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编写以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吸收借鉴了近20余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本书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瑶族这一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反映了近50年的发展概貌和成就,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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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瑶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
作者 | 瑶族简史编写组 |
出版社 | 民族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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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的编写以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吸收借鉴了近20余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本书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瑶族这一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反映了近50年的发展概貌和成就,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 内容推荐 本书为《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之一,该书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瑶族这一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 本书语言通俗,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适合广大读者阅读。 目录 导 言 第一章 瑶族的称谓与族源 第一节 瑶族称谓 第二节 瑶族源流 第二章 先秦时期的瑶族先民社会 第一节 传说与考古中的瑶族先民 第二节 瑶族社会中的原始遗存 第三章 秦汉至隋唐五代的盘瓠蛮社会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盘瓠蛮社会 一、盘瓠蛮社会的发展 二、东汉时期盘瓠蛮的反抗斗争 第二节 三国时期的盘瓠蛮社会 第三节 两晋南北朝的盘瓠蛮社会 第四节 隋唐五代的莫徭社会 一、隋唐时期的莫徭社会 二、五代十国的莫徭社会 第四章 宋元时期的瑶族社会 第一节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节 治瑶政策与瑶族社会的封建化 第三节 瑶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第五章 明清时期的瑶族社会 第一节 瑶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治瑶政策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徭老制的社会组织 第三节 瑶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一、明代大藤峡、罗旁、粤北、湘南地区瑶族人民起义 二、清代瑶族人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斗争 第六章 鸦片战争至民国时期的瑶族社会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近代瑶族地区的经济结构 三、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第二节 近代专制政权对瑶族地区的黑暗统治 第三节 清季瑶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一、湘西南瑶族人民起义 二、太平天国革命时期瑶族人民的革命斗争 三、辛亥革命前夕瑶族人民的革命运动 第四节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瑶族人民的革命斗争 第五节 1933年桂北瑶民起义 第六节 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斗争 第七章 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 第一节 剿匪与改善民生 一、平定土匪暴乱 二、恢复和发展生产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第三节 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 一、民主改革的胜利 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 第四节 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一、农业 二、林副业 三、工业 四、商业 五、交通 六、旅游业 七、社会文化和瑶学研究 八、医疗卫生 九、扶贫开发 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进一步完善 一、民族成分的恢复与更正 二、继续建立瑶族自治地方 三、恢复和建立瑶族乡 第六节 瑶族人才和干部的培养与成长 第八章 科学文化艺术 第一节 科学知识 第二节 民族教育 第三节 民族文学 一、民间文学 二、作家文学 第四节 民族艺术 一、舞蹈 二、音乐 三、工艺美术 第五节 民族医药 第九章 生活习俗与宗教信仰 第一节 生活习俗 一、饮食 二、民居 三、服饰 四、出行 五、婚姻家庭生活 六、丧葬习俗 七、岁时节庆 八、禁忌 第二节 宗教信仰 附录:大事记 后 记 修订后记 试读章节 五、婚姻家庭生活 史籍记载和现实生活存在的某些迹象说明,瑶族在其社会发展中有过群婚、血缘婚、对偶婚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时期里,可以同时存在着多种婚姻形态和婚姻形式。婚姻形态的发展,也可以是跳跃式的,不必循着由低到高的发展轨迹前进。新中国成立前,瑶族以父系为主,组成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个别还有以母系为主组成的小家庭。瑶族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过去招赘习俗较为普遍,早婚现象也属常见。一般说来,男女青年婚前恋爱较为自由,利用节日、集会和农闲时串村走寨的机会,通过唱歌形式,寻找对象,如若双方合意,即互相赠送信物,自由配合,无需父母同意。也有的必须征求父母同意,请媒说合,方可结婚。一些地区青年男女建立感隋后,双方来往,父母不加干涉,也不受社会上的非议或歧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买卖婚姻已逐步出现,嫁方要索取一笔一至数百元的身价银。有的地区办酒席的花费也很大,一次需几百斤猪肉和几百斤酒米,再加婚前以鸡、酒、糯米、糍粑、盐、茶叶、烟叶等礼物为聘,结婚的负担就更重了。历史上瑶族的舅权突出,姑娘出嫁时,媒人要先到舅父家去说亲,舅父的儿子,可以优先娶姑表姐妹,甚至还有指腹订婚的现象。广西南丹大瑶寨和龙胜同乐、盘胖等地瑶族,过去,姑母之女必须嫁给舅父之子,只有舅父无子时,才能嫁给别人。寡妇再嫁不受禁止,到女家入赘也不受歧视,但有的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婚后居住方式既可以是女子从夫居,也可以是夫妻在双方父母家里轮流居住,还可以是“不落夫家”,即女子婚后先住娘家,等到生了孩子或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再随夫回婆家居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坳瑶有一种叫做“顶两头”的婚俗,如果婚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那么婚后夫妻在夫家和娘家轮流居住和劳动,所生子女第一个随父姓,第二个随母姓,子女少时随父母两地居住,长大后分别留在祖父家和外祖父家。有些地区离婚比较困难,有些地区离婚却又很容易,只要双方表态或寨老判决,就可以另行择偶,还有以砍糍粑各吃一边或一筒酒各喝一半的简易离婚习俗。这说明这些瑶族地区,婚姻家庭生活还不稳定。 新中国成立后,瑶族的婚姻传统习俗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当代,瑶族婚姻形式主要是嫁女,其次是招郎人赘。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政策,消除了民族隔阂,瑶族与外族通婚的现象不断增多。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6》一书的数据表明,2000年瑶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率达26.46%,说明瑶族与其他民族的联系和交往越来越密切,当代的瑶族对异族通婚持开明态度,已抛弃过去族内婚的禁锢,有利于瑶族人口素质的提高。随着瑶族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规定禁止早婚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结婚,人们大多达到法定年龄才结婚,早婚现象已不多;作为一种陋习,近亲通婚的习俗早已革除。瑶族的婚礼一般都还是比较隆重,但比起以前已简单了很多,人们崇尚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甚至有的结婚不办宴席,只请至亲吃一顿饭以便亲人和新人互相认识,或者参加集体婚礼、旅游结婚。 六、丧葬习俗 不同地区和支系的瑶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大部分地区的瑶族实行土葬,广西金秀县六拉的茶山瑶盛行火葬,贵州荔波县瑶麓乡的青瑶实行岩洞葬,白裤瑶也实行过这种葬式。广东连南八排瑶人死后,将尸体绑于椅子上,出殡时,抬轿似地将尸体送到墓地,称为“游尸葬”。过去广西金秀的茶山瑶、花蓝瑶和坳瑶认为小孩来到人间,是一个管理生育的“花婆神”送来的,如果小孩在五六岁之前天折,就用破絮、破衣服、棕皮等物将尸体包裹起来,装入竹筐,挂在深山老林的树上,实行挂葬,以便让他的灵魂回到“花婆神”那里,再次投胎转世。这种小孩的葬式叫“挂葬”,现在已经绝少见到。随着时代的发展,瑶族的丧葬习俗不断发生变迁。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古陈和罗运的坳瑶,其葬式原为“停棺烧骨捡灰葬”,后受花蓝瑶影响,发展为“停棺捡骨葬”,再发展为现在的“埋棺捡骨葬”,甚至三次以上的多次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相邻的汉、壮族的影响,有的人在为逝去的先人进行二次葬时,还要预先请明师(即风水先生)找好风水宝地,择定吉日良辰安葬,以求先人能福佑后代。这种丧葬习俗的变迁,反映出当地坳瑶祖先崇拜观念中的一些新变化。在当代的广大瑶族地区,农村通行土葬;在少数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更为卫生科学的送往殡仪馆火化的方式逐渐为人们接受,慢慢地流行起来。 七、岁时节庆 瑶族的节日活动较多,它与生产、生活和迷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节日有大节日、小节日之分。大节日有盘王节、春节、祝著节、中年节、社王节、清明节、六月六、尝新节、中元节、耍望节等。小节日则几乎每月都有。盘王节、祝著节和社王节最隆重。盘王节又称“做盘王”、“还盘王愿”、“跳盘王”,是盘瑶各支系纪念始祖“盘王”的盛大传统节日,20世纪80年代前一般在秋后至春节前的农闲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1984年以后全国瑶族过盘王节的日期统一定在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广西布努瑶为纪念始祖密洛陀的生日而举行的祝著节,非常热烈隆重,人们以农历五月二十九日为正日,敲打铜鼓,欢庆三天。盘王节、祝著节集体祭祀祖先和庆祝丰收,社王节则集体祭祀社王和商议生产适宜,制定生产规约。尝新节也是民族传统节日,有的地方过尝新节,还备办美餐供狗饱食,反映了瑶族图腾崇拜的遗风。耍望节每三、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农历十月十六日前后举行,是青年男女对歌求爱的日子。 八、禁忌 传统上,瑶族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禁忌也很多。生产上的禁忌多与风、雷、雨、鼠、虫、兽、鸟类等有关。每逢禁忌之日,人们不能下地劳动。在生活上,有的地区禁食狗肉,有的地区禁食母猪肉和老鹰肉,还有禁食乌龟、蛇、鳝鱼等习俗。这些生活上的禁忌,还会在传统的族规中作出决定,人人必须遵守,过去谁破禁则遭全族声讨,甚至被驱逐出境。从这些禁忌的内容看来,很可能与氏族图腾崇拜有着密切关联。此外,禁穿草鞋人屋,柴火不能倒烧,火灶、火塘和煮食用的三脚架不能随意踏踩以及神龛不能翻动等等,都是日常禁忌的普遍例规,任何人不得触犯。这些繁琐的禁忌,不仅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也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但某些禁止捕食动物的禁忌却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保护生态平衡作用。随着瑶族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了解和掌握越来越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愈来愈多的不合乎科学的禁忌为人们所彻底抛弃,不能再束缚人们的思想。 P263-266 序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鉴于这半个多世纪的岁月已积淀为各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多年来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为适应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民委决定对《丛书》进行修订、再版。 这次修订工作本着“适当修订,适量续修”的总原则进行,有明显错误的,改错;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争议较大的不动,用注释加以说明;适量增加必要的新内容。我们委托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黑龙江社会科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对原版《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考究,作了必要的修订和补充,特别是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工作得到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及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许多专家学者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提供了无私帮助,修订中借鉴吸收了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编辑委员会 2007年10月 后记 2006年初,在中南民族大学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我们接受了修订《瑶族简史》的光荣任务。为此,我们立即着手进一步熟悉瑶学研究的最新动态,深刻领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制定的修订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掘瑶学研究历史资料和了解瑶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我们于2006年7、8月和2007年2月,两次深入广西、湖南、广东、云南和贵州等瑶族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其间,得到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和中南民族大学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更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热情协助,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最真诚的谢意! 这次修订工作是在1983年出版的《瑶族简史》基础上进行的,因原书仅8万多字,分量偏少,我们在尽可能保留原书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了较大幅度的扩充。必须说明的是:十多年前,已有吴永章先生47万多字的《瑶族史》面世;修订工作接近尾声时,又有奉恒高先生主编的120多万字的三卷本《瑶族通史》出版。这既给修订带来了好处,因为我们可以充分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时刻感受到压力,因为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即保证本书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应该说,我们是尽自己的能力这样做了,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广大读者特别是瑶学专家们不吝赐教。正是在这一点上,《瑶族简史》是属于我们大家的。 值得庆幸的是,原著作者之一、《瑶族通史》常务副主编、广西瑶学学会会长、广西民族大学张有隽教授欣然答应参与修订工作,负责撰写前言和第七章第一至三节,并审定全文,保证了修订工作与原有成果之间的连续性。中南民族大学赵庆伟教授负责修订第一至五章和鸦片战争以前大事记,陈桂老师负责修订第六章、第七章第四至五节、第八章、第九章和鸦片战争以后大事记。本书数据资料一般截止到2005年,个别截止到2007年。由于时间仓促,修订者水平有限,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书中所出现的错误概由修订者负责。 特别感谢民族出版社杨青老师和中南民族大学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许宪隆教授,在本书修订出版的过程中,他们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充分的理解和信任,这是我们做好修订工作的动力之一,也是我们永远不能忘怀的。 《瑶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2008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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