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在关于我国宪法的研究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目前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不完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形同具文;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宪法观不一致,违反中国既定的宪法框架,抵牾初具雏形的政改纲要,在政治原理上也是不正当的。它成功的可能性也极微小,它还会阻碍当下中国对司法独立的急切追求,总之,它对当下的中国是不适宜的;必须通过虔敬地兑现民主承诺、实践公议民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渠道,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真正激活纸面上的民主和法治。
序: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本书的基本观点
我的问题
一、最简单的政治原则:公议民主和法治
二、以宪法学的方式面对八二宪法
三、中国式根本法:不高于全国人大的政治性改革纲领
(一)政治性纲领
(二)改革作为正当性基础
(三)不高于全国人大
四、行宪教训:从运动化到法制化
五、双轨的宪法适用
(一)主要由全国人大直接适用
(二)其他机关主要是间接适用
六、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对象只应是法规
(二)法律不受违宪质疑
(三)人民是最终实施者
(四)代表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
(五)框架合理但无实效:宪法司法化舆论兴起
七、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无宪法根据/是宪法革命
八、宪法司法化的逻辑不适用于八二宪法
九、宪法司法化是当前我国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将阻碍司法独立
十、宪法司法化会导致民主和人权的双重赤字
(一)司法化与人权:民主模式之预设及现实可能的选择
(二)谁更能保障人权:比较方法和前提
(三)谁更能保障人权:结果理由
甲、个案考量:偏颇残缺与普遍综合
乙、思维方式:教条式与开放式
丙、说理过程:狭隘/匆忙/虚假与广泛/从容/审慎
(四)谁更能保障人权:过程理由
(五)谁更能保障人权:其他证成理由之反驳
(六)实践经验的表现
十一、对代表机关至上的指责的反驳
(一)多数暴政?
(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十二、改革刻不容缓:提升民主的公议性/强化程序正义
附录:关于中国法治的两个问题