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诉讼辅助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合议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询问鉴定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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