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作品对主导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两个概念——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发起了正面袭击……德沃金的理论在法理学学者中间激起了惊涛骇浪。
本书堪称罕有,既是重要的、独创的哲学著作又很悦读。德沃金的论辩生机勃勃、富于想象力而又极致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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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认真对待权利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
作者 | (美)罗纳德·德沃金 |
出版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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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德沃金的作品对主导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两个概念——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发起了正面袭击……德沃金的理论在法理学学者中间激起了惊涛骇浪。 本书堪称罕有,既是重要的、独创的哲学著作又很悦读。德沃金的论辩生机勃勃、富于想象力而又极致优美。 内容推荐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目录 中文版序言 重译序 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二章 第一种规则模式 第三章 第二种规则模式 第四章 疑难案件 第五章 宪法性案件 第六章 正义和权利 第七章 认真对待权利 第八章 善良违法 第九章 反向歧视 第十章 自由和道德主义 第十一章 自由和自由主义 第十二章 我们享有什么权利 第十三章 权利可以是有争议的吗 索 引 试读章节 后现实主义的工具主义学派也重新表述了这些问题,虽然他们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亨利·哈特和萨克斯在他们对法律程序的精彩论述中,提出关于规则的概念性问题可以通过这样的提问方式而回避:为了最好地发展法律程序的目标,法官应当如何形成判决?但是,他们试图以这种方式回避规则的困惑是徒劳的,因为要说明法律程序的目标,在其后一阶段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以某种空洞的方式来说明法律程序的目标(说法律应该实现正义,或促进正义国家),那么,正如很多人所设想的那样,这样的问题便是不可避免的,即正义是否要求判决依据先前的规则;这一问题反过来又要求对什么是遵循规则作出分析。如果我们试图陈述某些更为具体或更为明确的目标(如说法律程序应该增加国民生产总值),那么,工具主义的做法便失去了意义,因为没有理由认为任何这样的具体目标是法律所关注的恰当的、唯一的问题。 我们可以说(正如有些人已经论述过的那样),如果法官们被允许在其判决中考虑经济影响的因素,在经济意义上法律将更有效益;但是这将不能回答他们这样做是否公平的问题,也不能回答我们是否可以把经济标准看作现存法律的组成部分,或者基于经济影响的判决是否据此为由具有更多或更少的道德分量的问题。例如,假设法官确信,如果他废除旧的规则,为汽车工业的利益创设新的规则,那么汽车工业就会繁荣,而汽车工业的繁荣将会使整个经济获益。这是否可以作为改变规则的一个好的理由呢?通过分析手段与目的的简单关系,我们不能决定这类问题。 因此,对于法理学的不同职业态度都因相同的潜在的原因而显出缺陷。他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事实: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他们通过坚持传统的法律态度来掩盖这些问题。但是,法理学要发展,就必须探索这些问题,并把它们当作道德问题来研究。 这一简单的事实说明了哈特教授的重要性和成功之处。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对于原则问题有一种直觉,并且对道德问题的阐述具有杰出的洞察力。例如,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法律的概念》中,他提出了法官是否以这样的方式来遵循规则的问题,即把面前的问题和一个人何时有义务指控另外一个人是合适的这一道德问题明确地联系起来。他对我们的社会所遵循的规则作出了分析,将其作为阐述和批评关于道德义务的观点的一个传统问题,并且指出,法官在对道德义务进行推理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相同的规则。在另一部名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著作中,哈特与合著者A.M.霍诺尔讨论了有关过错的概念存在的困惑,对此我前面已经提到过。与前辈们不同,哈特和他的合作者对过错的概念进行了一般与严格法律含义的解释。如同哈特在牛津哲学学院的同事们一样,特别是像J.L.奥斯丁一样,他们运用对普通语言的研究来说明社会成员互相间习惯上描述过错与责任的方式;然后,他们运用这些传统的判断去说明诸如一个人若伤害了一个血液病患者将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则。 P20-21 序言 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决定翻译并出版《认真对待权利》,我深感荣幸。我也深深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信春鹰教授,感谢她翻译了本书中诸多很难理解的观点。通过他们,得以同中国这样一个在政治哲学和政治道德方面具有丰富传统的文明大国进行对话,是我的莫大荣幸。中国正处在一个特别令人振奋的时期,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所有人都有机会提高并重新塑造自己,使自己更加完美。中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前程的起点,对于我来说,通过本书的中译参与中国当前的发展,是一件令我极其满足的事情。 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社会和经济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变革带来了对于新的法律的巨大需求。而法律迅速发展的时期必然对维护法律的有效性提出特殊的挑战。在这样的时期内,法律发展必须要在维持现存的法律和政治实践的一致性与调整和适应由这种社会与经济的迅速变化所急剧产生的新的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如果法律未能充分维持其与过去的一致性,那么它将失去其完整性。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打乱重要的、已经确立了的社会和商业期待。对于依靠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的人们来说,这使法律看起来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也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如若没有这种尊重,法律,这一正常情况下引导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力的手段,就将失去它对这一发展的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他们将寻找其他方法来解决他们的争端。他们将通过腐败的方式,例如政治恐吓或肉体威胁来解决他们的争端。一旦如此,法律将日益成为与社会和经济生活无关的事情,政府也会再次失去它引导该社会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最有效的手段。 法律有效性的这些问题是中国在继续其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必将越来越多地碰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构成本书各章节的这些论文就是写于美国法律和社会经历类似迅速变革的那一时期。在那个时期,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并且怀疑长期存在的法律和政治实践:例如,关于对少数民族和妇女歧视的实践,关于参与一场不受欢迎的、有争议的非法战争的实践,关于对待穷人和社会下层民众的实践,关于对某些观点和某些生活方式仅仅因为他们与大多数人有某些不同而进行的法律审查的实践。在那个时期,美国法律也面临着许多对其有效性的挑战。这些论文对这些挑战作出了回答。 这些论文论证了对于这一演变的特定的法律和政治反应,以美国的观点来看,这些反应对于在美国社会中维持法律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从总体上,这些论文提供了一幅英美法上的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的综合图画,我把这一理论称为“权利论”。权利论是对另一种英美法律理论的反驳,这一法律理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即使在今天,这一理论仍然对法律思想的很多方面具有影响。权利论确信,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未能解决当时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对法律的有效性的威胁问题。 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包括两个部分:技术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描述性部分是实证的,它把法律自身看作没有任何道德内容的,只是一个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化的政治实践的结果。其规范性部分是功利的:它宣称法律的目的——它的惟一合法目标一一是把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这一占支配地位的理论不承认它的描述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之间,一个规则的合法性和它的规范性后果之间有任何互相联系。一旦一个规则通过某些经过认可的制度化的程序而成为法律,不管从规范角度来看这一程序多么武断,它的合法性都不受其动机或它对社会福利的实际后果影响。 然而,这一占支配地位的理论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我们上面提出的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发展的问题。在英美政治社会中,法律享有其他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命令——即使是那些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而实施的命令一一所不具有的尊崇。这种特殊的尊崇是法律有效性的关键。但这一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说明构成法律的规则为什么应该享有这种特殊的尊崇。既然构成法律的规则对于法律的规范性目标没必要有任何联系,为什么我们要对它比对其他规则更崇拜?是什么东西使得法律如此特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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