进行,有明显错误的,改错;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争议较大的不动,用注释加以说明;适量增加必要的新内容。我们委托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黑龙江社会科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对原版《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考究,作了必要的修订和补充,特别是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工作得到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及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许多专家学者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提供了无私帮助,修订中借鉴吸收了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编辑委员会

2007年10月

后记

《佤族简史》自1986年出版迄今,已经有21年。在这21年间,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前进,佤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发生着沧桑巨变。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佤族社会蓬勃发展的历史风貌,根据国家民委的部署,西南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了这次修订《佤族简史》的工作。

本书的修订是国家民委重点项目。参加本次修订工作的人员有:田继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罗之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学初(西南民族大学副教授)、张立辉(西南民族大学副研究员)。云南省民委办公室主任刘继红先生、云南民族大学葛锐博士(佤族)等人,也部分地参与了本次修订工作。

出于行文有证、言之有据的考虑,本次修订过程中,除征引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沧源佤族自治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佤族地区各县近年来的《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原始材料外,还曾参阅和引用了罗之基著《佤族社会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罗之基等著《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研究丛书·西盟县佤族卷》(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李洁著《临沧地区佤族百年社会变迁》(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赵富荣著《中国佤族文化》(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等若干学者所征集的资料及其研究成果。对此,我们除在正文中注明外,特又在此说明并深致谢意。

云南省民委副主任岩秒先生(佤族)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亲自审读书稿,在此特向岩秒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由于我们收集的资料有限,研究不够深入,水平也有限,加之时间也较紧迫,修订和续修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错误,欠妥疏漏之处也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佤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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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0: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